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共同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李在明繼違反公職選舉法的發回重審和瀆職大壯洞事件之后,“偽證教師”二審公審法庭也接受了李候選人方面的要求,要求改變日期。
至此,李在明的偽證教師第二審也被推遲到大選后舉行。
首爾高等法院刑事3部(部長審判員李承漢)12日將原定于2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的李在明“涉嫌教唆偽證”二審第一次公審日程改為“指定日后”。
李在明方面7日曾向相關法庭提交過延期申請書,其宗旨是日后重新指定公審日期。
法庭與公職選舉法撤銷發回重審等其他法庭不同,當天沒有立即接受,而是向檢察機關送達了申請書。
只是檢察機關的意見書沒有提交。
首爾高等法院表示:“法庭根據被告人(李在明)上周末登記為大選候選人,將偽證教唆案的公審日期改為日后指定。”
李在明因涉嫌要求金鎮成提供虛假證言而接受審判。
此前,在去年11月的一審中,李在明被認定無罪,金某被認定部分偽證嫌疑,分別被罰款500萬韓元。
此前,偽證教唆案的二審法庭曾在上月1日的第二次公審準備日期中表示,將進行包括5月20日在內的兩次公審日期后結束辯論。
該事件也以大選為由,審判日程改為“未定”,何時得出結論尚不明朗。
憲法第84條規定總統不追訴特權的解釋引發了爭議,而且民主黨正在推進修改刑事訴訟法,要求法庭決定停止當選總統的被告人的刑事公審程序。
大法院以有罪為宗旨發回重審的違反公職選舉法事件,審判部首爾高等法院刑事7部(部長審判員李在權)將公審日期從5月15日推遲到6月18日。
此前的7日,距離李在明方面提交日期變更申請書僅過了30多分鐘。
李在明方面在向違反公職選舉法的發回重審法庭提交的申請書中,以憲法第24條、第116條等為依據,要求“保障均等選舉運動的機會”。
另外,針對大法院撤銷有罪宗旨的發回重審判決,他表示:“一般選舉人認為被告人不剝奪被選舉權。”
對此,法庭解釋說:“這是為了保障被告人平等的選舉運動機會,消除審判公正性爭議。我們一直堅持不受法院內外的任何影響或干涉,只根據憲法和法律獨立公正審判的姿態,今后也是如此。”
隨后,同一天負責“大壯洞瀆職”一審案件審判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33部(部長審判員李振寬)也將原定于本月13日和27日進行的公審調整為6月24日。
在水原地方法院,兩個法庭正在單獨審理的“京畿道法人信用卡挪用嫌疑”案件和“非法對朝匯款嫌疑”案件分別于27日上午10時30分和下午2時確定公審準備日期。
但公審準備日期沒有李在明的出席義務,律師們也沒有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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