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我們總覺得媽媽無所不能,那些在職場和家庭中遇到的脆弱和困境,往往被一句“為母則剛”輕輕帶過。媽媽并非“超人”。她們的溫柔需要呵護,她們的權益需要守護。
今天是母親節,讓我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視角,看看那些守護母親權益的“法律盾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此款條文為母親在家庭中筑起避風港,保護“準媽媽”的權益。法律還規定,男方出軌導致離婚,不僅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還能在財產分割時請求法院對過錯方少分或不分。母親總是在我們最需要的時候出現,她的存在讓我們感到心安和放心。母親是我們生命中最重要的人,我們應珍惜與她在一起的每一分每一秒。
為母親筑起避風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這是對孕期女性身心脆弱期的特殊保護。法律還明確規定,如因男方出軌導致離婚,女方不僅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還能在財產分割時請求法院對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讓“背叛”不僅受道德譴責,更需承擔法律代價。
全職媽媽的付出“有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全職媽媽多年的家務勞動不是“無償奉獻”,法律中對“家務價值”的認可和保護,讓“喪偶式婚姻”中的母親不再“人財兩空”。
孕期女性不是“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未直接規定職場權益,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緊密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反家暴條款:對傷害說“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專門規定實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施暴者持續騷擾和施暴,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騷擾或毆打。若情節嚴重,施暴者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離婚后子女撫養:撐起雙重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若父親拒不履行義務,母親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用“強制力”確保孩子的成長費用,讓離婚不成為孩子權益的“分水嶺”。
法律的溫度,藏在每一個“她”的故事里。今年“民法典宣傳月”,不妨陪母親一起翻開這本“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讓“為母則剛”不再是獨自硬扛的無奈,而是“背后有法”的底氣。
來源:洛陽市伊川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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