如果兒子還活著,今年就35歲了,應該已娶妻生子。”事發12年,年近七旬的李某仁很怕回想往事,而一些疑團在他心中始終揮之不去。
2013年11月28日,唐山港發生一起2死2失蹤(后確認遇難)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其中被撞翻的巡邏船系唐山港公司保衛部從私人處租賃使用。但在2014年河北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沒有提及唐山港公司的責任。
2013年,唐山港公司《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表述的是“未發生責任亡人事故、重傷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為零’的安全控制目標”。
遇難者親屬們認為,唐山港公司在這起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中屬于脫責,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他們開始了長達10多年的申訴。
圖為涉事的巡邏船
港口噩耗
唐山港2013年兩船舶發生碰撞致2死2失蹤
曾收到唐山港總調度任務,后未經允許進入港內航道
李某仁是河北唐山人,他的兒子李某就在那場事故中遭遇不幸,歿年23歲。近日,他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講述了自己的申訴經歷。
“當時,孩子剛從西安某高校畢業一年,應聘時從300多人中脫穎而出。我們原以為他是唐山港公司的正式員工。后來才知道,孩子是和灤縣灤津勞動就業服務有限公司簽的合同,屬于勞務派遣工。如果沒有意外,他如今應該娶妻生子了。”李某仁說。
事故當日同船的5人中,除海勤人員李某外,還有3人失蹤、遇難,分別為唐山港保衛部海勤人員:20歲的陳某達、21歲的張某男;船舶駕駛人員:45歲的薛某君。僅唐山港保衛部36歲的海勤人員劉某超獲救。
圖為張某男的名牌
2014年5月17日,薛某君的家屬通知李某仁,稱找到了失蹤的李某、薛某君,兩人確認遇難。
李某仁等遇難者家屬,通過海事法院起訴了涉事貨船。由此獲得了河北海事局出具的《碰撞事故調查結案的通知》《碰撞事故調查報告》《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碰撞事故調查結案的通知》顯示,一艘3萬多噸遠洋貨輪出港過程中,在進入京唐港10萬噸級航道后,與薛某君個人所屬24噸的“冀唐港游01”輪發生碰撞,造成后輪翻扣,構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顯示,11月28日下午1時30分左右,停泊在京唐港8#泊位的“冀唐港游01”輪(海勤隊員所在船)接到唐山港公司總調度任務:到五港池口、防波堤附近巡邏。45分,由薛某君駕駛離泊。52分,航速5至6節,進入京唐港10萬噸級航道。54分,該輪右舷中后位置與一貨輪鼻艏發生碰撞,致使“冀唐港游01”輪翻扣。
圖為事故責任判定書截圖
調查組認為,事故直接原因為,貨輪存在瞭望疏忽,未履行作為追越船的讓路義務等過失;“冀唐港游01”存在瞭望疏忽過失。間接原因為,貨輪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冀唐港游01”未經允許進入港內航道航行。
最終判定貨輪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冀唐港游01”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未提及唐山港公司責任。
“一船三身”
唐山港交的船舶證件均為假證,一條船竟有3個身份
實際船舶的檢驗證書于2009年4月過期
盡管后續遇難者家屬都獲得了不菲的賠償,但談及這起事故,多名遇難者家屬仍認為,唐山港公司脫責了。他們想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為遇難的子女、兄弟討一個公道。
“當年我們拒絕賠償,可不接受賠償,就不允許火化。老家的話入土為安,我們被逼無奈。”“我小舅子當初剛退伍半年,人就沒了。”遇難者陳某達的姐夫馮某說,簽字時,他給家人承諾“賠償和責任是兩碼事”,會讓相關責任人付出代價,因此堅持追責至今。
調查報告顯示,關于“冀樂休閑漁001”輪(租賃合同中的船名)的船舶證書及檢驗情況信息,唐山港保衛部提供了與該輪簽合同、船舶證書復印件等顯示:《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漁業船舶噸位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記錄》《漁業船舶運營檢驗報告》。經調查組核實,這些證書為假證。
調查報告顯示,唐山港交的船舶證件均為假證
調查組從薛某君的妻子處核實到,所謂的“冀樂休閑漁001”實際是“冀唐港游01”,《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由河北省黃驊船舶檢驗處2008年7月3日簽發;《沿海小船檢驗證書》于同年5月14日簽發,有效期至2009年4月15日。
該輪后經過改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有效證造,未向當地機關申請船舶檢驗,未取得書。也就是說,事發時,“冀唐港游01”輪不僅進行了改裝,其《沿海小船檢驗證書》已經過期。
翻覆的“港巡001”系改裝
“這艘被撞翻船舶,船頭寫著‘港巡001’,可在唐山港提供的材料中,這艘船叫‘冀樂休閑漁001’,但它實際叫‘冀唐港游01’。”李某仁說。
根據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十條,一艘船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核定,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2015年10月份的事件相關人員的筆錄中了解到,“冀樂休閑漁001”輪是不存在的,而“冀唐港游01”輪在被唐山港公司租賃后,船上寫著“港巡001”,也就是說,這艘船3個身份叫人真假難辨。
“陰陽合同”
私租不合格船舶從事港內巡邏等
唐山港最終未擔責,社會責任報告也沒提該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唐山港提供的《協議書》中,不僅船名存在問題,其船舶所有人也并非事故中遇難的“薛某君”,而是“薛某坡”。根據遇難者家屬調取的證據顯示,薛某君的銀行賬戶沒有收到過唐山港公司的租賃費,而薛某坡收到了9萬余元。
唐山港提供的《協議書》
