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直接影響各股東的根本權利,其性質不同于公司增資、減資、解散等事項,不應簡單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在未通知中小股東參會的情形下,占資本多數的股東,即使在股東會上以超過三分之二的持股比例形成關于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的決議內容,該決議也侵犯了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為無效』
華鼎投資公司訴華鑫車聯網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1)蘇1282民初5626號
上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張瑾華
基本案情
原告華鼎投資公司訴稱:1、請求判決確認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與董某、陳某某共同發起成立了被告某車聯網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份總數為10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注冊資本10000萬元人民幣,其中成都兆和鑫公司認購8000萬股,出資總額80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全部出資應于2019年12月31日繳納完畢;四川北斗星公司認購股份500萬股,出資總額50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全部出資應于2019年12月31日繳納完畢。
2016年11月22日,華鑫車聯網公司形成了關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原告華鼎投資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700萬元,出資時間為2016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6.54%。2017年5月19日、2017年9月15日,華鑫車聯網公司先后同意原告華鼎投資公司兩次對該公司增資的事項,華鼎投資公司出資額達到2066.086857萬元。
為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維護出資股東的合法權益,原告華鼎投資公司多次要求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催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未果,原告遂向第三人提起追繳股東出資的訴訟,審理中,第三人四川北斗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3月10日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決議同意將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條修正為將第三人認繳出資的時間由2019年12月31日前繳納完畢變更為2030年12月31日前。
但原告華鼎投資公司從不知道該股東會決議及該項決議內容的存在,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未通知原告及除第三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該股東會議的召集程序及表決程序嚴重違法。且第三人系被告的實際控制人,成都兆和鑫公司持有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的印章,其行為系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被告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出資期限變更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辯稱:案涉股東會決議已于2020年3月10日形成,原告現在主張權利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案涉股東會議召開前,公司已電話通知了原告及股東陳某某、董某,但因電話未能接通,所以原告及陳某某、董某未參加2020年3月10日的股東會議,后來未上述股東相關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僅是輕微瑕疵,參加會議的是兩個大股東,原告及其他股東是否參加該股東決議并不影響最終的決議結果,且華鑫車聯網公司也至工商行政機關將案涉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備案。
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及四川北斗星公司述稱,同意華鑫車聯網公司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華鑫車聯網公司登記成立,發起人為董某、陳某某及第三人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華鑫車聯網公司股份總數為10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注冊資本10000萬元人民幣,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條發起人名冊載明,成都兆和鑫公司認購8000萬股,出資總額8000萬元;四川北斗星公司認購股份500萬股,出資總額500萬元;董某認購股份1000萬股,出資總額1000萬元;陳某某認購股份500萬股,出資總額500萬元;上述股份的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全部出資均應于2019年12月31日繳納完畢。
2016年11月22日,華鑫車聯網公司形成了關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原告華鼎投資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700萬元,出資時間為2016年11月30日。
增資后,華鑫車聯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700萬元人民幣,其中成都兆和鑫公司持股74.77%、四川北斗星公司持股4.67%、陳某某持股4.67%、董某持股9.35%、華鼎投資公司持股6.54%。
2017年5月17日,華鑫車聯網公司又形成關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同意原告華鼎投資公司以土地(878.81萬元)及房產(449.33萬元)作價入股,華鼎投資公司出資2028.14萬元,華鑫車聯網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12028.14萬元,股份總數12028.14萬股,每股金額1元,其中成都兆和鑫公司持股66.51%、四川北斗星公司持股4.16%、陳某某持股4.16%、董某持股8.31%、華鼎投資公司持股比例為16.86%。
2017年9月15日,原告華鼎投資公司與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達成補充協議,同意華鼎投資公司將不動產過戶契稅款37.946857萬元作為原告華鼎投資公司新入股的股本金。至此,原告華鼎投資公司投入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2066.086857萬元。
2020年3月10日,華鑫車聯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未通知股東陳某某、董某及華鼎投資公司參加會議,股東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到會,華鑫車聯網公司于當日形成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二、三項為:同意將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條關于成都兆和鑫公司、四川北斗星公司的出資時間均修改為2030年12月31日前;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
裁判結果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82民初5626號民事判決:確認被告華鑫車聯網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形成的股東大會決議中“關于將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條修正的內容”無效。
法院認為
