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編劇承接劇本委托創作工作,可以以三種名義簽訂合同:編劇個人、編劇公司和編劇工作室。簽約的主體不同,編劇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與風險也有較大差別。
以編劇個人名義簽訂合同,編劇個人為合同的履行主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個人承擔,若引起訴訟,編劇個人為當事人,進入執行階段,個人為被執行人,個人財產為被執行財產。
編劇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公司為合同的履行主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區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公司為自然人獨資公司,編劇為唯一股東,則訴訟中,編劇和公司可能成為共同被告,編劇應對公司和股東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承擔舉證責任,編劇存在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執行過程中,編劇與公司均為被執行人。若原告僅將公司列為被告,進入執行程序,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編劇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第二種情形,公司并非自然人獨資公司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訴訟中,編劇通常并非共同被告,執行過程中也不會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編劇以編劇工作室名義簽訂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合同的履行主體是編劇工作室。編劇工作室具有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若編劇為編劇工作室的出資人或設立人,盡管合同的履行主體是編劇工作室,但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編劇與編劇工作室均可成為訴訟當事人,如劇本涉嫌抄襲致訴,編劇與編劇工作室可成為共同被告。
執行過程中,若編劇工作室無法清償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因此,編劇可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綜上,編劇以工作室名義簽訂劇本創作合同,相較以公司名義,會承擔更多的責任與風險,不但訴訟中會被列為共同被告,而且執行過程中還會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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