這艘船舶租賃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用于搭乘保衛部海勤管理員,對港內與運營生產無關的船只進行治理;唐山港公司不定時對該船舶安全性能進行檢查,以確保出海執行任務時船舶性能良好,確保安全。
調查報告指出“冀唐港游01”輪在唐山港內,沒有進出港的簽證記錄
但在調查報告中提到,“冀唐港游01”輪在唐山港內,沒有進出港的簽證記錄;也沒有安檢記錄等。
在《調查報告》的船舶配員情況中,貨輪的24位實際配員,船員所持的適任證書有效,符合該輪《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員16人的要求。但“冀唐港游01”輪未提及船員適任證書問題。
根據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國籍船員和海上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應崗位的專業教育、培訓。中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有關船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取得船員適任證書,并取得健康證明。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最終的《碰撞事故調查結案的通知》《碰撞事故調查報告》《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均未提及唐山港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僅在《碰撞事故調查報告》最后的“安全管理建議”中表述道“唐山港公司應從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訓,停止私自租用不合格船舶從事港內巡邏的行為,同時對雇用的船員加強教育和培訓”“唐山港引航站應以此為鑒,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對引航員的安全管理教育,特別是加強引航員在駕引船舶時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規瞭望及事故應急操作方面的培訓,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圖為《碰撞事故調查報告》截圖
而在唐山港公司《2013年度社會責任報告》中顯示,2013年集團公司未發生責任亡人事故、重傷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為零”的安全控制目標。
刑事自訴
構成重大交通事故但不構成安全生產事故
家屬刑事自訴歷經5年拉鋸終敗訴
對于這份《調查結論》,李某仁和另一遇難者家屬馮某有太多的疑惑。他們認為,種種管理缺位引發了這起海上重大交通事故,卻無人認定該事故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2015年,部分遇難者家屬以“2013.11.28唐山港集團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名義報案。2016年3月9日,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以“唐山港集團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刑事立案偵查,6月13日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認為被指控的事實不構成犯罪。
遇難者家屬曾報案,但警方認為被指控的事實不構成犯罪
同年,遇難者家屬向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12月8日,檢方《答復函》稱,經審查(調查),認為公安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在偵查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過程中,采取撤案行為,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2018年11月15日,3名遇難者的6名親屬對唐山港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張某軍、張某輝、李某平,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強令冒險作業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為由,向樂亭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被法院以“罪名不屬于《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法院應當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為由,駁回起訴。
該案歷經長達5年的拉鋸。2019年3月15日,唐山市中院撤銷一審刑事裁定書,發回樂亭縣法院重審。
2020年4月8日,樂亭縣法院判決唐山港公司相關負責人張某軍、張某輝、李某平無罪。同年9月,唐山市中院以一審程序違法為由,撤銷樂亭縣法院刑事判決,再次發回樂亭縣法院重審。2021年6月29日,唐山市中院指定豐潤區法院審判該案。
2022年,豐潤區法院判三人無罪。2023年4月12日,唐山市中院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
終審裁定
公司雖疏于管理,但并非事故最主要、最直接原因
公司負責人不夠罪系不知船只存在隱患、危險
根據2023年4月12日唐山市中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經查,綜合卷內現有證據,本案雖然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的后果,但造成該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案涉貨船和“冀唐港游01”輪瞭望疏忽,貨船未履行作為追越船的讓路義務、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冀唐港游01”輪未經允許進入港內航道航行造成兩輪相撞而引發。
