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我非常喜歡青島這座城市。去過幾次,對景色和人文都印象深刻,還會再去。
但從天價大蝦事件開始,青島就像被下了蠱,屢出昏招。這次又被一次行人交通意外的調解刷新了認知。起因是一個近60歲的女性在人行道上行走,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突然轉身而行,與身后的一名男性相撞并摔倒,造成骨折。這位女性向男性行人索賠18.8萬元。青島李滄區韓法官調查監控后認定,該女士在沒有突發情況的前提下突然轉身向回走,存在較大過錯,而那名男性“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所以嚴格來說不算判決,而是經過多輪調解,最后這位男士賠償7萬元。
更離譜的是,這件和稀泥一樣的調解,居然被當成“圓滿化解”糾紛的普法案例而在當地電視臺宣傳。如果不是當地法院和電視臺“失去感知能力”(海濤評論語),恐怕我們至今都難以相信,一種人情社會不問是非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理方式,仍然被當地作為正能量來宣傳。費孝通先生將傳統社會的特征之一定義為“無訟”,恐怕也不會想到當地法院和電視臺仍然抱持這一態度,而且毫無標準和依據,息事寧人大過天。
首先法官的調解方向就很奇葩。居然毫無來由地整出一個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這是參照機動車駕駛后車保持安全距離?可機動車道更不允許車掉頭逆行啊。這種臆造出來的主要次要責任之分,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辨別,卻被法官宣之于口,法律的嚴肅性何在?
行人毫無征兆地突然轉身逆行,顯然應該對相撞負全部責任,因此按照法理,男性并不該承擔責任。保障法律在不同性別、年齡之間的一視同仁,這是上策。如果考慮執法語境,出于人道關懷,在調解中結合城市收入水平、該男性的經濟能力適度予以補償,這是中策。中策已然是權宜之計,在賠償金額上更應該謹慎,我尋思給個萬八千的足矣,而不是如今的7萬元。熊師傅查過,2024年度青島市全體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35545元,也就是說走在路上對方撞過來,兩年工資沒了。所以我說出于人道補償可以,但要考慮當地和當事人情況。
而法官偏偏選了下策,給該男性定了個次要責任,賠7萬元。無中生有出一個標準,賠償金額較大。
更下下策的是,這事居然被拿來宣傳。因為宣傳具有示范作用,雖然我們不是判例法,但被拿來宣傳的“標桿”,可能影響類似案例的導向。這種案件放在地方電視臺,就釋放出我剛才提到的一個信號:法院主張無訟,并且在類似的民事糾紛中傾向于雙方追責。
很多人會半開玩笑說將來不敢去青島旅游,或者要買“腿強險”,雖然是調侃,也反映出這件事的負面影響。即便排除這類滑坡論證的諷刺,也能從這件事看出,在當地,判決和調解的原則已經和現代法治精神發生了偏離。
剛才援引海濤評論,他將這種敢調解敢宣傳的行為稱之為“失去感知能力”,而在我看來,是他們有感知能力,比如對傷者的同情,但這種感知停留在人情社會,即過分憑借主觀感受和樸素價值,既然有糾紛,就讓雙方都擔責,形式上的“弱者”可以得到一些偏向,最終實現大家都消停。
這也有點像我們“家國同構”的理念,有句很扯的雞湯“家是將愛的地方,不是講理的地方”,沿著這句話,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講情講愛”便大于講理,于是裁決者在公義與情份發生沖突的時候,更傾向于后者。
這是法律工作者的大忌。我們有時會說法律無外乎人情,那是因為法治與人的樸素情感在底層邏輯上保持一致,但在很多細節上,法治給人情社會中的陋習予以校正?!盁o訟”的文化適用于傳統社會,和稀泥的處理也常應用于人情往來的熟人社會。可現代性已經無法逆轉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我們每天面對的,不再是村口胡同的鄉親鄰里。不斷涌現的陌生人、不斷變化的環境正在成為我們的日常,公正比無訟更重要,法治比人情更重要,這是我們從青島“人追尾”調解中需要吸取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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