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行為人銷售侵犯商業秘密制造的產品,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閱讀提示:商業秘密案件中,有哪些行為不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原告代理律師在擬定民事起訴狀時應該注意什么?商業秘密案件的管轄權向來是兵家常爭之地,律師如何準確理解管轄權,如何最大程度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權呢?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
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案情簡介:
1.2004年4月8日,原告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以被告某美國公司、某(廣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某(中國)有限公司、某印刷廠、某經營部侵犯其乳化型壓克力感壓膠外加增粘劑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為由,向廣東佛山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
2.2004年5月17日,廣東佛山中院發出立案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廣東佛山中院向廣東高院請示,請求將該案移至廣東高院,后被準許。
3.2005年1月8日,在原告另行起訴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案件中,江蘇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以該案與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廣東佛山中院立案時間早于江蘇高院,又因級別管轄原因移送到廣東高院為由,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廣東高院。
4.在原審答辯期內,各被告向廣東高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主要理由有:本案移送給江蘇高院審理可以有效阻止原告惡意訴訟。因廣東佛山中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且廣東高院立案時間晚于江蘇高院對關聯案件的立案時間,本案應當移送給江蘇高院審理。
5.2006年6月20日,廣東高院裁定駁回各被告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各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200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廣東高院的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高院處理。
(該案于2024年2月22日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屬于參考案例)
案件爭議焦點:
廣東高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法院裁判觀點:
一、佛山不是本案的管轄權鏈接點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雖然在起訴狀中指控某印刷廠、某經營部銷售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但根據200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并不屬于該法所列明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某印刷廠、某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能因某印刷廠、某經營部被控銷售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轄權。
二、侵權產品銷售地不是侵權結果發生地,銷售地佛山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一般而言,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雖然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指控上訴人某美國公司等將被控侵權產品銷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訴人某美國公司等使用商業秘密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亦不能據此具有本案的管轄權。關于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指控的某印刷廠、某經營部使用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因該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故此不能成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
三、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以最早立案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至于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某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在二審答辯中提及的某印刷廠某經營部使用侵權設備和工藝進行分條、切張等,因起訴狀沒有相關記載目其未提交初步證據予以證明、故此亦不能成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依據。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因本案與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蘇民三初字第003號案件是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的糾紛,且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早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立案時間,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本案應移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原審法院對本案管轄權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案例來源:
《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訴某美國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侵犯商業秘密所制造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地不能作為確定管轄權的連接點(該案于2024年2月22日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屬于參考案例)
實戰指南:
一、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確定管轄法院的四點核心考量因素
第一,管轄法院必須是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之一,不能是這兩種之外的其他地方。第二,第一項因素中的被告必須是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列明的,第一項因素中的侵權行為地必須是原告在起訴狀中指控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在地。第三,原告指控被告的行為必須是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而不能是反法第九條規定之外的其他行為。第四,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必須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否則不能僅以原告將其列為被告就確定管轄。
二、銷售通過侵犯原告商業秘密制作的產品,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很多人對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錯誤理解,認為只要該行為直接或間接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一律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但這一想法明顯是錯誤的。反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具體的4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除了上述這4種法定的侵權行為之外,其他行為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該條在立法之初就是考慮到了在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到實際獲利過程中一定會牽扯很多主體,會有很多第三方被無辜牽扯其中。考慮商業秘密認定侵權且損失達到一定程度(原為50萬現為30萬)就會涉及刑事犯罪,為了限制商業秘密侵權的打擊范圍,防止打擊面無限擴大,才規定侵權對象僅為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商密的人、未經允許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以及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要求并進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這4類情況。
三、銷售侵權產品地,不是侵權結果發生地,不能作為管轄連接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對此論述的非常清楚,一般而言,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業秘密的過程,通常是制造侵權產品的過程,當侵權產品制造完成時,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生,不宜將該侵權產品的銷售地視為使用商業秘密的侵權結果發生地。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并沒有絕對否定銷售地的管轄權,但是基本能夠代表司法實踐的絕大多數觀點,尤其是該案引入人民法院案例庫之后,該裁判觀點的指導意義和參考意義都將再上一個臺階。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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