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鑒定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核心環節,潛藏著多重法律和制度陷阱,直接影響患者權益的實現。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結合法律實踐和案例研究,其核心問題及應對策略可歸納如下:
一、鑒定陷阱的典型表現
“以鑒代審”轉移責任
法官過度依賴鑒定意見,將本應由司法審查的醫療行為合法性判斷讓渡給鑒定機構,導致醫療機構通過技術性結論掩蓋違法違規行為。例如,河北某醫院術中致死案中,若按傳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過錯參與度鑒定可能將責任壓至50%以下,而通過合同糾紛訴訟則使醫院承擔全責。
責任比例“潛規則”
鑒定機構對死亡、重度殘疾等極端后果普遍設定不超過50%的責任比例,形成行業默契。如廣州某醫院因節假日中斷服務致患者腦梗殘疾,若按過錯參與度鑒定可能僅獲次要責任,但通過電子病歷鑒定揭露違約事實后可實現全責追償。
鑒定范圍的技術性限縮
醫療過錯技術鑒定默認病歷真實有效,僅關注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技術規范,卻忽視醫療機構偽造病歷、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例如某醫院在幼兒肝腫瘤手術中擅自變更術式且未履行術前討論,但傳統鑒定可能以“專業壁壘”掩蓋違法本質。
二、程序性風險
舉證責任轉移
合同糾紛中,法院強制要求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實質是將違約舉證責任轉移至患者。如北京某案件,患者術后腦梗偏癱被鑒定為30%責任,法院直接按此比例判決,導致賠償嚴重縮水。
鑒定程序操控
部分醫院通過篡改病歷時間節點制造“合法病歷”假象。廣州某醫院在患者出院后第8天補寫病程記錄,并以此申請過錯鑒定,試圖將違法操作轉化為技術爭議。
三、法律應對策略
路徑選擇優先性
違約訴訟替代過錯鑒定:優先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立案,聚焦醫療機構違反診療規范、未履行告知義務等違約事實,規避技術過失框架。
行政舉報先行:向衛健委舉報醫院偽造病歷、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利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民事訴訟證據,強化事實認定。
證據固定關鍵點
病歷保全:第一時間復印封存全部病歷,對醫院拒絕提供完整病歷的行為錄音取證,適用《民法典》第1222條直接推定過錯。
電子數據鑒定:針對電子病歷系統的時間戳、修改日志進行司法鑒定,揭露醫院偽造醫療記錄的行為。
司法程序對抗
鑒定人出庭質證:要求鑒定人就“過錯參與度評定依據”“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關聯性”接受交叉詢問,瓦解不合理的鑒定結論。
重新鑒定申請:對存在程序違法(如鑒定人無資質)或結論矛盾的鑒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申請重新鑒定。
四、制度改革方向
法官審查權強化
指導案例:全國首例司法鑒定對抗案(毛某案),確立法官對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義務,要求法院獨立判斷醫療行為合法性。
懲罰性賠償適用
對系統性過度醫療、偽造病歷等惡性行為,推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懲罰性賠償。如湖北黃石某醫院因90%病歷存在過度醫療被公益訴訟判賠53萬元,其中36萬元為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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