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個轉身賠了7萬塊錢,一位青島的大媽在人行道上接電話的時候突然轉身,就因為這一個轉身就直接和后面的男子相撞,最后摔倒骨折了,法院是經過調解,男子是賠償了7萬塊錢。
其實這本來就是一個普通的民事糾紛,但是卻引起非常多的關注,因為似的意外發生的時候,那么法律應該如何平衡情理和規則呢?
2025年5月份青島李滄區的某個小區的人行道上發生的事情,因素還是這個60多歲的劉某因為是邊打電話邊向前走的,而且他是毫無預兆的轉身折返回頭,所以才跟這個后面行走的王某撞上了。
這個劉某是判定為右股骨頸骨折構成10級傷殘,他是向法院起訴索賠8萬元,而王某認為事故的主要因為對方突然轉身是拒絕賠償的。
根據監控的顯示,劉某轉身只是沒有突發情況,在前面的屬于他自己的一個主動行為,那么法院就認定劉某是承擔70~80%的責任,而王某因為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負一個次要的責任就是20~30%。
最后也是經過法官多次的調解,雙方達成了一個協議,王某是賠償了7萬塊,大概是咱這個索賠金額的37%,現在雙方都已經簽字確認了。
其實這個事情引發關注的主要是大家有一些質疑在里面,那就是行人的安全距離并沒有明文的一個規定。法院那是參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一個機動車的條款。
律師附件是指出:調解書中的安全距離更多的是責任劃分的一個參考,并不是一個強制的標準。
而北京的律師秦勇士說:行人正常行走的時候,肢體接觸本就不會造成傷害,苛求于距離的話那是否合理呢?
那如果嚴格的按過錯比例來分配的話,王某是否要賠7萬呢?畢竟賠償的金額已經占到了37%了,有律師是分析:王某可能是因為訴訟成本或者是弱勢群體保護的傾向選擇了妥協。
在這個事件里面很多人都是為王某叫不平的,難道以后走路都要帶測距儀嗎?也有聲音認為劉某的轉身屬于危險行為,如果人人都這樣的話,那么公共安全怎么保證?
這個事件的本質就是公眾對這個風險分攤的一個問題提出質疑,當意外來臨的時候,誰該為不可預見的后果來買單呢?
然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基于雙方自愿的,法官的角色“協調者”并不是“裁判者”。王某簽字也就意味著他認可了賠償金額,這里面可能包含了對傷殘后果的一個同情,或者對訴訟方面的耗時耗力進行了權衡。
《民法典》1165條也強調民“過錯責任”,但是司法實踐中時常需要兼顧十字公平的。例如像2019年青島地鐵安案,拖拽者是因為沒有注意他人的安全,被判賠了10.4萬元。
還有網友反應那么激烈的一個原因也是折射出了對法律確定性的一個渴求,有專家是呼吁應該通過立法明確行人注意的一些義務,避免這種自由裁量引發的誤解。
那么判決的法院也作出了回應,李滄區法院暫時還沒有進一步的解釋安全距離的標準,但是法官韓繼升是公開提醒行走的時候應該避免分心,轉身觀察環境。
其實網友憤怒的本質就是認為這件事,在調解里面明顯是感覺王某做出了讓步,因為主要責任是前者打電話突然轉身造成的,很多網友都認為不應該賠償。
還有就是這個安全標準的認定太模糊了,沒有明確的標準,很多人都認為后者是正常走路,是沒有過錯的,所以對于賠償這個7萬塊錢,是有一點偏高了。
那么在這個事件中,你認為7萬塊錢的賠償你能接受嗎?對于這事你有什么看法?
本文信息綜合自:
青島李滄區法院案情通報
《法治青島》節目實錄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解讀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秦勇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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