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
有網友發布視頻稱
廣州市增城區街頭
一家即將開業的飲品店
取名“警茶”
視頻顯示該店鋪
招牌名稱為“警茶”
其店鋪玻璃上還張貼著
疑似身穿警察服裝的
卡通人物圖案
視頻發布后,引發網友熱議,不少網友對于該飲品店能否取這樣的店名表示了質疑。
根據地圖軟件顯示的該店鋪電話,記者撥打過去,詢問其店鋪是否和警方有合作,接聽者稱:“我不知道,打電話跟法人說吧。”隨即掛斷電話。記者也聯系了店鋪注冊地所屬的廣州市荔城派出所,工作人員稱,該店鋪屬于私人所有,和警方沒有關系。
12日下午,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該店鋪取名沒有問題,但結合其店鋪張貼的疑似警察的卡通形象圖案就會讓人產生誤解,接下來會派人去現場進行核查。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工作人員也表示,將向有關部門反饋,研究其是否違反規定。
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分析說,涉嫌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八)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上述奶茶店取名“警茶”,涉嫌通過諧音變相使用與警察相關的特定稱謂,且結合其張貼的疑似警察卡通形象圖案,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解,認為該店與公安機關存在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上述店鋪玻璃張貼疑似警察制服的卡通人物圖案,有可能被認定為利用警察形象進行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如果上述店鋪的卡通形象高度還原警察制服、警徽等警用標志,店鋪行為涉嫌非法使用警用標志等,損害警察形象與執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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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 南方日報、揚子晚報、奔流新聞、縱覽新聞、廣東臺DV現場、新快報等
編輯:雷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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