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的一個案件,引發了軒然大波。
案情如下: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
雙 方各執一詞。 法官調取了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經分析認為:
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后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
就是這個脫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保持安全距離”的說法,引發了很大的爭議。甚至有人稱本案為第2個彭宇案。
一、這個案件原本完全可以用很風平浪靜且友好的方式解決
這個案件最終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書是不公開的。也就是說,本來除了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官外,不應該有其他人知曉案件的具體情況。
另外,調解,意味著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法院是不予干涉的(當然也不能違法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用說被告賠償老太太7萬塊,就算被告承擔老太太全部的損失,額外再送老太太一套房一臺車,只要他自己樂意,都沒問題。
二、輿論洶涌,源于對和稀泥式判決的反感
為什么現在這個案件又鬧得輿論洶涌、全國皆知呢?就是承辦法官接受媒體采訪,進行普法宣傳或者說是說理論證。
雖然案件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不存在司法裁判對案件的態度。但是法官的這次普法宣傳,給大家傳遞的信息就是,如果本案不是以調解方式結案,而是以判決方式解,法院也會這么判。
法官應該是運用了民法領域的類推規則,也就是爭議案件中,如果當前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參照適用類似法律的規定來裁判。法官在普法中引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應該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則。且不說這種類推適用是否正確,就算是可以適用類推,那情形也是不一樣的。因為在普法欄目中,這個案件中的原告是突然轉身往回走,因而發生的碰撞。而安全距離的規則,至少基于前車不會突然倒車的設定。如果前車遛車發生交通事故,前車要承擔全部責任。此時,根本不存在安全距離的問題。所以,行人在行走中,突然挺住轉身向回走,這個情形超出了正常人的期待,根據期待可能性規則,也不應該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另外,如果要行人保持安全距離,那應該保持多遠的安全距離?因為安全距離跟速度相關,是不是同時還要規定行人行走的速度?這就比較荒謬了吧?
所以,在這個普法案例中,如果基于安全距離的規則,讓被告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判決就是典型的和稀泥式判決。
三、和稀泥式的判決的兩大危害
和稀泥式的判決有兩個非常大的不利后果。
第一、就是混淆是非,出了事兒各打50大板,或者是責任三七分、二八分,究竟誰對誰錯,孰是孰非,根本搞不清楚。似乎只要進入訴訟程序,那大家就都有錯,無非是過錯的大小而已。
第二、和稀泥似的判決,最大的特征就是,誰鬧得厲害誰鬧得歡實,獲得的賠償越高。哪怕本來沒有道理,因為你去鬧,為了安撫你,讓你獲得一定的賠償。這毫無疑問會形成非常不好的社會風氣和價值導向,激發濫訴纏訪等等。而且,這種判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導向也是背道而馳的。
四、最高院堅決糾正和稀泥式判決的不良風氣
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已經關注到這種和稀泥式判決的不良現象,發布了多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就是要堅決剎住和稀泥式判決的不正之風。例如,村民私自跑到別人的果樹上摘果子摔下來死亡,家屬提起索賠;吃霸王餐逃跑摔傷,反倒向餐館提起索賠;媒體如實曝光食品安全問題,被生產廠商提起名譽權糾紛的索賠等等。對于這種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駁回,以捍衛是非標準和公平正義。
五、本案中被告,可以反悔嗎?
這個案件中的被告能不能反悔?如果本案是以判決書的方式結案,本案必然會改判。
不管司法判決上有沒有問題,基于現在輿論的壓力也必然會改判。例如,前一段時間特別火的上海踩貓案,原審法院就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進行了改判。但本案是以調解書的方式結案的,根據法律規定,除非你有證據證明,雙方在達成調解時存在非自愿的情形,否則不能反悔。法院也無法啟動再審等程序糾錯。
雖然現在輿論一邊倒的支持被告,但既然被告簽了調解書,你就必須按照調解書的規定去履行義務,否則老太太還可以對你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是法律。
六、替法官說一句話——法官的無奈
蘇格拉底的三段論,大家都知道,此處也可以適用。是人都會犯錯誤,法官是人,所以法官也會犯錯誤。
我們設計的兩審終審、審判監督以及檢察院的司法監督等制度就是為了糾錯,就是考慮了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工作人員可能會犯錯。那如果法官犯錯了,怎么辦?基于法律制度去糾錯就行了,不要動不動去上綱上線,更不要對法官進行過度的處分。
南京彭宇案的主審法官現在身在何處,大家想必也都知道,希望本案的承辦法官不要遭受這種待遇。否則,法官群體豈不是人人自危。
畢竟,哪個法官能夠保證自己這一輩子不會被分配承辦一個疑難復雜或者容易引發輿論關注的案件?誰能保證自己案件的處理能夠完全被輿論接納,不會成為輿論的風暴眼?
七、近日法院道歉,披露真實的案件。真實案件中,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問題。
本案真實情況是: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原被告雙方均聘請了律師進行代理。后辦案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共同查看了調取的監控視頻,雙方共同商定對此事協商解決。此后,辦案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調解方案,被告同意賠償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該調解意見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雙方到法院簽署了調解協議,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簽署調解協議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萬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時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沒到時間尚未支付。雙方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未發生爭議。
對于網傳案情與真實案情存在出入的問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對于法院此次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的問題,在此誠懇地道歉。
普法案例中的情況,被告不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李滄區法院披露的真實案件中,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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