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淫穢物品”的定義,自1997年《刑法》修訂時就開始適用。也就是說 ,2024、2025年人們眼中的淫穢物品標準,跟1997年的標準是一樣的……甚至還要更前,因為1997年刑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在文化生活極大豐富的今日,對特定的文化作品作出誨淫性認定,往往存在爭議:我們到底應該基于什么標準,去認定一個作品是“淫穢物品”?是有無裸露或凸顯第二性征,還是讓人感覺面紅耳赤、小鹿亂撞就算色情淫穢?法律要給怎么樣的鑒定人員授權,許可他們對一部文學作品作出評判,認定淫穢色情為主要導向,而非僅僅是用特定的情節和表達方式呈現藝術的認定?文學教授和鑒定人員,何者更有發言權?當鑒定人員與犯罪追訴人員天然屬于同一系統時,我們又該如何確保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涉黃案件總是那么牽動關注。
2025年5月7日,央視網公眾號發布新聞《》。該新聞報道:上海寶山區法院審理了一宗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案件,總計12名被告人涉案并被判處刑罰,這12人都來自一個單位——手辦工廠。
在過往,手辦“涉黃”雖然被社會各界所關注,但真正涉刑的案例卻少之又少——不要說手辦,就連一般的模型涉黃,也鮮有真正入刑?,F實中“淫穢物品類”案件中,最常見的反而是“涉黃文學作品”。比如最常見的如“龍璇”案、“天一”案、“深海先生”案等等。
無論是“手辦涉黃”,還是“文學涉黃”,都存在著“涉黃認定”的爭議:什么是淫穢物品?誰有資格來認定淫穢物品?
01
什么是“淫穢物品”?
什么是淫穢物品?這個問題在法律層面上似乎沒有爭議。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一節中,列舉了五個涉淫穢罪名后,在第367條規定了淫穢物品的范圍“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這一定義,自1997年《刑法》修訂時就開始適用。也就是說 ,2024、2025年的人們眼中的淫穢物品標準,跟1997年的標準是一樣的……甚至還要更前,因為1997年刑罰是在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對淫穢物品的范圍有所提及。
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視頻文件、音頻文件、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和聲訊臺語音信息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除了這兩個文件之外,還有一個“年代久遠”的文件,對什么是“淫穢出版物”作出過定義,該文件便是 新聞出版署在1988年12月27日發布的《 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中用“ 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挑動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這種比較有年代感的用語定義了淫穢出版物,并列舉了“公然宣揚色情應當形象”“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等七個主要內容。
然而,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刑法》,還是《解釋》,乃至是年代久遠的《暫行規定》,似乎并未直接告訴我們,文化作品中認定“淫穢物品”要參考的要素。法律條文中的標準看似復雜,但實則卻并不具體,比如,何者為“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何者為“淫褻性地描寫性行為、性交以及其心理感受”?
此外,不同時代的社會風尚不同,當下,“性感”已經成了贊美,“曲線”成了艷羨的對象,流氓罪已經被取消,人們能夠自由的選擇穿衣風格,不會像某些國家一樣強迫民眾穿著蒙面的黑紗,但我們對于“淫穢物品”的標準,是否因時代的改變而改變?這一切,仍然要打上問號。
既然標準不明,那么更大的問題,便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是不是“淫穢物品”,誰來認定,怎么來認定?
02
誰來認定?怎么認定?
