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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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使用虛假學歷,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該合同是否無效,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返還因學歷加成而多余支付的學歷工資呢?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本文引用陜西省高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大聰明在入職某公司時提交了某高校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雙方簽訂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大聰明在該公司物業管理崗位擔任副經理職務。2018年4月起,某公司出具《工資調整通知單》,載明每月向大聰明發放的工資中增加學歷工資500元。2021年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書》也約定工資構成中包括學歷工資500元。某公司自2018年4月起每月發放的工資中均包括學歷工資500元,直到2023年3月大聰明離職。后某公司核實,大聰明持有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為假證。某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返還學歷工資未獲支持,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入職時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提供個人基本信息和受教育等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大聰明入職時向某公司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造成某公司在受欺詐的情形下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并每月向大聰明發放學歷工資,且大聰明認可其提供的學歷不真實。故雙方關于支付學歷工資的合同條款因一方欺詐而無效,大聰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收取的學歷工資應予返還。
三、律師分析
1、使用虛假學歷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的有效性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在本案中,勞動者大聰明在入職時故意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屬于欺詐行為,導致用人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中關于學歷工資的條款因欺詐而無效,但考慮到本案中勞動者已經實際提供勞動,并不一定影響勞動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實務中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單位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如存在欺詐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公司解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退還全部工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均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受教育、工作簡歷等情況,以決定是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合同期限等,勞動者負有如實說明義務。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本案中,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學歷工資500元是基于勞動者提供的虛假學歷,因此該部分工資屬于因欺詐而無效的條款,勞動者應予以返還。然而,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期間應得的工資(如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等)屬于合法勞動報酬,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返還。
4、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建議
在招聘過程中,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勞動者學歷信息的審查,可以通過學歷認證平臺或直接向頒發學歷的學校核實學歷真偽。此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中可以明確約定,勞動者提供虛假信息或欺詐行為的后果,包括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退還額外支付的工資等。勞動者在求職時應如實提供個人基本信息和學歷信息,避免因弄虛作假而承擔法律后果。如果勞動者因學歷不符而擔心無法獲得高薪崗位,可以選擇通過正規渠道提升學歷或能力,而不是采取欺詐手段。此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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