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預 防
應急說
近日夜間,膠州市蘭州路向福州路右轉專用道內一男子騎電動車醉酒摔倒受傷陷入昏迷......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發爭議,央視《法治在線》聯系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法院回應,關于“安全距離”,表述存在使用不恰當的問題。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并詳細介紹案發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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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發布的
“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發爭議
央視《法治在線》聯系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法院回應,關于“安全距離”,
表述存在使用不恰當的問題。
法院還提供了事發現場公共場所視頻
并詳細介紹案發情節
女子轉身與男子相撞摔骨折獲賠7萬走路也有“安全距離”?
據此前報道,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
法官調取監控后分析認為,劉某在前方無突發情況時突然轉身,對事故發生存在較大過錯;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這一判決結果在網絡上引發熱議。部分網友認為男子“很倒霉”,交通法規里沒有行人需保持安全距離的明確規定,男子正常行走難以預見女子突然轉身,讓其擔責不合理,擔心影響社會道德和信任。但也有網友理解法院判決,認為在公共場合每個人都有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責任,保持安全距離可減少意外碰撞,法律判決能引導社會行為規范。
現場視頻公布!法院回應:表述不當造成誤導
對此,央視《法治在線》聯系到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這個普法案例源自法院調解結案的一起真實案例。事發時間是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真實案情與普法案例介紹的案情、網傳的案情存在較大出入:
第一,網傳撞人的是男性,實際上是女性,在發布的普法視頻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劉某和王某指代,并未體現二人性別。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從現場監控視頻看,原告并沒有“突然轉身往回走”,只是緩慢轉身站住,此時原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表述不當。真實案情中,被告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況的問題。
2023年9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原被告雙方均聘請了律師進行代理。后辦案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共同查看了調取的監控視頻,雙方共同商定對此事協商解決。此后,辦案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調解方案,被告同意賠償原告70000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原告同意該調解意見和支付方式。
2024年6月27日,雙方到法院簽署了調解協議,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簽署調解協議后,被告2024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筆賠償款1萬元,并自2024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均按時向原告支付6000元,目前只剩一期余款6000元因沒到時間尚未支付。雙方在履行調解書過程中未發生爭議。
對于網傳案情與真實案情存在出入的問題,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郭棟介紹,對于法院此次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廣大網民造成誤導的問題,在此誠懇地道歉。
下一步,法院將認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訓,進一步規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傳質量,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請廣大網民繼續關心和監督法院的工作。
對此。不少相關從業者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金州說法:
這起事件暴露出的首要問題,便是普法宣傳工作的極度不專業,堪稱草臺班子式的操作。普法宣傳本應是嚴肅、嚴謹的工作,旨在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治觀念。然而,此次李滄區法院的普法案例,卻在最基礎的案情表述上出現了嚴重偏差。
