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綜合頻道(CCTV-1)《今日說法》欄目,以《難以討要的賠償款》為題,專題報道宿遷法院審理的一起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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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3歲的趙老漢遭遇車禍身亡,趙老漢是孤寡老人,兩個外甥以實際扶養人的身份將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52萬余元。
被告以外甥不屬于死者法定近親屬為由,認為沒有訴訟資格拒絕賠償。
面對巨額賠償誰有權利主張賠償?
肇事方認為:靳先生、陳先生二人是死者趙法安的外甥,并不屬于近親屬,他們沒有資格來主張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
靳先生說:“舅舅有三個姐姐,大姐、二姐在幾年前已經去世,此時唯一可能在世的是舅舅的三姐(靳先生的小姨),而這個小姨在早年間嫁到了安徽,之后曾回家探過一次親,之后就斷了聯系,此時小姨是否在世誰也不清楚。”
為了討回公道,靳先生、陳先生多次前往安徽省蒙城縣打聽小姨的消息,均無所獲。
協商不成,靳先生和陳先生一紙訴狀將肇事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52萬余元。
靳先生和陳先生認為他們雖然不是舅舅法定的近親屬,可舅舅活著的時候,實際上一直是他們在扶養,他們是以實際扶養人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靳先生表示:“母親在世的時候,會經常把舅舅接過來一起過節,平常也會駕車給舅舅置辦點生活用品,給舅舅點生活補貼……”
陳先生表示:“舅舅在老家拆遷后,就搬到了養老院,就靠我和姨哥(靳先生)照顧他。5年前,舅舅得了靜脈曲張需要手術治療,也是我和姨哥一起將舅舅送到醫院,并幫舅舅支付了醫療費,住院期間也是我們陪護……”
2022年5月,宿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庭審中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
一、作為原告靳先生和陳先生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二、如果適格,二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此被告某保險公司給出了這樣的答辯意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損害的賠償權利主張人應該是受害人近親屬。《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
保險公司認為:靳先生、陳先生只是死者的外甥,并不是法定的近親屬,他們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對此承辦法官認為:靳先生和陳先生沒有跟趙老漢生活在一起,沒有形成密切的扶養關系,不能認定他們是盡了實際扶養義務的人,同時他們倆也不是趙老漢的近親屬。據此判決陳先生和靳先生的主體不適格,故不支持原告提出訴求。
判決結束后,陳先生和靳先生對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經宿遷中院審理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2月,陳先生到鎮上辦事,偶然得知失聯多年的小姨(趙老漢的三姐)前幾天回來到派出所尋親。
幾經周折,陳先生索要到了趙大娘的聯系方式,跟對方約好時間后,陳先生和靳先生又一次趕赴安徽。經過辨認,最終確定了趙大娘就是他們失聯已久的小姨。
據趙大娘回憶:因為小時候家里窮,在20歲那年,獨自一人跑到安徽蒙城縣來打工,后改名在當地找了個婆家就定居在蒙城縣了。在2024年回鄉探親時,她只了解到弟弟趙老漢去世了,但去世的原因沒人跟她講,而這一次從兩個外甥的口中,他才知道弟弟是因為遭遇車禍離世的。
這一次兩個外甥特意從老家跑到蒙城找小姨,目的就是想讓小姨站出來當原告,重新起訴肇事方。
2024年3月,趙大娘一紙訴狀將兩個肇事司機以及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重新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總計82萬元。
考慮到當事人年歲已高且涉及身份認定,需要深入村居社區,依靠人民群眾和基層組織來查明原告的親屬身份,承辦法官決定將法庭“搬”到趙老漢的家鄉保安居委會進行巡回審理。
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就趙大娘離開家鄉的時間與原因、保安居委會出具證明的過程等內容對案件事實進行詳細詢問,引導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
本案的一審承辦法官唐甜子表示:通過趙大娘提供的證據材料、有保安居委會的情況說明、來龍派出所的尋親證明以及當地群眾的一些調查走訪,我們綜合認定趙大娘這個身份應當是符合趙老漢近親屬身份的。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承擔一半責任,每家賠償趙大娘36萬余元。
對此判決結果,兩家保險公司都不認同,隨即向宿遷中院提出上訴。保險公司認為:趙大娘的出現是很蹊蹺的,趙大娘到底是不是趙老漢的姐姐?僅從證據角度來說,確實沒有達到完全充分。
在二審承辦法官的建議下,2024年10月靳先生帶著趙大娘在宿遷當地找了一家鑒定機構,對雙方的血緣關系進行了一個鑒定。
這家鑒定機構給出的鑒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傾向于支持趙大娘為靳先生的生物學姨母。
在二審開庭前,趙大娘將這份鑒定結果提交給了法院。經承辦法官出面進行調解,2024年11月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兩家保險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前分別支付趙大娘死亡賠償金35萬余元。
問:舅舅和外甥我們覺得這就是近親,為什么當時在立法的時候并沒有把他規定為是近親屬?
答:我們一般認為婚姻是家庭的基礎,所以配偶肯定是歸到近親屬里面;那么像父母、子女,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這些都是屬于直系血親;像兄弟姐妹是唯一列入近親屬的旁系血親,無論是從生活事實還是從這種情感關聯上來說,都是最為親近的旁系親屬,所以在我們界定近親屬這個概念上,它其實是有一個考量的,它是更側重于直系血親,然后旁系血親它是有傾向性的。
問:死亡賠償金是屬于遺產嗎?為什么只有近親屬才可以去主張死亡賠償金?
答:死亡賠償金它在性質上跟遺產是有一個本質的不同,我們知道遺產是死者生前積累下來的合法財產,但是死亡賠償金它是在死者去世之后才出現的一筆財產,而且它是由侵權的主體去支付的,所以這是它性質上的一個不同。死亡賠償金它的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在被害人去世的背景下,依賴被害人生活的這樣一些主體,不能夠讓他們衣食無著、生活無著,所以目前我們的法律是把它限定在死者的近親屬這樣的一個范疇。
來源: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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