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本報從廣州市海珠區政府獲悉,廣州地鐵11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3·24高處墜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值得一提的是,因本起事故存在漏報,直到2024年6月24日,廣州市海珠區政府收到《廣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請處理群眾投訴事項的函》后,事故調查方才啟動。
經查明,2023年3月24日,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及同步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八分部土建工程(赤沙車輛段)主體結構及粗裝修勞務工程五標段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重傷。
本報梳理發現,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建設單位為廣州地鐵,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國中鐵,項目施工單位為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廣州地鐵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事發時該項目主體結構已封頂,正在進行二次結構、粗裝修、機電安裝等工作。涉事勞務分包單位為深圳晨曦公司。
據事故調查報告披露,2023年3月24日6時30分許,深圳晨曦公司砌筑班組的班組長田*龍電話通知蘇*蘭等三人上午完成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庫區地下層C-14軸至C-29軸交C-S軸區間的圈梁、構造柱混凝土澆筑工作。11時許,在離地約2.4米高腳手架操作平臺作業的蘇*蘭與側翻的混凝土料斗一起墜落至地面,造成蘇*蘭重傷。本報注意到,事故造成蘇*蘭患創傷性特重型顱腦損傷。經鑒定,蘇*蘭已達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陸級。
需要指出的是,本起事故存在漏報。事發當日,深圳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朱*接到該公司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報告事故情況,因了解到傷者已送醫、無生命危險,且已預繳醫療費用,認為本起事故已妥善處理,故未向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軌道交通十一號線赤沙車輛段工程經理部報告、也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調查組認為,深圳晨曦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向有關部門申報了工傷保險,辦理了工傷認定,但未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未發現深圳晨曦公司存在隱瞞事故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深圳晨曦公司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遺漏未報,屬漏報生產安全事故。
最終,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未按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帶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作業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組還指出,深圳市晨曦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廣州地鐵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若干問題。
調查組同時提出了處理建議。本報注意到,深圳晨曦公司及該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朱*,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法查處。地鐵咨詢公司和中鐵建工集團(廣州分公司),則建議由市交通運輸局對調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另有多人被建議依照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文|中國基建報 陳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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