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業務,健全風險防范機制,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利,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大同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大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簡稱“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繳存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七)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出境定居的。
第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一)(二)(三)款規定的,繳存職工及配偶均可申請提取;符合本細則第三條(四)款規定的,繳存職工、配偶及雙方父母均可申請提取。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繳存職工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貸款結清前,繳存職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個人賬戶應已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第七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五)(六)(七)(八)(九)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個人賬戶應為封存狀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
第八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五)(六)(七)(八)(九)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繳存職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結清后再辦理提取業務。
第九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應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提取。
第十條 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資料
第十一條 繳存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提供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申請人應提供本人銀行卡(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任一銀行I類卡);
(三)產權人非本人的,應提供與產權人的關系證明;
(四)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或收據;
(五)購買二手房的,應提供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存量房買賣合同》或二手房買賣交易契約(房產交易申報單)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六)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應提供《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購房發票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或山西省非稅收統一收據;
(七)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通知書》、《公有住房登記審批表》、繳納房款憑證;
(八)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款發票;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舊房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票;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票;
(十一)償還本中心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
(十二)償還非本中心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借款合同、距提取日之前12個月內按期償還購房貸款憑證;
(十三)租賃商品房的,應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結婚證或同一戶籍的戶口簿;
(十四)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十五)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應提供全體業主簽訂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協議書(含加裝電梯工程費用預算及分攤方案)》、電梯竣工驗收材料(復印件)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合格證明(拍照打印件即可)、電梯安裝住戶承擔(分攤)繳費票據;
(十六)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或審批表;到達退休年齡或公積金賬戶封存原因為退休的可免提供退休手續;
(十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合同;
(十八)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且賬戶封存滿半年,封存原因為離職的,可免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合同;
(十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
(二十)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十二條 對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請人委托、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注明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事項、授權時間。
第十三條 對異地房購房提取公積金的,還應填寫資料真實性承諾書和授權購房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協助核查房屋的真實性。
第五章 提取金額
第十四條 繳存職工可提取的最高額度:
(一)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房屋可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大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金額;
(二)繳存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每隔12個月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合計不應大于距提取日前12個月內的正常還款本息額(不含沖還貸金額),累計提取額不應大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合計,以前未提取的不計入當期累計;
(三)繳存職工提前全部結清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結清之日起12個月內可申請提取,提取額不應大于近12個月的還款額,累計提取額不應大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合計;
(四)繳存職工租賃商品房的,每月可提取一次,每年每戶提取額不應大于經大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租房提取額度;
(五)繳存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月可提取一次,每年每戶提取額不應大于實際房租支出金額;
(六)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費用的,既有住宅所有權繳存職工夫妻雙方及雙方父母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部分。
第十五條 其他特殊情形:
(一)繳存職工個人賬戶處于凍結狀態的,在凍結期間內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繳存職工該筆貸款存在逾期情況的,需還清逾期金額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繳存職工以接受贈與、繼承、置換等未實際發生買賣行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權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繳存職工同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權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確產權份額,提取額度按各自產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十七條 繳存職工在不同單位、同一單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賬戶的,將賬戶進行合并后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提取流程及時限
第十八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繳存職工持相關提取資料原件,到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公積金窗口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轉入繳存職工本人銀行賬戶;
(二)繳存職工提取資料齊全、可現場審核的,當場即辦;對不能現場審核的,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提取申請人。
第七章 提取資料歸檔收存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資料的收存必須真實完整、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資料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和移交檔案室。
第八章 提取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 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系統,通過參數管理,對提取條件、提取額度、提取審核流程等審核要素和環節進行控制。
第二十二條 提取業務受理審核過程中,審查提取業務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取業務信息與業務資料一致。
第二十三條 應通過人工核查、信息聯網、數據交換等方式核實提取業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加強風險防控,規范提取政策,優化提取流程。建立失信報送機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加大懲治騙提行為,維護繳存職工權益。
第九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范圍和條件的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提取申請信息等騙提套取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形成信用記錄,列為失信人名單,依法公開,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金額,并將信用記錄應用于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的審核。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中的條款隨國家有關政策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大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來源:大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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