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矛盾
妻子將僅一周歲的幼兒帶離丈夫住處
導致丈夫一年多未見到兒子
甚至不知道兒子的任何信息
丈夫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辦結一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件。
案情回顧
2018年,李先生和賈女士登記結婚。2023年2月,雙方婚生子李小某出生。在李小某出生前后,李先生和賈女士因家庭瑣事頻頻發生爭吵。
申請人給被申請人發消息,通過共同朋友尋找
2023年10月,因家庭矛盾,賈女士攜李小某離開李先生居所。李先生發現李小某被帶走后,多次前往賈女士的居住地、戶籍地及公司等地進行尋找,多次尋求調解組織、派出所等組織的幫助,多次撥打賈女士的電話及發送短信詢問兒子去向、表達想與兒子見面的意愿,但均未果。
李先生認為賈女士的行為嚴重侵害其監護權,故向奉賢區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要求賈女士停止藏匿兒子。賈女士則認為,李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可能對兒子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她也未藏匿兒子。
申請人尋找孩子的出行記錄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賈女士攜雙方兒子離開李先生住處后,的確存在不告知李先生兒子去處及當前狀況的情況,客觀上導致了父子聯系中斷一年有余。賈女士雖稱其行為具有正當性,但尚無依據表明李先生存在嚴重侵害兒子合法權益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也試圖通過設立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站組織李先生與李小某會面,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角度妥善化解糾紛,但均未果。故最終裁定禁止賈女士實施藏匿其與李先生所生之子李小某的行為。裁定發出后,賈女士不服裁定,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
法官說法
王振劍
奉賢區人民法院
奉城人民法庭
三級法官
一、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實施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
未成年子女具有獨立的人格和情感需求,并非父母的私有財產,可以隨意處置或藏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監護職責,是未成年人作為獨立個體,在家庭關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權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還嚴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獨立的人格利益,傷害了父母子女間的親子關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夫妻之間可以因為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關系,但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失。因此,夫妻之間產生矛盾甚至離婚時,應當始終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探望等事宜,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二、夫妻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一項旨在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人格權違法行為的創新性制度,具有事先預防性保護的作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同時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基于監護權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并且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因此,夫妻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對方的違法行為。2025年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十二條也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肯定。
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認為有合理事由的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往往主張其行為是因另一方家庭暴力等行為才導致,因此自己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對此,上述司法解釋亦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主張自己的搶奪、藏匿行為具有正當性的一方應當提供證據進行證明,且可以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對搶奪、藏匿的一方簽發人格權侵害禁令,以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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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高院
文字:喬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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