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學生獎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第四條學校標識碼:4144011846
第五條學校地址:
白云山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2號;郵政編碼:510420
大學城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178號;郵政編碼:510006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審議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特殊類招生辦法、普通高考招生錄取結果,組織和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錄取批次:廣東省為本科批次;其他省(區、市)的錄取批次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保送生的相關工作詳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2025年保送生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學校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或文科類、物理類或理科類),藝體類(含播音與主持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與設計類)分別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根據相關省(區、市)投檔要求,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第二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普通類(歷史類或文科類、物理類或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相關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對考生投檔總分有排位的省(區、市),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投檔總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對考生投檔總分無排位或無排位分的省(區、市),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投檔總分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該省(區、市)相關規定,參考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若該省(區、市)無相關規定,則按以下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文科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科綜合、外語、數學;理科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科綜合、外語、語文。
第二十三條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區、市)的術科省級統考并合格,在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按如下原則進行專業分檔錄取:
在考生的術科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達到所在省(區、市)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結合專業培養要求,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學校翻譯專業部分計劃為內地與港澳地區合作辦學項目,具體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詳見學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五條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實行院校專業組投檔錄取模式的則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若考生不服從調劑,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時,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主要為英語。
第二十七條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相關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生活能夠自理的殘障考生,若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視覺傳達設計專業不招收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考生。學校其他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相關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招生省份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學校本科生學費實行學分制收費,學生學費、住宿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文件執行,參見相關省(區、市)招生專業目錄。
第九章 學生獎助政策
第三十四條學生獎助措施:
⒈ 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⒉ 困難補助、緩交學費: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或臨時出現困難的學生,憑有效證明可以申請一次性困難補助或緩交學費。
⒊ 獎、助學金:國家財政撥款在學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校董事單位、校友等熱心公益事業的社會機構、個人在學校設立社會獎、助學金;學校通過自有資金設立本科生學生獎學金、出國(境)學習獎助學金、新生專項資助金。其中,申請助學金(資助金)的學生需通過家庭經濟困難認定。
⒋ 勤工助學:學校建立了一系列學生自主經營管理的勤工助學和創業實踐基地,每年可為學生提供豐富的勤工助學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學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學校授權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相關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相關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本文轉載自廣外招辦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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