要么是相關人員對案情一知半解,為了完成宣傳任務而草率上陣,沒有對案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和核實;要么是明知案情真相,卻為了追求宣傳的曝光量,故意采用 “標題黨” 式的夸張表述來吸引眼球。無論是哪種情況,都反映出對普法工作的不尊重,對公眾的不負責任。
這種草臺班子式的普法宣傳,雖然在短期內吸引了大量關注,制造了所謂的 “流量熱點”,但卻帶來了難以估量的負面影響。輿論是一把雙刃劍,當普法宣傳脫離實際,誤導公眾時,它所引發的負面效應遠遠超過了正面價值。如今,即便法院已經道歉,許多人仍然對法院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產生了懷疑,這無疑是對司法公信力的一次嚴重打擊。就如同當年的南京 “彭宇案”,盡管后來真相逐漸浮出水面,但公眾心中的負面印象卻難以消除,其對社會道德和法治觀念的沖擊至今仍在延續。
除了普法宣傳本身的問題,李滄區法院在輿情應對方面的表現也堪稱災難。在該起案例引起輿論關注和群眾熱議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當地法院選擇了沉默,任由輿情 “野蠻生長”。對輿情的敏感度極低,反應遲鈍,處置緩慢,沒有在第一時間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來澄清事實、引導輿論。
在信息時代,輿情傳播速度極快,一旦形成熱點,短短幾個小時甚至幾分鐘內就能傳遍全網。如果相關部門不能及時發聲,就會導致信息真空,各種猜測、謠言便會趁機滋生。群眾在缺乏官方權威信息的情況下,很容易被不實言論誤導,從而對事件產生片面甚至錯誤的理解。
當地法院本應在輿情初現端倪時,就迅速組織力量,通過官方渠道發布準確信息,回應公眾關切。然而,他們卻錯失了最佳時機,直到央媒下場 “支援”,才不得不出來表態。此時,輿論的 “洪水猛獸” 已經勢不可擋,局面早已難以收場。這種不作為、慢作為的輿情應對方式,不僅讓法院自身陷入了被動境地,也讓整個司法系統的形象受到了牽連。
雖然李滄區法院已經就此次事件向公眾道歉,但這遠遠不夠。這起事件不僅僅是 “表述錯誤” 的問題,其背后反映出的是普法宣傳水平的低下,以及輿情處置能力的嚴重不足等深層次問題。
對于這些問題,必須進行深刻反思,并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同時,要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全面檢視司法系統在普法宣傳和輿情應對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舉一反三,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司法從來不是兒戲,判決也絕不是玩笑。普法宣傳作為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容不得半點馬虎。每一次的普法宣傳,都關系到公眾對法律的認知和理解,關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樹立。因此,必須以如履薄冰、慎之又慎的態度對待,確保每一個案例、每一句表述都準確無誤。
一次草臺班子的普法宣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還要嚴重。它不僅會誤導公眾,破壞法治環境,還會讓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遭受重創。希望這起事件,能讓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和相關部門認識到普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切實提高普法宣傳的質量和水平,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讓普法宣傳成為傳播法治精神的有效途徑。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顧左右
一例行人相撞的調解案件,因法官在普法案例介紹中不當的表述,演變成公眾對法律問題的追問。根據真實案情,從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到“緩慢轉身站住”,從被告為“男性追尾者”到“女性未注意觀察者”,當事法院對同一案件的不同敘事,折射出的不僅是事實描述的偏差,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與價值判斷的矛盾。
依《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認定應以過錯為核心要件。本案中,被告作為后方行人,在公共場所“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對前方動態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致撞擊事故發生,其過錯程度應是高于原告的“緩慢轉身站住”。如此來看,是否應該認為過錯更大的撞人者(被告)當承擔主責,過錯較小的轉身站立者(原告)應負次責?法院在對案情描述的出入進行回應后,是否也該給迷惑的被普法人群澄清:依照目前案情,究竟誰該承擔主要責任?
法律對“注意義務”的衡量,應以行為人的預見可能性為標準。原告接電話后緩慢轉身站住的行為,屬于正常行人的動態調整,而被告在視線未受阻且距離原告尚有一定距離的情況下,既未觀察,亦未減速,可以說其過失具有直接性和可避免性。若以“轉身即擔主責”的邏輯推演,公共空間中的駐足、避讓等日常行為都可能成為法律責任風險源,這會與《民法典》確立的“自甘風險”原則形成對立。
