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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訂立勞務合同規避勞動關系
——石某申請勞動仲裁案
【基本案情】
石某于2024年2月在某機械公司車間工作,同年3月,公司與包括石某在內的全體人員訂立勞務合同,協議中明確石某等人以工作量為基礎,完成基本工作之后再進行計件,工資月結。石某在工作期間受傷,申請仲裁確認其與某機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裁決情況】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否成立一般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方面予以判斷。人格從屬性主要體現為用人單位是否可通過制定規則、設定算法等對勞動者勞動過程進行管理控制;經濟從屬性主要體現為用人單位是否掌握勞動者從業所必需的數據信息等重要生產資料,是否允許勞動者商定服務價格,以及勞動者獲得的報酬是否構成其重要收入來源等;組織從屬性主要體現在勞動者是否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組織體系當中,成為企業生產經營組織的有機部分,并以用人單位名義對外提供服務等。本案中,石某與某機械公司訂立的勞務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其從事的工作屬于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按月領取報酬,服從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具有管理上、經濟上的從屬性,構成勞動關系,企業應對石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經過仲裁員的釋法明理及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某機械公司同意一次性賠償石某9萬余元,至此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認定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是雙方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在雙方沒有勞動合同或是訂立有其他民事合同的情形下,對于用工關系認定時,應當進行實質化審查,充分運用穿透式裁判思維辨析勞動關系建立的本質特征,以此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般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統一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合同雖薄,卻承載著厚重的責任,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合同時,須秉持誠信、公正原則,合同內容界限清晰、權責明確,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按下保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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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勞動碰瓷”要求二倍工資不應支持
——張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3年7月入職某公司從事庫管員工作,月薪5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24年2月3日,張某從某公司離職,經雙方協商,某公司在結清工資的同時額外補償張某6000元。后張某以某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資3萬余元。勞動仲裁委對其仲裁請求未予支持。張某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勞動者自身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據勞動仲裁委查明的事實,張某自2022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間5次申請勞動仲裁,涉及不同的用人單位,請求包括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二倍工資及繳納社保等。在第四次勞動仲裁調解過程中,仲裁員曾告知張某,其作為多次申請仲裁的勞動者,熟知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工作過程中,若與新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盡量通過協商、調解的途徑化解矛盾,慎用仲裁、訴訟方式,避免矛盾激化,張某表示認可。通過張某申請勞動仲裁的經歷可知,其對自身享有的勞動權益及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明知的,但在其入職至離職的整個過程中,均未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張某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發生主觀上持放任甚至積極追求的態度。另,張某在離職時也未對此提出異議,并就離職產生的相關事宜與某公司達成合意,應系對勞動關系解除后的爭議一次性了結之意。之后其又以未訂立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爭議訴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勞動關系,對此行為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故對于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立法向弱勢的勞動者一方適度傾斜保護,不應理解為對勞動者的無限度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于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合同法律責任的規定,作為一種懲罰性條款,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范用工管理,而非鼓勵勞動者利用中小微企業入職管理的漏洞或瑕疵,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獲取額外利益。誠信在社會交往、商業活動以及日常生活中是基本的行為準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恪守誠信,尊重法律,維護規則,實現共贏發展。
03
勞動者放棄參保的承諾無效
——王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王某入職某公司,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基本工資6233元,試用期工資4980元。同時王某向公司出具承諾,載明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按月折現支付社會保險補貼費用300元。后雙方因合同解除產生爭議。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社會保險屬于公法的調整對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權自由處分。勞動者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不在其權利自由處分范圍之內,其與用人單位關于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不僅有損其個人社會保險利益,也侵害了全體社會的整體性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本案中,王某與公司訂立的協議及出具承諾書能夠認定雙方就免除公司為王某繳納社保的義務達成合意,但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無效。公司為王某繳納相應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不能免除,其補繳社會保險后,可請求王某返還已給付的社會保險補償。