本案為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無效的公司決議或合同自始無效,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并無對當事人訴請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或確認合同無效規定訴訟時效,故被告及第三人抗辯原告提出的關于本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即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允許公司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繳納出資。
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是公司資本認繳制的核心要義,系公司各股東的法定權利,如允許公司股東會以多數決的方式決議修改出資期限,則占資本多數的股東可隨時隨意修改出資期限,從而剝奪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直接影響各股東的根本權利,其性質不同于公司增資、減資、解散等事項。公司增資、減資、解散等決議事項一般與公司直接相關,但并不直接影響公司股東的固有權利。
而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直接關系到公司各股東的切身利益,如允許適用資本多數決,將直接影響不同意延長出資期限的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修改股東出資期限不能簡單地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
本案中,華鑫車聯網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中關于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條修正的內容,實際是修改了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的出資期限,因修改股東出資期限不應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所以,在未通知股東華鼎投資公司、董某、陳某某參加2020年3月10日華鑫車聯網公司股東會會議的情況下,即使參加會議的兩第三人在華鑫車聯網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所形成的關于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的股東會決議內容,也實際侵犯了原告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該股東會決議中“關于將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十條修正的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例評析
一、股東認繳制的意義及改革進程
股東出資認繳制是指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股東出資認繳制幫助了處于初期創業、資金不足的創業者,使其初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資金,只需要在期限內繳全即可,根據實際需要入資,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資金,防止資金閑置, 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且法律沒有對認繳出資的期限作出硬性規定。
2014年《公司法》修訂后,公司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股東實繳出資最低比例、出資期限和驗資等實收資本要求。
這一改革措施大大降低了設立公司的準入門檻,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暫緩繳納,而非永久免除,簡單來講,注冊資本是股東的認繳出資總額,也就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限額,一旦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外部債權或老承擔外部責任,則股東認繳出資的責任和義務一直存在,而非永久免除。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夫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未實繳出資作為清算資產(相當于股東欠公司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外部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尚未實繳出資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在認繳制下,公司股東就自己的認繳出資額為限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與其他股東之間就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內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的價值
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既是股東的權利也是股東的義務,股東按期出資雖系各股東對公司的義務,但本質上屬于各股東之間的一致約定,而非公司經營管理事項。
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出資期限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修改公司章程系公司自治內容,由公司自主決定,但行使該權利不能侵犯他人及全體股東合法權益。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系公司各股東的法定權利,但是若允許公司股東會以多數決的方式決議修改出資期限,則占資本多數的股東可隨時隨意修改出資期限,會剝奪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直接影響各股東的根本權利,其性質不同于公司增資、減資、解散等事項。公司增資、減資、解散等決議事項一般與公司直接相關,但并不直接影響公司股東的固有權利。而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直接關系到公司各股東的切身利益,如允許適用資本多數決,將直接影響不同意延長出資期限的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修改股東出資期限不能簡單等同于公司增資、減資、解散等事項,亦不能簡單地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
因此,修改股東出資期限不應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
三、股東繳納出資期限的程序規定
股東繳納出資期限系公司章程規定,關于修改公司章程內容的決議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需要提前通知全體股東參會,對決議事項投票表決,否則就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
股東大會包括定期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定期股東大會的召開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發起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發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對于股東會的召開需要由董事會發出通知,并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通知內容,開會通知應當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同時還應該包含開會擬審議的具體內容。
對于股東大會的表決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作出,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事項的表決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且股東大會的內容應當形成書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表決內容和表決結果,然后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對未通知其他股東參與的股東決議,程序上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經其他股東提出異議,應當撤銷該股東決議,決議的內容也自始無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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