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現在已經反轉了,但是我仍然要反駁褚殷的觀點,就以之前的案情來進行討論。從目前討論的情況看,在之前的案情里,幾乎是一邊倒地反對青島那位法官的,包括許多官媒都提出了質疑,認為不合理。
到現在為止,褚殷的觀點,是我看到的唯一說應該賠償的。可能還有其他人持這種觀點,但我沒有看到。褚殷說應該賠償,但不是說應該賠償七萬,他認為賠2到3萬是合理的,說他朋友都這么認為。
當然,褚殷并沒有說男子有錯,恰恰相反,他也認為男子沒錯。可是,盡管他認為男子沒錯,卻也認為男子應該賠償,理由是轉身的女子確實是男子撞倒的,所以基于“公平責任”應該進行賠償。
褚殷說,本案其實不需要調解,完全可以根據《民法典》進行判決,判決男子賠償2到3萬,是比較合理的,調解讓男子賠償七萬太多了,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褚殷的語境里,男子女子是互撞。
褚殷認為,男子往前正常行走沒有錯,法律沒有規定要保持安全距離,而女子突然轉身也沒有錯,法律沒有規定不準轉身,所以雙方都沒有錯,就根據公平原則,判男子賠償兩三萬,是比較合理的。
可是,我認為褚殷的觀點值得商榷。請注意,褚殷認為男子應該賠償的理由,是認為女子沒有錯,盡管他也認為男子沒有錯,但是卻認為男子確實撞了女子。需要商榷的就是他這個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褚殷提出的理由成立,那么他說賠償兩三萬也就確實是合理的,但如果他的理由不成立,則賠償兩三萬就也是不合理的。那么,褚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我認為不成立。我認為應該是女子全責。
褚殷說本案完全可以根據《民法典》來判,我們就來看看《民法典》中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就這三條看起來似乎能靠得上本案,但我認為實際上都不符合。
第一條,明確說行為人有過錯,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在本案里,我認為男子沒有過錯,這一點,褚殷自己也承認。青島法官認定男子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之錯,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反常識的。
這里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推定”,有視頻監控,可以直接作出判斷。所以這一條不適用于本案。
第二條,明確說是“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在這種情況,“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在本案里,我認為女子受傷不是男子造成的,而是她自己造成的,是女子轉身撞到男子,因為自己體弱而受傷,她身體要是強壯就不會受傷。
試想,如果女子轉身撞到的是幼童,導致幼童受傷,難道這也是幼童的責任嗎?難道這女子不需要負全部責任嗎?我相信天下沒有人會說幼童也有過錯。
所以本案中,女子受傷不是男子造成的,而是她自己轉身加體弱造成的,不能因為男子身體強壯就說是男子造成的。雞蛋撞石頭,不能反過來怪石頭硬。
第三條,說的是“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可是本案中,女子轉身是有過錯的,所以這一條也不符合。
褚殷說女子轉身沒有過錯,說法律沒有規定不能轉身,這是強詞奪理。法律固然沒有規定走路不能突然轉身,但是法律規定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所謂過錯,不是看法律有沒有規定,而是看有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
法律沒有規定褚殷不能踢腿,但是褚殷踢腿踢到別人,說明踢腿時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這就是過錯,就要承擔責任。如果褚殷把別人踢傷了,褚殷要賠償。如果褚殷沒把別人踢傷,反倒把自己腿踢斷了,褚殷就要自己負責。
本案里,女子當然可以轉身,可是轉身撞到別人,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這就是過錯。如果女子撞到幼童致幼童受傷,女子就要賠償。現在女子撞到壯漢,自己受傷,女子需要自己負責。
在公共場合,你伸胳膊踢腿,你后退、轉身,你扔個什么東西,你揮舞什么東西,都應該盡到注意的義務,否則碰到人你就要負全責,你不能反過來責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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