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隸總督是清朝中后期封疆大吏之首,其權利和地位遠超其他總督,李衛、曾國藩、李鴻章、榮祿、袁世凱,聽這些名字就知道直隸總督的含金量了。
直隸總督之所以被稱為疆臣之首,主要因為其如下的權利。
一、軍事指揮權
1. 直隸地區軍事調度權
直隸總督,正二品,一般加授兵部尚書和督察院右都御史,升至從一品;為了彰顯地位,甚至加授大學士(或者說由大學士擔任),升至正一品。
之所以加兵部尚書,是因其承擔拱衛京師的重任,可掌管直隸省及周邊地區的軍事事務(限綠營軍,八旗軍由都統和駐地將軍管轄)。
2. 周邊三省軍事調度權
這個是大部分督撫難以企及的,直隸總督名義上僅管轄直隸省(今河北大部及周邊地區)。但必要時還可緊急調動河南、山東、山西三省的駐軍。
例如晚清鎮壓捻軍起義等危機中,直隸總督有權調動三省軍隊圍堵,行使這一權力。
▲清末的巡防營,就是從綠營部隊中精簡出來的
3. 北洋水師、新軍統領權
晚清時期,直隸總督兼任北洋大臣,領導北洋水師及北洋新軍(如袁世凱編練的北洋六鎮)。這一職權使總督掌控清朝最強大的軍事力量,成為國防事務的核心決策者。
也正是北洋新軍,開啟了清廷之后的北洋時期。
二、地方行政權力
1. 民政財稅權
在清朝大部分時間內,直隸總督下并不設立巡撫,不會出現其他地區的督撫權利之爭。
所以,直隸總督的全稱為“總督直隸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管理河道兼巡撫事”,直接統籌直隸省的民政、治安、河道治理及財稅,并兼任巡撫職責,完全不存在分權的問題。
2. 官員監察與考核權
直隸總督對轄區內道、府以下文官及副將以下武官擁有監督權,可單獨參劾違規官員。每三年文官考績(大計)、每五年武官考績。
3. 制定地方則例權及訴訟審判權
直隸總督可在不違背清廷規制的前提下,根據直隸省實際情況制訂官民共同遵守的則例,并頒布施行。此類則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體現了總督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權。
直隸總督擁有重大案件的最終裁決權,可審理地方積案并彈劾貪腐官員。其司法權力覆蓋直隸省全境,是地方司法體系的最高權威。
4. 河道與鹽務管理權
直隸總督兼任河道總督,負責境內河道疏浚;兼任長蘆鹽政,監管制鹽業財政收入。
負責審查監督鹽務、河道等專項經費的使用。例如乾隆年間,直隸總督兼管長蘆鹽政,掌控山海關至黃驊鹽場的財政命脈。
三、外交與洋務特權
1. 兼任北洋大臣
自李鴻章起,直隸總督常兼任北洋大臣,主管北方通商口岸(天津、營口、登州)的外交、洋務及海防事務,包括組建北洋水師、管理鐵路與電報等近代化項目。
北洋大臣還直接參與全國性的洋務決策,成為清廷與列強交涉的重要代表。
2. 外交主導權
外國使節來華需先通過北洋大臣接洽,再由其轉呈總理衙門。
李鴻章任內,北洋大臣實際承擔了清廷大部分外交事務,甚至主導了《馬關條約》《辛丑條約》等重大談判。
▲辛丑條約
四、特殊監管與禮制特權
1. 護陵與旗務管理
直隸總督負責護衛清東陵與西陵,統轄駐守皇陵的綠營兵,并監督旗人在直隸地區的圈地行為及內監家屬的胡作非為。
2. 少數民族事務管轄
直隸北部與蒙古接壤,總督需處理滿、蒙、漢等多民族事務,協調理藩院與地方關系,維護京畿穩定。
其實直隸總督之所以成為督撫之首,核心還是因為其接近中樞的地理位置。當然如此位高權重,清廷也不得不防。
比如在直隸省范圍內的順天府尹、九門提督、熱河都統等,并不歸其管轄,還對其監督防范。
其中九門提督和熱河都統,品階上甚至不弱于直隸總督,經常由正一品或從一品的大員坐鎮。
而順天府尹雖僅為正三品,但直接管轄京師及周邊21縣,負責治安、祭祀等事務,且可繞過刑部直接受理全國案件。因其直屬皇帝,直隸總督雖品級更高卻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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