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糾紛 ——“彭宇案”,如一顆投入平靜湖面的巨石,激起千層浪,在全國范圍內引發了廣泛的關注與討論,其影響之深遠,直至今日仍余波未平。
案件緣起:好心攙扶,卻陷入糾紛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時 30 分左右,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64 歲的退休女職工徐壽蘭正在等 83 路公交車。此時,兩輛 83 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想乘坐人少的后一輛車,便快步跑去。
當她跑到第一輛公交車后門時,與剛從車上下來的 26 歲青年彭宇相撞后摔倒在地。彭宇是第一個從后門下車的人,他看到老人摔倒,沒有絲毫猶豫,立即上前將徐壽蘭扶起。隨后,另一位路過的好心人陳二春也主動上前幫忙。
在等待徐壽蘭家人趕來的過程中,彭宇和陳二春一直陪伴在老人身邊。徐壽蘭的家人趕到后,彭宇又與他們一同將老人送往醫院,并出于好心墊付了 200 元醫藥費。
然而,事情并未朝著人們期待的好人好事有好報的方向發展。經醫院診斷,徐壽蘭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高達數萬元。面對這一情況,徐壽蘭及其家人堅稱是彭宇將老人撞倒,要求彭宇承擔數萬元的醫療費。
彭宇對此感到十分委屈,他認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幫助老人,不僅沒得到感謝,反而被誣陷,自然拒絕了這一要求。雙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先后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
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報警后,依法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處理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份關鍵的詢問筆錄后來卻丟失了,這也為后續案件的發展埋下了伏筆。
對簿公堂:真相迷霧重重
2007 年 1 月 12 日,徐壽蘭一紙訴狀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13.6 萬元。自此,這起原本簡單的民事糾紛正式進入司法程序,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本案的一審經歷了四次開庭審理。2007 年 4 月 26 日,第一次開庭,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辯,提出 “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的辯護。
6 月 13 日,第二次開庭,彭宇親自答辯,稱 “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并表示自己扶起老人是 “為了做點好事”。此時,原告申請調取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卻發現筆錄已丟失。
彭宇對派出所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并向媒體反映情況,希望媒體關注此事,他認為自己做好事反被誣告。
7 月 4 日,彭宇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說明情況,隨后該版主用短信將相關情況告知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也于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準許新聞記者采訪庭審的申請。
7 月 6 日,第三次開庭。由于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的訊問筆錄丟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兒子在母親住院期間接受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照片(即對照原始筆錄拍攝的照片),以及根據照片內容謄寫的材料。
訊問筆錄電子文檔的主要內容為:彭宇稱其沒有撞到徐壽蘭,但其本人被徐壽蘭撞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了照片中顯示的筆錄內容,但彭宇認為照片是原告兒子拍攝的,真實性存疑,旁聽庭審的媒體也對此表示質疑。
此外,彭宇申請證人陳二春出庭作證。陳二春證言稱,事發當天他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過去幫忙,但他并沒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當天下午,陳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筆錄,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對陳二春的證言表示認可,然而原告卻否認陳二春當天在場。
9 月 4 日,第四次開庭并宣判。法院認定彭宇與徐壽蘭相撞,但雙方均無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 40%,共 45876.6 元”。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存在二人相撞事實,主要依據的證據鏈如下:
其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并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且根據派出所對老太的詢問筆錄、對彭宇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綜合認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彭宇相撞后受傷;
其二,證人陳先生的當庭證言不能證明老太倒地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其三,從現有證據看,彭宇在法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陳述時機令人難以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其四,彭宇在事發當天給付老太 200 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還,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同時,法院認為徐壽蘭兒子拍攝的筆錄照片可以采信,被告雖對此不予認可,但法院認為在沒有原件供核對的情況下,結合其他證據,該照片及相關材料具有一定證明力。
對于被告應否承擔原告損失,法院認為原告在跑向第二輛車過程中與第一個下車的彭宇相撞,雙方都不具有過錯,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 40%。
法院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的處理結果于 2008 年 3 月兩會新聞中心就 “司法公正” 答中外記者問時,由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向媒體透露。
公丕祥稱,法院對本案做了大量調解工作,雙方當事和解,案件和解撤訴結案,當事人對和解結果表示滿意,但要求保密,不能透露和解的具體內容。
2012 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接受采訪時稱,“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審審理過程中進行過調查取證,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
因此,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 1 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輿論風暴:“好心被訛” 引發社會反思
一審判決后,迅速在社會上掀起了一場輿論風暴。網友們對判決表示強烈質疑,他們普遍認為原告徐壽蘭居心不良,矢口否認證人在場,而證人與其家人的通話記錄則證明她說謊。
許多網友為彭宇鳴不平,認為他 “不應該做好事”,因為壞人會反咬一口。一位叫寧清平的律師在網上發言稱:“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既然是徐老太主張向彭宇索賠,理應當由徐老太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證明彭宇撞傷她,則徐老太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p>
他認為本案一審法官 “對法律專業要求把握不準,如對自認、強制答辯、傳聞證據的形成要件與處理規則沒有專業理解和把握;沒有把握民法的基本宗旨,因此作出此錯誤的判決” 。
眾多媒體在報道此事件時,也大多傾向于認為彭宇案一審判決有不妥之處,甚至有的媒體直接指出法院的判決荒唐錯誤,如 “法官判決應體現‘天理良心’!”“扶人卻被判撞人賠錢 南京小伙好心沒好報” 等標題屢見報端。
許多媒體報道時均直接或間接表示彭宇沒有撞到老太,而是老太在訛詐他,有些媒體還給彭宇貼上 “見義勇為” 的標簽,將老太描述為 “老糊涂”“不分善惡” 等。
在媒體的渲染下,案件的事實逐漸演變成彭宇 “好心幫扶反被訛”,由此引發了全國范圍內對社會道德滑坡的擔憂和反思。
二審后,雖然案件以和解撤訴結案,但仍有網友評論認為,彭宇案二審不應該以和解結案,這使得公眾無從了解案件真相,不知悉法院對證據的取舍,不利于法院的形象。
同時,還給社會公眾留下了諸多疑問,例如老太太的兒子與派出所的關系,警察出庭給原告作證的原因,彭宇是否真的做好事還吃虧了等等。這些疑問在公眾心中不斷發酵,進一步加劇了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
結語
彭宇案已經過去了多年,但其帶來的影響卻依然存在。它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讓我們認識到司法公正對于維護社會信任和道德觀念的重要性,也讓我們意識到媒體在報道事件時應保持客觀公正,避免誤導公眾。
同時,這起案件也促使我們思考如何在現代社會中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和道德體系,以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鼓勵人們積極踐行善良和正義。
希望通過對彭宇案的反思,我們能夠在未來的日子里,逐步修復被破壞的社會信任,讓道德的光芒重新照亮我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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