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基于《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來簡要分析并總結創造性的判斷中阻礙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各種因素。
作者 | 陳濤 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引言
在中國的創造性判斷中,《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了“三步法”。不論是在實質審查程序、復審程序、專利無效程序以及涉及專利有效性的行政訴訟程序中,審查員或法官基本上都是基于“三步法”規定的邏輯來判斷創造性。“三步法”不僅為審查員或法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也為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進行創造性爭辯提供了多種不同的思路。本文將基于《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來簡要分析并總結創造性的判斷中阻礙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各種因素。
二、專利審查指南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規定: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關于第三步,《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規定了: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ii)所述區別特征為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關的技術手段,例如,同一份對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所述區別特征為另一份對比文件中披露的相關技術手段,該技術手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相同。
三、阻礙因素
根據審查指南的規定的“三步法”,在第一步中,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在第二步中,確定區別特征以及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其中,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以一項權利要求與第一步中確定的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特征為基礎確定的;在第三步中,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其中,第三步中的技術問題是第二步中確定的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叭椒ā钡倪壿嬫湕l非常清晰,環環相扣,第二步中的技術問題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且為第三步中技術啟示的判斷指明了方向,即,所謂的技術啟示是指利用區別特征解決該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而不是利用該區別特征解決其他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也不是利用與區別特征不同的其他特征來解決該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在一項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具有區別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將該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因素包括:該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以及該區別特征被另一項現有技術公開且該區別特征在該另一項現有技術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實務中,在否定權利要求的創造性時,審查員或法官基本上是以如上兩種思路來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
相反,如果要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則只需要否定“三步法”的邏輯鏈條即可。如果存在一個或多個因素,其阻礙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則可以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中。
本文結合審查指南規定以及實務經驗,總結阻礙區別特征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結合的因素如下。
(1)區別特征不屬于公知常識。在判斷一項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結合是否具有創造性時,如果區別特征不是公知常識,則本領域技術人員自然無法想到該區別特征并將其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結合。
(2)區別特征沒有被另一項現有技術所公開。在判斷一項權利要求相對于兩個現有技術的結合是否具有創造性時,如果區別特征沒有被另一項現有技術所公開,則本領域技術人員自然無法想到該區別特征并將其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結合。
(3)區別特征被另一項現有技術公開,但該區別特征在另一項現有技術中所起的作用與其在本發明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另一項現有技術給出了利用區別特征來解決某個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但其沒有給出利用該區別特征解決“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這也體現了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三步法”中的關鍵作用。
(4)最接近現有技術中不存在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中,判斷的是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因此,只有最接近現有技術中存在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才有動機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而在現有技術中尋找技術啟示,否則,對最接近現有技術進行改進的必要性將不存在。換言之,本領域技術人員改進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最基本的動機完全不存在。由此可以直接得出現有技術沒有給出技術啟示的結論。即使該區別特征屬于公知常識或者被另一項現有技術公開且作用相同,本領域技術人員也沒有動機將其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中。
該阻礙因素的出現基本上是因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擇不恰當。技術領域、應用場景或者技術方向等的不同,都有可能導致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全不同。而且,即使技術領域相同,也可能會出現相同的現象。例如,本發明是為了解決某部件A的存在導致的技術問題而提出的,對于一項與本發明技術領域相同的現有技術,如果其未使用部件A,則自然不存在由于該部件A的設置而導致的技術問題。
例如,在第25725號無效決定涉及的無效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雖然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證據1與本專利都涉及瓶子在灌裝過程中的定位,但二者在瓶子定位過程中的整體工作方式、定心原理以及具體的結構上均存在明顯不同,證據1不存在本專利所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對證據1的相應裝置進行改進從而獲得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