【典型意義】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保,既有用人單位規范用工意識薄弱,節約用工成本之因,亦有部分勞動者考慮靈活就業,多領取實發工資等因素。我國的社會保險具有社會性、保險性和強制性特征。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依法為勞動者參保,不僅是強制性義務,也是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體現,此舉既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能有效防范和降低用工風險。尤其是對于中小微企業,購買工傷保險能分散突發工傷帶來的賠償壓力,避免因單次事故陷入財務危機,增強經營穩定性。對于勞動者已實際獲得社保補貼后又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的,勞動者亦不能因此獲得雙倍利益,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后,可請求勞動者返還已給付的社會保險補償。
04
破產程序中全力兌現職工債權
——泗洪某皮革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泗洪某皮革公司系2006年3月31日在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設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主營生產藍濕牛皮(又稱熟牛皮),是牛皮加工過程中的半制成品。后因公司缺乏環保意識,造成重大環境污染被判環境污染罪,由此導致公司自2019年底失去經營資質而停產。停產后,公司面臨大量危廢無力處置,部分職工工資無法償付。泗洪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受理了債權人對泗洪某皮革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裁判結果】
破產案件受理后,法院指導管理人依法做好職工債權的調查、公示工作,管理人及時對公司拖欠職工工資等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因公司聘用的員工主要來自于浙江、江西、河南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地區,人員分散,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刑罰,公司職工債權調查工作難度很大。為全面準確查清職工債權情況,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一是由法院出具調查令,管理人從案外人處接收了公司全部財務賬冊,對工資發放記錄進行逐一核查;二是通過公司高管等相關人員,對員工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了解;三是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查詢職工社保繳納記錄。最終確定并清償了10名職工的工資及補償金、傷殘補助金共計522043.36元,并為上述職工補交了截止受理破產清算之日的社保費92918.71元,合計614962.07元,職工債權得到了100%清償。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清算程序的優勢在于實現公平清償的前提下,優先保障職工債權。本案中,法院發揮破產程序的優勢,指導管理人充分調查職工債權,破產財產處置后,高效全額兌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職工合法權益,取得良好效果。
05
千里奔赴尋線索,多案執結了“薪”愁
——孫某某等14人與王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王某某雇傭孫某某等14名工人為其承包的商品房修補工程作業。后經結算,王某某于2023年3月向孫某某等14名工人出具了欠款憑證。孫某某等人多次催要勞動報酬未果后訴至法院。經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王某某需支付孫某某等14人勞動報酬37萬余元,后王某某未履行給付義務,孫某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
本案于2024年4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指揮中心研判后交由速執組辦理。執行干警第一時間對被執行人王某某進行資產查控,發現其僅有百余元存款可供執行。考慮到該案性質為農民工討薪類案件,且涉案人數眾多,執行干警及時與孫某某等申請執行人取得聯系,耐心安撫情緒,并驅車前往被執行人王某某住所地安徽省實地調查,掌握了被執行人王某某于端午前后可能回村的線索。2024年6月12日,執行干警再次趕赴安徽省,經搜查和蹲守,將被執行人王某某堵在家中,當面釋明了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經過三個多小時的釋法析理,被執行人當場履行10000元,并于第二天將剩余案款全部匯入法院賬戶,案款及時向14名申請執行人發放完畢,案件快速執結。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并視情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執行干警千里奔赴,跨省執行,線下走訪快速查找被執行人相關線索,通過向被執行人告知拒不執行可能承擔的責任督促履行,保障農民工權利及時兌現。
人大代表點評案例
朱曉梅:勞動爭議看似是“小案件”,卻緊密聯系著“大民生”。近年來,勞動場景、勞動形態和勞動模式不斷變化,新的勞動侵權問題也層出不窮。面對勞動者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縣法院、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著力提升裁審能力,運用穿透式裁判思維辨析勞動關系的本質,全方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通過優質、高效地辦理勞動爭議案件,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殷切期盼。當職場碰瓷遇上硬核司法,對不誠信勞動者的訴請不予支持,體現了對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否定評價。縣法院與縣人社局、縣總工會多措并舉,通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助推了我縣營商環境迭代升級,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劉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想節約成本,本是無可厚非,但通過違法手段節約成本不可取。就王某與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來說,給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責任,通過員工出具承諾載明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不可取。若發生工傷事件,公司最終都要承擔責任。員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公司不僅要補交社保,還面臨繳納滯納金的問題,這種行為得不償失。公司合法合規經營,才能穩健行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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