標準的模糊,理想與現實的不適配,導致的就是司法后果的爭議。
同在上海的黃浦區人民法院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公司在境外注冊網站,并組織多名女模特在上海的大學校園等多處公共場所拍攝全裸照片及視頻,并雇傭他人進行攝影、攝像,上傳到網站中,通過出售禮品卡等方式收取會員費進行牟利,牟利總計人民幣80萬元。
該案中,一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意見:市售的公開出版物中的照片人體裸露尺度遠大于本案涉案照片,因此本案涉案照片不屬于淫穢物品。辯護律師請出中國XX大學攝影系教師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作出證言稱案涉作品具有藝術價值,部分作品還在攝影比賽中獲獎,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淫穢物品”定性并不成立。
那么,這個案子中,關于“淫穢物品”是據何認定呢?在裁判文書中,我們發現公訴機關出具了一份證據:上海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該鑒定書記載,經市局鑒定中心會同某局組成的鑒定組鑒定,涉案物品中,淫穢視頻數量為 47 份,淫穢照片數量為 632 份。
為了更好對這份證據進行解讀,法庭通知作出這一鑒定書的鑒定人出庭作證。鑒定人稱,經市局鑒定中心鑒定組通過綜合判斷,市局鑒定中心出具意見認為涉案的物品中部分屬于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照片、視頻,系淫穢物品,不能認為有藝術價值。
矛盾的地方就來了,我們很多人民群眾對一些袒露第二性征的文化作品看不懂,分不清楚藝術性和 誨淫性的區別,那么,有沒有藝術性,是不是“淫穢物品”,到底誰有資格作出判定呢?
雖然遺憾,但也不出意料,法庭并未向大家作出說理,只是一槌定音的作出斷定:根據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設立的市局鑒定中心有權對涉案物品是否屬于淫穢物品進行鑒定;由市局鑒定中心和上海市 B局專門從事淫穢物品審鑒的人員組成的鑒定組所作出的意見相較而言更具有專業性,法庭予以采納。
那么,這里說的《規定》是指什么規定呢?雖然法庭沒有明確載明,但經過我們檢索研究,認為應當指的 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在1993年1月19日發布的《 關于鑒定淫穢錄像帶、淫穢圖片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 辦理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件中,對查獲的錄像帶、圖片、撲克、手抄本等,需審查認定是否為淫穢物品的,國內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發行的錄像帶、圖片等出版物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音像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鑒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鑒定。
也就是說,除了“國內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發行的錄像帶、圖片等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負責鑒定,其他的,全部是公安機關來負責鑒定。這意味著,在認定“淫穢物品”時,公安機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
如果說上下級公安機關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制約,那么公安部在1998年11月27日的 對《關于鑒定淫穢物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則使得淫穢物品的鑒定權被進一步下放。《批復》指出“ 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鑒定工作,但要指定兩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同志共同進行”。自此,基層公安機關也能直接進行淫穢物品的鑒定。
鑒定權的下放飽受爭議。羅翔老師在《論行政權對司法權的侵蝕》一文中提到:淫穢物品并非事實概念,而是法律概念。判斷一本書是否屬于淫穢物品,存在明顯的價值判斷,必須依照法律關于“淫穢物品”的定義來界定。至于“鑒定人員”所必須具備的“辦事公正,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根本就不是一種專業技能。
也就是說,認定“淫穢物品”本身是一項具有高度價值判斷,同時兼具專業水準要求的活動,尤其對于可能帶有藝術性的文化作品而言,輕易的斷定為“淫穢物品”,將會使得其藝術屬性及文化傳播屬性被直接滅失。
即便是司法系統內,關于公安機關具有“淫穢物品”認定權力,也有反對意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袁婷、夏菁在《人民司法·案例 》刊物中撰文稱“ 在刑事審判中,淫穢物品性質的認定直接關系罪與非罪問題,因此對淫穢物品性質的司法認定,毫無疑問應當掌握在法官手中,由法官根據社會一般人的標準,綜合考慮行為時的文化環境,對涉案物品的性質進行價值判斷,認定是否屬于淫穢物品”。
