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有風馳電掣的瀟灑
也有暴雨中的摔傷
和酷暑中的暈倒
受傷后要求賠償卻被告知自己是“個體戶”
到底是真正的“個體戶”老板
還是平臺規避用工責任的手段?
案情簡介
某網絡公司自2016年起承包某外賣公司某片區的外賣配送業務。該公司將外賣配送業務安排在另一平臺APP管理。
2020年5月,沈某某看到招聘騎手的廣告后,被廣告上的高薪資吸引,于是至廣告中的站點應聘,經站點領導的要求掃描二維碼注冊為某平臺外賣騎手。應站點站長要求,又掃描二維碼并根據系統要求錄制“我自愿注冊個體工商戶”。
一天,沈某某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與某網絡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沈某某申請仲裁,仲裁裁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某網絡公司不服仲裁委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沈某某與某網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網絡公司不服上訴至宿遷中院。
某網絡公司認為,其已經將外賣業務轉包給某公司,沈某某是個體工商戶,并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與某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承接了外賣業務,沈某某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便存在勞動者主體資格也是和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
沈某某認為,其在入職后應站點管理人員的要求被動地注冊了“個體工商戶”,入職時符合勞動關系主體資格。沈某某在工作期間,每日參加站點早會,接受站點考核,還需要在平臺上打卡,站點根據沈某某的工作情況發放工資,應該認定和站點之間建立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基于用工建立的關系。但實踐中存在企業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等合同,以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發生糾紛后,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能僅憑雙方簽訂的承攬、合作協議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準確認定企業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被要求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并不妨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沈某某成為專送騎手需通過站點授權才能完成APP注冊,而后沈某某通過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不得拒絕平臺派發訂單,特殊情況不能接單時需向某網絡公司申請訂單調配;某網絡公司制定考勤規則,對沈某某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沈某某薪資來源及薪資規則制定方均為某網絡公司,發放金額由某網絡公司確定。沈某某注冊為外賣騎手,隸屬于某網絡公司承包的某外賣平臺片區站點,其從事外賣配送服務屬于該公司主營業務。綜上,某網絡公司要求、引導沈某某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系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但實際存在用工事實,對沈某某進行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周 艷
沭陽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三級法官
極具靈活性的網絡平臺用工的興起對傳統勞動關系認定帶來巨大挑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賣騎手“被個體戶化”引發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目前,互聯網平臺用工具有復雜性,法律關系主體日趨多樣化,一些互聯網企業為規避或淡化勞動關系,將用工關系進行多重分化,一個勞動者可能與多個公司有關聯但又找不到確定的用工主體,或者勞動者“被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自擔風險和責任。對于這類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形,法院判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遵循事實優先原則,通過勞動者提供的證據認定公司對勞動者進行考勤、派單管理,雙方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最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我國的平臺經濟正處于關鍵時期,該案的判決對于規范紛繁復雜的互聯網平臺用工,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維護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文:沭陽法院
校編:陳雅君
審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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