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時報
男子通過中介介紹
虛構公積金繳納記錄
詐騙銀行貸款
案情回顧
曹某系無業人員,沒有固定經濟來源,又想著撈一筆錢。于是,曹某通過中介阿陽介紹到銀行貸款,打算錢到手就不還了。兩人輾轉廣東、江蘇、貴州等多地辦理貸款,但都沒能辦理成功。
后來,兩人前往湖南株洲,聯系上由李某、肖某等人(另案處理)組成的騙貸團伙。在李某、肖某等人的操作下,曹某的身份信息被偽造為某網絡公司的員工,添加至該公司的公積金賬戶繳納名單中。李某、肖某安排人為曹某一次性補繳13個月公積金,共計24960元。
因該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與某銀行分行建立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網絡信用消費貸款平臺,該平臺允許公積金繳納人員獲取一定的貸款額度。經團伙“包裝”,曹某成功獲取貸款額度,該團伙人員立即操作曹某的手機,在某網絡貸款平臺獲取貸款18.43萬元。貸款發放后,曹某僅拿到貸款的2萬元,阿陽分得4千元,剩余貸款資金均由李某、肖某等人按比例分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阿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應予懲處。法院根據本案事實、證據、犯罪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認罰繳罰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阿陽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法官說法
“職業背債人”是指那些專門為他人承擔債務以換取利益的個人。他們通常通過中介機構的包裝,以虛構社保、公積金繳納記錄等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與中介機構按一定比例對貸款進行分成。
對于“職業背債人”而言,出賣信用看似可以獲得高額收益,實則得不償失,不僅獲得的“好處費”遠低于背負的債務總額,個人征信也將受到嚴重影響。
從法律角度看,“職業背債人”不但需要承擔歸還欠款的民事責任,還可能涉及金融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外,背債時提供的身份證、銀行卡、戶口簿等個人信息,很可能被中介用于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給背債人帶來意料之外的傷害。
來源:湖南高院、永興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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