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種虐待的行為。虐待的表現形式有很多:有的是肉體折磨、如捆綁、毆打、凍餓等;有的是精神摧殘,如侮辱、諷刺、限制行動自由等。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但虐待行為通常是經常的、一貫的,并且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不能把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打架、吵罵的行為視為虐待。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虐待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虐待手段兇狠殘忍的;對年老、年幼、患重病或者殘廢而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實行虐待的;虐待動機卑鄙的;長期進行虐待的;先后虐待多人的;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等情形。
認定虐待罪要注意區分一般家庭糾紛、一般虐待行為。虐待行為是經常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造成肉體上或者精神上痛苦的行為,必須是經常的、一貫的,并且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判斷情節惡劣,主要可以從虐待對象、虐待動機、虐待手段、虐待行為持續時間、虐待頻率和造成的后果幾個方面來考察。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打架、吵罵的行為,是一般的家庭糾紛,不能作為虐待處理。對于虐待行為情節不惡劣、后果不嚴重的,應當采用批評教育的方式解決。尤其是父母對子女教育方法不當,簡單粗暴,甚至打罵,但其主觀上不是有意識地對子女進行摧殘、折磨,所以不能視為虐待而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即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那么,如何正確適用"告訴才處理"的原則?
由于虐待罪是在家庭成員間發生的,虐待者與被虐待者之間有親屬關系,又是生活在同一個家庭中,被虐待者在經濟上需要依靠虐待者,或者家庭其他成員中還有老幼需要虐待者扶養。在這種情況下,被虐待者往往只要求虐待者改正錯誤,使自己的處境得到適當改善,并不希望對被虐待者判刑。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構成虐待罪而沒有致人重傷、死亡的,"告訴的才處理"。這就是說,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控告的,才予以處理。控告后要求撤訴的,也應予準許。虐待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在此限。
但是,對于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自訴案件則轉為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例外情形,旨在對有告訴意愿,但沒有能力或條件告訴的人,予以特殊保護。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規定的例外情形,與《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代為告訴"不同。本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下,虐待案件由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而《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仍然是自訴案件,只是在被害人無法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或近親屬代為告訴,被害人仍然可以撤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