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天5.8和昨天5.10咱不是在討論青島撞人案嗎?當時就有讀者留言說,我惹不起難道躲不起嗎?快速躲開不就行了?我和其他讀者表示沒那么樂觀。
果然馬上就有案例出來給那位朋友上了一課,正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遼寧小伙躲避大媽撞擊案,明明白白告訴你:你惹不起也躲不起,3400塊錢拿來吧你!
65歲大媽趙某和28歲小伙張某起了爭執,大媽用身體去碰撞小伙,小伙躲開了,大媽自己倒地骨折。大媽報警,警察一看監控,不認為小伙有責任,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結果大媽到法院起訴,要求小伙賠她1萬3。一審法官認為,雖然大媽撞人有錯,可是小伙“未能預見安全隱患”不讓大媽碰撞選擇躲開也有錯,于是判決小伙承擔30%的責任,賠給大媽近3400塊。大媽與小伙都上訴,二審法官依舊維持原判。
為了防止杠精出沒,我還特意把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趙某、張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判決書”也給貼出來,重點也已經被劃好了。細心的讀者甚至能看到錯別字,把“預見”打成“遇見”,也難怪追風小葉案一審公告上的“2023”能打成“2013”,一樣的草臺班子。
判決書里指出,一審法院專門提到了《民法典》第1165條和第1173條,我們可以來看一下,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一個是過時相抵原則。法院認定小伙雖未主動攻擊,但作為年輕人卻在糾紛中沒有克制自己的情緒,其躲閃行為理應預見到可能導致65歲大媽失衡摔倒的風險。
這就和青島撞人案最開始那個“案例”里,要求后方行人保持安全距離的判決思路基本一樣了,都是重點強調行為人應對潛在危險存在預判義務。
如果按照我們一貫的認知,遼寧撞人案小伙的做法不說是“正當防衛”,起碼也是“緊急避險”,連當時出警的公安都對小伙不予處罰。大媽主動碰撞攻擊在先,小伙被動躲閃防御在后,但法院卻依舊認為他應該承擔注意義務。這種自由裁量權反映出了某些司法實踐對“過錯”認定的泛化傾向。
但如果以往的判例都是這樣的,那我們也就懶得多說什么了,但問題是,互聯網是有記憶的。接下來我將帶大家回顧3起經典案例,看看他們那邊的法院法官是怎么判決的。
案例1
北京西站老人逆行轉身被行李箱絆倒致死案
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樓進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趕火車時,被一個行李箱絆倒,經過15天的治療后不幸離世。老人的家人認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過錯,將她告上法庭,索賠62萬多元。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老人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眾號:央視新聞
當時的情況是,67歲的王老太太與其子劉先生因誤入檢票口,轉身逆行返回時,王老太太被劉女士拖行的行李箱絆倒,導致腦硬膜下出血,15天后因呼吸衰竭去世。原告主張劉女士未與老人保持安全距離,且行李箱拖拽在身后,未注意避免逆行的王老太太,應承擔60%責任。
被告則表示劉女士系正常排隊,行李箱也符合規范,王老太太逆行并沒注意觀察,家屬劉先生也未盡到看護義務,故劉女士并無過錯。
法院則通過監控錄像認定,王老太太從轉身到摔倒僅僅4秒鐘,劉女士無法預見其突然逆行。加上老人家屬在事發后未及時送醫、拒絕部分搶救措施等,最終法院認定被告劉女士對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亦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因過錯導致的侵權責任,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兒子是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因此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而不應對正常通行者強加注意義務。 法官提示:在人員密集場所行走時,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避免風險的發生。 公眾號:央視新聞
看到沒?北京豐臺法院法官指出的是,原告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
案例2
重慶萬州老人橫穿小區籃球場被撞案
2022年8月2日,重慶萬州區某小區籃球場內,83歲的牟女士為撿拾廢品,橫穿正在進行籃球比賽的中學生小瞿所在的場地。小瞿因專注比賽未察覺老人進入,在背身接球跑動時撞倒牟女士,導致其右側股骨粗隆間骨折(9級傷殘)。牟女士家屬向小瞿及物業索賠12萬余元。
這個案件中原告主張:籃球場未完全封閉,中學生應該預見非比賽人員的通行風險,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此外籃球場護網破損,小區物業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而法院認定:中學生在合理場地專注于體育運動,無法預見老人在其身后突然闖入,學生行為無主觀過錯,不須擔責;籃球場護網雖然破損,但老人是從正常入口進入,與破網無直接因果關系,物業盡到了管理職責。
此外,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長期居住在這個小區內,明知籃球場與一般道路有明顯區別,球場上的籃球運動有激烈的對抗性,能夠預見橫穿球場可能面臨的受傷風險,但仍然選擇橫穿球場,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原告橫穿籃球場的行為應當視為“自甘冒險”,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公眾號:央視網
最終,2023年5月,重慶萬州區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求,認定中學生及物業均無過錯;同年9月,重慶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3
武漢某大學李婆婆籃球場被撞案
2019年11月3日,武漢某大學籃球場內,68歲的李婆婆橫穿比賽場地,被正在打球大學生張軍后背撞倒。李婆婆索賠5萬余元,一審法院判張軍擔責40%、學校10%、李婆婆自擔50%;武漢中院二審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婆婆訴訟請求,大學生張軍免責。
同樣是籃球場老人被打球學生撞傷案,被告同樣包括學生和場地管理方(物業/學校),這起案件明明比重慶那起更早,我為什么反而放到后面來講?原因就在于它一審和二審結果不一致,且這次的最終判決很大可能成了重慶那案的參考。
一審法院認為,張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責任,合計1.2萬余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管理方,未設置安全護欄和標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責任,合計0.47萬元。
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張軍和學校自然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中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象。 張軍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于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并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
而學校在籃球場周圍涂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為綠色,明顯區別于一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反觀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李婆婆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公眾號:澎湃新聞
這么看下來,前面重慶那起小區籃球場老人被撞案的判決思路,是不是幾乎就按照武漢這起案件二審判決來的?也就是說,法院和法官不是不懂這些,只看自己到底是不是真的出于公心。此外,武漢該案的法官同樣在判決后做了一番表態,我覺得有必要全文摘錄一下——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范圍,對于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
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則,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范作用,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堅決不“和稀泥”】,多么擲地有聲的表態。我不知道大家看了以上3個案例會怎么想,反正我在當時第一次看到以及再次回顧時,都感到相當舒適。因為我從中看到了,即便我在這些案例中是被告,我也一樣能夠全身而退。
北京西站案明確“守序者無責”、重慶和武漢籃球場案也堅持“闖入者自負其責”,這些都是典型的正面案例,大部分公眾看了都會叫好。
反觀遼寧撞人案竟然把“合理避讓”認定為“未預見隱患”的過錯,以至于迫使行為人在生活沖突中陷入“不躲面臨傷害、躲則面臨賠償”的雙重困境。還是那句話,你可以一根筋,但你不能兩頭堵啊。
因此我想說的是,如果公平公正公開的判決居然要基于當地法院法官的個人素質,而不是根據最基本的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那很多當事人恐怕在遇到糾紛時只能先祈禱自己運氣好不好了。
最后我也轉同行“俠客棧”引用的一句話來結尾——
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但一些案件的處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唯有如此這般恪守職業良知,方才能真正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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