(5)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現有技術難以意識到本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發明創造的起點就是提出問題,如果不能意識到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則自然不可能為了解決該技術問題而改進最接近現有技術。
在“ (2021)最高法知行終847號”一案中,最高院指出:“一般來說,提出技術問題和發現技術問題是發明創造的動因和起點,發明創造技術方案的形成與‘問題的提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既可以源于‘問題的解決’,也可以源于‘問題的提出’?!畣栴}的提出’是否應當在創造性判斷中予以考量,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大多數情況下,‘提出問題’和‘發現問題’比較容易,找到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相對困難。但是,在特定情況下,技術進步的難點在于尋找問題,一旦要解決的問題被確定,則可以通過本領域常規技術手段的組合、相近技術領域之間的技術轉用、合乎邏輯的技術推理、有限次試驗等獲得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如果在創造性判斷過程中缺乏關于 ‘問題的提出’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的考量,可能導致創造性判斷陷入后見之明的誤區?!?/p>
(6)最接近現有技術明確排除區別特征的應用。如果在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明確排除區別特征的應用,那么可以認為這種明確的排除阻礙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中。
在“(2020)最高法知行終185號”一案中,最高院指出:“如果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且該現有技術明確排除應用該區別技術特征的,則可以認定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區別技術特征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時缺乏動機對該現有技術進行相應技術改進以獲得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
(7)區別特征無法應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或者無法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中的其他結構配合。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不存在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形成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并達到相應技術效果的技術教導,因為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不足以實現這樣的改變。
在第27924號無效決定涉及的無效案件中,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與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證據2均涉及童車剎車裝置,但兩者帶動剎車銷動作的工作原理與技術手段均不相同,區別特征本身無法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或者說無法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其他結構配合工作,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2的基礎上不能顯而易見地獲得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
(8)在將區別技術特征應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時,導致相應的技術方案無法正常實施或工作。如果將區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中會導致改進后的技術方案在其自身的使用環境下不能正常工作,通??梢哉J為二者之間存在結合的障礙,這種障礙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其他對比文件所公開的區別特征應用于最接近現有技術。
在第27238號無效決定涉及的無效案件中,最接近現有技術本身要利用垂直振蕩按摩器進行有針對性的點按摩,如果將區別特征結合到其技術方案中,將會影響基本的點按摩的功能,這構成了結合的障礙。在該無效決定的要點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出:“還要考慮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與另一篇對比文件中的所述技術手段是否存在結合的障礙,例如,前述‘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整體上并不存在改進的需要,甚至排斥這種改進的方向。如果存在結合的障礙,即使所述技術手段與區別技術特征的作用相同也不能認為現有技術整體上給出技術啟示。”
(9)現有技術給出了相反的技術教導。具體來說,針對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對比文件記載的技術內容后,能夠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給出了不能將區別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動機,阻止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以得到權利要求的方案。如果能夠從對比文件中找到存在相反技術教導的內容,則能夠證明現有技術之間的結合不是顯而易見的,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
另外,現有技術為了其自身的發明目的可能會記載某些技術手段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單純這種記載不能被理解為現有技術給出了相反的技術教導。需要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出發,考慮該技術領域的發展水平、普遍認知和實際需求,對現有技術進行全面客觀的衡量,以確定現有技術所記載的“否定”信息是否會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舍棄該技術手段,由此才能在創造性判斷中獲得準確的結論。
四、小結
本文針對中國的創造性的判斷總結了能夠阻礙將區別特征結合到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各種因素,當然,隨著專利實務的不斷發展,可能會出現新的阻礙因素。歸根結底,在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創造性時,需要以“三步法”為根基,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存在上述的一種或多種阻礙因素,根據所引用的現有技術全面地考察現有技術所給出的技術啟示,才能夠得到盡可能客觀、準確的結論。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對專利創造性判斷中的阻礙因素進行了系統梳理,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
體系完整,邏輯嚴密
文章以《專利審查指南》的"三步法"為框架,將阻礙因素歸納為9類,形成清晰的判斷體系。特別是對"技術問題"在創造性判斷中的樞紐作用進行了重點分析,強調技術問題的存在是結合動機的前提。這種結構化的分析方式,既符合審查邏輯,又便于實務操作。
2
實務導向,案例豐富
作者巧妙運用最高院判例和無效決定佐證觀點,如引用(2021)最高法知行終847號案說明"技術問題的發現本身可能具有創造性",通過第27924號無效決定闡釋"技術特征無法配合"的阻礙效果。這種"法律規則+案例實證"的論述方式,增強了文章的說服力和實用性。
3
見解獨到,分析深入
文章對"相反技術教導"的辨析尤為精當,指出需區分"技術缺陷記載"與"實質性排除教導"。同時提出"最接近現有技術中不存在本發明技術問題"這一關鍵阻礙因素,體現了對審查標準的深刻理解。
4
可讀性強,表述準確
全文語言簡潔明了,專業術語使用得當,復雜法律概念通過舉例說明變得易于理解。如用"部件A"的假設案例說明技術問題差異,使抽象理論具象化。
建議可補充兩方面內容:一是結合人工智能領域特點,探討算法特征與技術特征交互對結合阻礙的影響;二是增加對"整體考量"原則的論述,說明審查員忽視最接近現有技術中其他特征時的論證策略。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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