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當利益" 的法律定義與核心要件
(一)刑法條文的明確界定
在探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時,"不正當利益" 是一個繞不開的關鍵概念。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構成,主觀上需具備 "謀取不正當利益" 這一要件 。這里的 "不正當利益",涵蓋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行業規范所獲取的利益。
(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立法的體系理解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來看,"不正當利益" 包括通過賄賂獲取交易機會、排除競爭對手等破壞市場規則的利益。比如,B 公司為了擠垮競爭對手 C 公司,向 D 公司采購人員行賄,使得 D 公司只與 B 公司合作,不再考慮 C 公司。B 公司通過這種不正當手段獲取的獨家交易機會,損害了市場的公平競爭,這種利益就是不正當的,和企業在合法經營中憑借自身實力、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獲得的正當利潤有著本質區別。
二、司法實踐中 "不正當利益" 的認定難點與對策
(一)證據鏈構建的復雜性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 "不正當利益",證據鏈的構建是一大難點。從主觀故意的證明角度來看,需要結合行賄人與受賄人的溝通記錄、資金流向、利益輸送時間線等多方面證據 ,以此來證明行賄目的是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不是正常的商務往來。
以鄭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為例,鄭某為了在項目競爭中脫穎而出,與某企業采購部門工作人員約定,一旦項目成功,便按照一定比例進行 "利潤分成"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通過對雙方通訊記錄中關于 "利潤分成" 約定的內容、資金往來明細以及項目推進時間線的細致審查,認定鄭某行賄的目的是謀取競爭優勢,這種通過賄賂手段獲取的競爭資格就屬于不正當利益。
(二)行業規范與法律適用的銜接
在金融、醫療、工程等專業性較強的行業,特定領域的專業判斷對于認定 "不正當利益" 至關重要,需要結合行業規范來判斷利益的正當性。以醫藥行業為例,醫藥企業向醫院采購人員行賄以進入藥品采購目錄的情況屢見不鮮。從法律層面看,這種行為雖未直接違反刑法條文,但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醫藥行業采購規范。醫藥企業通過行賄獲取的市場準入資格,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合法企業的權益,因此應認定為不正當利益。這也體現了在司法實踐中,不能僅僅依據刑法條文來判斷,還需綜合考慮相關行業規范和其他法律法規,以準確認定 "不正當利益"。
三、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規則提煉
(一)"競爭優勢" 的司法認定 —— 鄭某案的啟示
在鄭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中,鄭某與趙某合謀,利用趙某擔任 A 公司副總裁的職務便利,為鄭某控制的公司謀取 A 公司外包業務。在這一過程中,鄭某先后給予趙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 6681054.49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為 A 公司尋找外包公司,本質上類似于不公開的招投標行為。鄭某在這個過程中,與趙某約定簽訂外包合同后給予其部分利潤,以此獲取在推薦外包公司時的優勢地位,最終成功獲得簽訂及續簽外包合同的機會。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即使鄭某的公司具備提供外包服務的能力,其提供的服務本身合法合規,但通過賄賂手段獲取簽訂及續簽合同的機會,這種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屬于 "違背公平原則謀取競爭優勢",所獲取的合同簽訂及續簽機會應被認定為 "不正當利益"。
這一案例明確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 "程序性不正當利益" 的認定,關鍵不在于利益本身是否合法,而在于獲取該利益的手段是否違法,只要是通過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優勢,就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二)"合法利益" 與 "不正當利益" 的區分 —— 合同履行收益的定性
在某企業行賄獲取訂單的案例中,該企業為了拿下訂單,向采購方工作人員行賄。在成功獲得訂單后,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正常履約,并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如服務費、貨款等。法院在審理時指出,該企業通過賄賂手段獲得交易機會,這個交易機會屬于不正當利益,因為其獲取方式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然而,基于合法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后續收益,若這部分收益的獲取過程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與行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那么這部分收益不屬于 "不正當利益" 本身。
四、結語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不僅包括違反法律法規獲取的利益,還包括違反政策或行業規范所獲取的利益。其中在司法實踐中常發的是獲取交易機會、謀取競爭優勢也會被認定為不正當利益,進而構成該罪。
作者介紹
楊有有,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辯護方向法律碩士。楊有有律師具備完整的公檢法實習工作經歷,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參加律師工作以來,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刑事控告等案件的辦理,參與辦理了多件重大、疑難、復雜及具有影響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層職務侵占案、某高校校長涉黑案、某法院院長貪污案、某國企虛假訴訟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復核案件,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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