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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行人安全距離后續來了,原來是一次烏龍事件。
不過我覺得仍有問題。如今真相大白,青島走路賠7萬,并非是因為走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是未注意前方。
7萬可能不是賠得太多,而是賠得少了。
同時這里面還是有一個問題,被撞倒的59歲老人,是否有醫療保險?
本來是要賠償18.8萬的,但是青島中院調解以后18.8萬縮水成了7萬,降幅達62.7%。也就是說這位59歲老人的家庭承擔了62.7%。
對于被撞倒的老人來說,也是飛來橫禍了,被撞倒的老人一家也是承受了11.8萬的高額醫療費用。
這位老人緩慢轉身后站定了,實際上沒有任何過錯,她并不是故意和走過來的這個29歲女子相撞。她緩慢轉身的原因是接到了電話,同時停下來專心接聽電話。
這一切都沒有任何過錯。而且她聽電話時,不太可能會注意到有人向她快速走過來。
這位29歲的女子卻不一樣,她是向著老人的方向走的,她也沒有看手機,而是一個勁地往前走,就這么硬生生地撞在了這個老人身上。
想一想,如果你是這家老人的親戚,你會怎么想?
青島中院承認了普法內容存在事實描述不準確的問題,也向公眾致歉了。但是這個案子還是有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賠償金額究竟應該如何確定?
從2024年6月達成協議到2025年5月,首付1萬,分期6千的方式,可以看出,這個29歲女子其實收入不高,所以法院人性化地采取了這一還款方案。
但是或許正因為女子收入不高,賠償金額一降再降,是否讓賠償金額的標準出現了模糊?
顯然是不能因為女子收入不高,就可以少承擔賠償金額的。因為女子減少了賠償金額,那么老人就會增加醫療費用的承擔費用,相當于在這一行人被撞事件中承擔了責任。
賠償金額直降62.7%,所以法院調解的法理結果是認定老人的責任更大。
對于賠償金額的確定,必須依據老人的受傷結果為標準,而不能根據女子的收入情況來協商賠償金額。
按照《民法典》第1165條有過錯責任原則,老人沒有過錯,有過錯的是這名女子,理應承擔18.8萬的賠償金額。
不得不說,18.8萬對于這位女子來說實在太高。
這也正是我前面提到的問題了,59歲老人,是否有醫療保險?
18.8萬治療金額,理應由醫療保險大比例承擔,以降低女子承擔巨額賠償金的負擔。
女子承擔巨額賠償金的負擔,如果可以由醫療保險承擔,那么一來59歲老人自己和家人不必承擔因為被撞而產生的額外醫療費用,二來女子在走路時撞到他人的法律責任不能被免除,才可以真正彰顯司法公正。
第三,女子的侵權責任不被免除的情況下,因為有了醫療保險人性化的兜底,其侵權責任的負擔就會因此降低。
侵權責任賠償金額由侵權造成的實際后果確定,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普法。
最后,請給59歲老人購買醫療保險。希望越來越多的老人可以享有醫療保險。
(木田之光寫于202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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