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數字人民幣能否被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的數字人民幣屬于可供執行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執行法院可要求運營機構協助凍結,并將余額劃撥至法院銀行賬戶內。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數字人民幣錢包,其錢包內的數字人民幣余額能否被強制執行?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執行中,被執行人名下的數字人民幣屬于其可供執行的數字化新型財產。執行法院可通過詢問當事人、財產報告、現場調查等途徑了解被執行人是否開通有數字人民幣錢包,并通過數字人民幣的運營機構進行線下查詢。對于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執行法院可依法要求運營機構協助凍結并將余額劃撥至法院銀行賬戶內。
案件簡介:
1、某基金合伙企業因股權投資合同與丁某華發生糾紛后訴至法院。2022年1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丁某華支付某基金合伙企業回贖價款500余萬元。丁某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2023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判決生效后,丁某華未履行。某基金合伙企業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2023年8月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并向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送達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銀行協助凍結并劃撥丁某華名下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該銀行協助完成凍結并在升級系統后將丁某華名下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劃撥至法院賬戶。
5、之后,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
案件爭議焦點:
數字人民幣能否被強制執行?
東城區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數字人民幣是法定貨幣,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
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數字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與實物人民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由指定運營機構(銀行)負責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和流通服務,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數字人民幣予以凍結、劃撥。
2、執行法院可要求相關支行營業網點協助凍結,并將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劃撥至法院銀行賬戶內。
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執行中,需前往數字人民幣的十大運營機構即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儲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網商銀行(支付寶)、微眾銀行(微信支付)的任一支行營業網點,逐一臨柜查詢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情況。對于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執行法院可依法要求相關支行營業網點協助凍結并將余額劃撥至法院銀行賬戶內。
綜上所述,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數字人民幣可以被強制執行,法院可以要求銀行將被執行人名下數字人民幣錢包余額劃撥至法院賬戶。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基金合伙企業與丁某華執行實施案》[案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1執6666號],入庫編號:2024-17-5-101-038。
實戰指南:
1、本期入庫案例中,執行法官調查發現,丁某華名下無房產、車輛及銀行存款,但可能持有數字人民幣錢包,于是通過線下銀行網點逐一排查,最終在中國建設銀行成功劃撥其數字人民幣余額,最終案件順利和解。數字人民幣具備可查詢、可凍結、可劃撥特性,是央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具有與紙幣同等效力,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銀行存款”范疇。
2、在此,我們建議申請執行人,需特別關注被執行人是否持有數字人民幣賬戶,可申請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數字人民幣錢包開立情況,重點排查數字人民幣的十大運營機構。需要注意的是,數字人民幣和其他類型的虛擬貨幣存在區別,我國法律并不保護比特幣一類的虛擬貨幣交易,且絕大部分虛擬貨幣平臺設立在海外等原因,當前執行實操中難以實現對該類數字財產的直接強制劃撥。如果虛擬貨幣無法執行的,其他財產執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如果被執行人已無法返還虛擬貨幣的,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和被執行人協商,選擇折價賠償的方式,達成執行和解,若后續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就此另行起訴。
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π幣,但在實際操作中認為該虛擬貨幣暫無法變現,故在其他財產已執行完畢的情況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一:《陳京良、豐巧紅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案》[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2022)浙0702執2906號]
婺城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送達查封裁定,通過筆錄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拆遷房(尚未分配)及π幣(虛擬貨幣暫無法變現)。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陳京良、豐巧紅的銀行存款(網絡資金),并扣劃了8862.76元,本案由另案分配得14440.93元,合計23303.69元。扣除執行費6942元,申請執行人受償16361.69元,被執行人部分未履行。婺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裁定終結本院(2022)浙0702執2906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2、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案例二:《程紅與施玉蓮其他所有權糾紛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民初2370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故其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文件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相關賬戶轉賬1個比特幣后,被告收到了提幣信息的截屏并予以確認,結合在庭審中被告的自認陳述,可以認定被告曾收取了原告1個比特幣的事實。被告收取原告1個比特幣后在公安機關書面承諾限期歸還原告1個比特幣,則被告應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按約返還原告1個比特幣。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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