在文章中,兩位法官還論述了他們對于判定淫穢物品性質的標準:
首先,應當由法官對淫穢物品的行政認定進行證據審查。
其次,對于可能兼具誨淫性及科學藝術價值的作品,認定其是否屬于淫穢物品應遵循整體性原則。即 要從整體出發,考慮其中的淫穢性對整體的價值及意義。比如在上述案例中,視頻、照片多以在公共場所等處裸露為主題,并非在藝術層面的交流和展示,而是通過互聯網迎合性癖好,追求刺激、博人眼球,不應被認定為具有藝術價值。
最后, 淫穢物品的認定要遵循社會一般人標準,以普通人對性的羞恥心、良好的性道義觀念為判斷標準,將普遍的價值觀注入到法律判斷中。并且要考慮行為人行為時的文化環境。
上述觀點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幫助社會大眾理解法院對于“淫穢物品”定性的界限把握。然而,上述觀點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對行政認定的證據審查的討論, 僅停留于數量上是否遺漏、重復等形式審查上,而對實體審查部分,僅談及“遵循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效力”“相似物品判斷標準是否一致”,并未談及由法官在實體審查中應當發揮的主導作用。此外,文章觀點暫未被證實系官方觀點,目前也暫未查找到法院判決不采納公安機關作出“淫穢物品”認定的判例。
03
其他認定“淫穢物品”的依據
回到本案提及的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手辦涉黃”案中,根據央視網報道記載,認定淫穢物品的依據是公安堅定以及“證人購買后認為有色情內容羞于啟齒”,此處第二點引起了巨大的爭議。
判決書顯示,兩名證人發現手辦對胸部和下體生殖器有明顯刻畫,其中一人怕父母看到不好,特地用帶顏色的膠帶擋住了手辦的胸部和下體;另一人覺得手辦放學校寢室不好,在家里擺放又怕父母看到被責備,一直把手辦放在房間床底下。
因證人刻意隱藏手辦來推定“淫穢物品”,看似合理,實則難以成立。兩名證人的陳述,僅可證明兩人在購買手辦后,基于性羞恥的心理所作出一系列隱藏的舉動,這種舉動本身具有極強的個人屬性,在判定“是否系淫穢物品”層面,真的具有參考價值嗎?恐怕要打個大問號。
有的年輕人未成年時,會偷偷觀看帶有大尺度床戲的電影,譬如梁某偉和某不能說名字女明星的電影,為避免被發現,將光盤進行隱匿或假作學習資料進行包裝,是否就意味著該電影是淫穢物品?顯然,這個推導邏輯難以成立。
04
除了懲罰,法律還肩負引導作用
懲罰犯罪,伸張公平正義,是法律天生帶有的使命,但不可忽略,法律也具有引領和教化的作用。國家通過立法、司法活動,使得民眾了解是非,明確邊界,以此在社會生活中規范自身行為和商業活動。
然而,在“淫穢物品”的問題上,卻存在一條沒有人能夠看清的界限,這條界限穿越了無數個領域:文學、繪畫、影視、雕塑……只要涉及文化表達,它便存在,時隱時現,穿越文化世界,將其分割為兩半,一半在高墻里,一半在高墻外。
在文化生活極大豐富的今日,對特定的文化作品作出 誨淫性認定,往往存在爭議:我們到底應該基于什么標準,去認定一個作品是“淫穢物品”?是有無裸露或凸顯第二性征,還是讓人感覺面紅耳赤、小鹿亂撞就算色情淫穢?法律要給怎么樣的鑒定人員授權,許可他們對一部文學作品作出評判,認定淫穢色情為主要導向,而非僅僅是用特定的情節和表達方式呈現藝術的認定?文學教授和鑒定人員,何者更有發言權?當鑒定人員與犯罪追訴人員天然屬于同一系統時,我們又該如何確保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是非的紅線應當存在,但它應當界限分明,以此,社會大眾才能基于對法律的敬畏和對刑罰的恐懼,正確地規范自身的行為。但如果這條紅線并不明確,甚至僅僅以追訴者一家之言據以定論,那么,任何的文化表達乃至思想表達,都有被認定為非法的可能。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陳兆楠
畢業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加入葉東杭律師團隊后,參與經辦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網絡)開設賭場案件、涉黑案件、故意傷害/殺人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高新技術企業合規不起訴案件、虛開發票案件、受賄案件、各類詐騙案件、各類性犯罪案件等,在工作中積累了一定的刑事辦案經驗。除辦案工作外,在團隊內分管團隊內部事務。
梁曉桐
廣東金橋百信(中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于深圳大學,曾擔任中山市多家政府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擅長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糾紛,深度參與政府單位項目,提供審核合同、起草文件、風險防范、決策支持等綜合性服務。加入葉東杭律師團隊后,深度參與辦理多起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毒品犯罪類案件、非法經營類案件、虛假文件類案件、強奸、強制猥褻類案件。除辦案工作外,分管團隊內案件管理及團隊內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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