盡管該案以調解方式息訟止爭,但普法宣傳中的失實表述引發公眾的質疑,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司法公信的傷害。法官作為法律解釋者,其職責不僅在于化解個案矛盾,更在于通過裁判文書和普法活動等持續傳遞法治精神,保證“案”的準確性,才能將“法”普得到位。如果案情敘述有偏差,由此得出的結論可能會削弱司法活動的教育、指引功能,甚至可能助長“誰受傷誰有理”等錯誤認知。
根據之前的普法視頻,部分輿論認為,如果將“傷者有理”的樸素情感凌駕于法律理性之上,會構成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背離。在案情被糾正之后,這樣的警惕仍然有其價值。司法公正的實現,既需要司法機關恪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底線,更要求其善用法律解釋彌合法理與常識的鴻溝。因此,要化解這場輿情危機,不妨繼續將法律責任認定問題向公眾闡釋清楚。
司法,是守護社會公平的精密儀器。過與錯、主與次以及超出此案之外的罪與罰,都只能也必須成為個案公正的基石。如果一份調解書、一則普法案例偏離事實與法理,影響的不僅是當事人的權益,還有公眾對法治的信仰。此案也提醒,普法時涉及嚴肅法律知識的相關內容與細節,必須嚴謹、真實,保證普法質量才是第一位的。
當前,法院方面道歉并將相關案情進行詳細介紹,值得肯定。而從此事發酵過程來看,法院方面的回應和解釋可以更快些,該糾正的就及時糾正,把負面影響盡量降低,以免讓由此帶來的錯誤認知持續在輿論場上傳播。司法的權威,正建立在這毫厘之間的嚴謹之上,對于法律的學習和理解,公眾需要一個明白。
思無距:
在司法領域,語言不僅是溝通工具,更是公正正義的傳達路徑。
在法律表達中,任何偏差都可能扭曲真相、誤導公眾,甚至破壞司法的權威。
一、司法語言不是“講故事”,而是“講事實”
我們常說,司法是事實與法律的邏輯交匯。但在公眾接收法律知識時,他們首先接觸到的是語言,是表達的方式。
一個“突然轉身”與一個“緩慢站住”,傳達出的行為意圖天差地別,責任判斷也就截然不同。
在這個信息碎片化、注意力稀缺的時代,公眾對案件的判斷,很大程度源于對“案情描述”的第一印象。
而這個印象,一旦被不準確的語言所污染,便會在公眾心中形成錯誤的“正義圖景”。
這種誤導,即使事后更正,也難以完全消除影響。
司法語言不是講段子,不是編劇的劇本,而是對現實的精密復刻,應當像手術刀一樣精準,清晰明了的表明因果關系。
二、語言的偏差,可能導致“次生傷害”
原本已經調解完結的案例,由于普法時的語言偏差,讓公眾誤以為“原告突然回頭,撞上了別人還要索賠”,輿論瞬間倒向“被告”,一時間“碰瓷”“訛人”等標簽紛至沓來,輿論嘩然。
如果再拖幾天,劉某被人肉出來,那無疑可能對當事人二次傷害——不僅身體受損,還要面對公眾誤解與道德審判,這不是無端假設,要相信網友的力量。
要知道,法律的最終目的是“止紛爭、定分止爭”,而非制造新的紛爭。一次不嚴謹的表述,反而讓一個已經解決的案件重新被拷問,這本身就是對司法權威的損耗。
司法機關的話語,是帶有“公共信任背書”的,它不能像街頭議論那樣隨意,也不能像自媒體那樣追求“流量邏輯”。否則,就會讓“普法”變成“誤導”,讓“教育”變成“誤會”。
三、司法語言也是一種“制度信號”
我們往往忽視一個現實:法院不是一個簡單的“判案機關”,而是社會秩序的象征。
它的每一次發聲,都是一種制度信號。
而語言,便是這個信號的傳輸介質。
當法院在普法內容中出現事實性錯誤時,公眾并不只是對一個案件產生誤解,更可能對司法系統的專業性、權威性產生動搖。
這種信號的失真,帶來的不只是一次事件的“公關危機”,更是對整個司法信任體系的侵蝕。
我們不能指望每一位公民都對法律條文爛熟于心,但我們至少可以保證,他們在接觸法律解釋時,能得到準確、清晰、不偏不倚的信息。這不僅是對個體的尊重,更是對制度的敬畏。
四、審視普法的責任邊界
近年來,普法工作越來越重視“通俗化”“形象化”,這無可厚非。畢竟,晦澀的法律語言如果脫離群眾,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但“通俗”并不意味著“簡化事實”。
如果描述失真,不僅不能達到目的,也可能造成輿論事故。
普法不是娛樂節目,不是“講一個有趣的法律故事”,而是一次社會集體認知的校準過程。
它需要以事實為基,以邏輯為骨架,以語言為筋絡。
如果骨架歪了,筋絡再精妙,也難以站穩。
五、法律表達的制度保障
為了杜絕類似偏差,相關機構應建立嚴格的事實核查和表達審核機制。內容出稿后,需經過事實核對、法律審查、公眾理解測試,確保語言表達既準確又易懂。
如果不是涉密的案例,講述時最好配以相關的原視頻,而不是配是“漫畫?!?/p>
強化法官和宣傳人員的培訓,確保每一句話都經過多重審核,符合事實與法律要求。同時,應鼓勵公眾和媒體參與監督,形成多元、多層次的監督體系。
對于出現歧義或偏差的普法案例,應設立一套快速更正機制,并通過官方渠道廣泛澄清,以修復公眾信任。
六、“精準,嚴謹”的重要性
法律的力量,很多時候不在于它有多厚的條文,而在于它用詞是否精準,表達是否清晰,邏輯是否嚴密。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公正的土壤在于真相,真相的表達在于語言的精準。
在這個信息高速變化的時代,任何偏離事實的表述都可能帶來無法預料的后果。
司法語言,是制度之心的表達者,它必須慎之又慎,精之又精。
案件的公正裁決,最終是通過語言傳達給社會的。
如果語言出了問題,正義也就打了折扣。
一字之差,或許不能改變案情,但卻能改變公眾的判斷;一句失誤,也許不會推翻法條,但卻可能影響公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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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政法頻道、金州說法、紅星評論、思無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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