唐山港公司相關負責人雖然在租賃船只使用過程中疏于管理,但該行為并非本次事故發生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且現尚無證據證實本次事故發生前,存在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曾提出過“冀唐港游01”存在事故隱患,而唐山港相關負責人未采取相應措施的行為,不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張某軍受唐山港公司委托租用民用船只時,要求船主提供了協議約定的相關手續,并在協議中明確要求船主確保資料有效齊備、平時加強對船舶的維護保養,確保船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并配備足夠的安全措施,確保出海執行任務時的安全,履行了審查、提醒義務及內部審批手續,現尚無證據證實其與張某輝、李某平明知所用租用的船只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違反規定強令他人違章作業,故三人不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張某軍、張某輝、李某平雖系唐山港公司負責安全的管理人員,但三人主觀上對案涉貨船和“冀唐港游01”輪的相撞并造成他人死亡并無預見性,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故三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綜上,遇難者家屬追究張某軍、張某輝、李某平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的上訴理由,理據不足,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相關方回應
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納入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范疇
據2016年《北京青年報》報道,記者采訪了事故調查組組長郭洪駒。郭洪駒說雖然他是組長,但只是臨時征調過來。他只負責具體的技術層面的認定,至于事故的屬性,他本人并不負責,并建議采訪副組長杜玉國以及其他調查組組員。而副組長杜玉國則說,他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對“11·28事故”進行調查,至于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他們無權定性。
“我們認為這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理應追責。”馮某說,為追相關人員責任,他們走刑事自訴程序,僅律師費已花費約40萬元。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事先后聯系了薛某坡、幸存者劉某超,以及唐山港公司外宣部門,但均未獲得回應。
據2025年2月20日,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復顯示,經調查核實,馮某反映唐港股份2013年度社會責任報告隱瞞四死一傷重大事故的情況不屬實。唐山市海事局調查認定,貨船與“冀唐港游01”輪碰撞事故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貨船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冀唐港游01”輪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回復
根據唐山市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結果,馮某反映的事故為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不納入安全生產事故統計范疇,唐港股份2013年實現了亡人事故為零的安全責任目標。因此,不存在故意隱瞞四死一傷重大事故的情況。
而據薛某坡2015年10月的筆錄顯示,薛某君是其叔伯哥,其將船租給唐山港公司用于巡邏,“我有一條船,什么手續都沒有,是個黑船。薛某君也有條船,就是出事的旅游船。我們倆合著一起拉旅游的活。”
“2013年四五月份,薛某君跟我說攬了一個活計,港務局要租我們的船,搞巡邏用。”“(這些事)都是薛某君聯系的,他能張羅事,而且也不跟我說是怎么聯系上的,但是這個租船的協議書是我簽的字。”“他說今天有事,讓我到港務局的保衛部去把租船這個事的合同給簽了。”
筆錄中,薛某坡沒有解釋,為什么他會在與唐山港公司的協議書上,寫下“冀樂休閑漁001”,只表示自己沒有叫“冀樂休閑漁001”的船。
選擇申訴
“簽約的船名、船主都不對,唐山港如何履行了審查義務?”
已提交申訴材料,唐山中院受理審查
“兩船舶碰撞引發的交通肇事案,和唐山港相關負責人失職、瀆職,導致勞動安全事故和重大責任事故的案件并不沖突。”馮先生說,從官方的《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唐山港相關負責人私自租用不合格的報廢民船作巡邏船從事港內巡邏行為,并且疏于對人員的管理,引發了這起事故。
關于“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沒曾提過‘冀唐港游01’存在事故隱患”一事。李某仁表示,公安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對唐山港公司保衛部長張某軍、總調度室主任馬某、安質部部長李某等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其對該船只的狀況,巡邏船上人員的管理要求,以及是否提醒船員“對船舶經過航道提前向交管中心請示”這一規定等,均稱“不清楚”“不知道”“不了解”,“相關負責人都不知道這艘船存在的隱患,以及是否給船員相關的提醒等,其他人如何能對這艘船存在安全隱患提出質疑?”
關于法院認定“唐山港公司相關負責人張某軍履行了審查、提醒義務及內部審批手續”一事。李某仁反駁道,唐山港公司簽約的是薛某坡,租賃的船應系“冀樂休閑漁001”,而實際使用的卻是薛某君的“冀唐港游01”輪,“按照國家法律,一條船只能有一個名字,‘冀樂休閑漁001’如何能成為‘冀唐港游01’,船上還寫著“港巡001”呢?”
“既然實際租賃的是薛某君的船,簽字、領租賃費為啥是薛某坡呢?我們的孩子如何能上一條租賃合同外的船?”“唐山港公司的內部審查,不僅沒發現假手續,甚至沒發現船不對。這樣的判決,我們無法心服口服。”
2025年3月5日,帶著種種疑點,李某仁、馮某等遇難者家屬向唐山市中院提起申訴。目前,唐山市中院已經接收申訴材料,正在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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