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周明萱,周正國之女,周正國去世后,由其代位繼承相應份額
周淑貞,周正國與林秀云之女,多年來悉心照料父母生活
周淑賢,周正國與林秀云之女,積極承擔父母贍養責任
被告:
周志遠,周正輝之子,與妻子吳婉琴共同照顧祖父母
吳婉琴,周正輝之妻,丈夫去世后依然盡心照料公婆
關聯關系:周正國與林秀云系夫妻,育有周正國、周淑貞、周淑賢、周正輝四名子女;周正國于2021 年 8 月 6 日去世,其份額由女兒周明萱繼承;周正輝于 2021 年 12 月 19 日去世,其份額由兒子周志遠、妻子吳婉琴繼承。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周明萱、周淑貞、周淑賢訴請:
依法分割登記在周正國名下的一號房屋(位于某區某家園 x 號樓 x 單元 xxx 室),由三原告與周志遠每人各占 25% 份額共同繼承,并辦理過戶手續;
訴訟等費用由周志遠承擔。
事實理由:周正國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去世,林秀云于 2023 年 6月 10 日去世,生前均未立遺囑。四名子女在父母生前均盡到贍養義務。周正輝與吳婉琴曾試圖讓父母將房屋贈與他們,但遭拒絕。林秀云去世后,吳婉琴拒絕配合補辦房本及公證,導致繼承事宜無法推進,故訴至法院請求分割房屋。
(三)被告答辯
周志遠、吳婉琴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2017 年,周志遠一家搬到一號房屋照顧祖父母,周正輝去世后,二人繼續照料林秀云直至其離世。林秀云留有遺囑,且吳婉琴作為喪偶兒媳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參與繼承。二被告主張房屋由三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繼承。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與繼承關系:周正國與林秀云育有周正國、周淑貞、周淑賢、周正輝四子,周正國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去世,周正輝于 2021年 12 月 19 日去世;周正國父母先于其死亡,周正國去世后林秀云未再婚。
遺囑情況:二被告提交林秀云于 2019 年3 月 13 日訂立的代書遺囑,指定其份額由周正輝繼承,但周正輝先于林秀云死亡。
贍養義務履行:
三原告提交門診病歷、費用清單、購物記錄等,證明其對林秀云盡較多贍養義務;
二被告提交居委會證明及視頻,證實自 2017 年起照顧祖父母,周正輝去世后仍照料林秀云。
房屋出資情況:周正輝在購買一號房屋時出資 10 萬元,周淑賢認可但稱已由其與林秀云償還,并提供銀行匯款憑證。
其他聲明:無其他相關聲明情況。
二、爭議焦點
林秀云所立代書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產應如何分配?
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贍養義務履行程度如何,是否影響遺產分配比例?
吳婉琴是否符合 “喪偶兒媳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否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一號房屋應按何種比例進行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與繼承方式
一號房屋為周正國與林秀云夫妻共同財產,周正國去世后,其一半份額由林秀云及四名子女法定繼承。林秀云雖立有代書遺囑,但因遺囑繼承人周正輝先于其死亡,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中涉及周正輝的部分應轉為法定繼承,故該房屋需按法定繼承規則重新分配。
(二)贍養義務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雖然二被告長期與祖父母共同生活并照料老人,但三原告也提供了大量贍養證據。綜合考慮周正輝曾對購房出資且與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情節,法院依據“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 原則,酌情調整分配比例。
(三)喪偶兒媳的繼承資格認定
吳婉琴主張作為喪偶兒媳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但在周正輝去世后,其與林秀云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三原告在該期間承擔較多贍養責任,故法院不認定吳婉琴符合“盡主要贍養義務” 的條件,其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四)房屋份額的確定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綜合各方因素,確定周明萱、周淑貞、周淑賢每人繼承 23% 份額,周志遠繼承 26% 份額,吳婉琴繼承 5% 份額,既體現公平原則,也兼顧特殊貢獻與實際情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
一號房屋由周明萱、周淑貞、周淑賢每人繼承 23% 份額,周志遠繼承 26% 份額,吳婉琴繼承 5% 份額;
駁回周明萱、周淑貞、周淑賢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遺囑規劃需動態調整:訂立遺囑后應關注繼承人狀況,及時修訂遺囑,避免因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導致遺囑部分失效,引發繼承糾紛。
保留贍養證據的必要性:在繼承案件中,贍養義務履行情況是影響遺產分配的重要因素。繼承人應妥善保存醫療記錄、護理費用憑證、陪伴記錄等證據,以便在爭議時有效舉證。
法定繼承規則的復雜性:代位繼承、轉繼承等法定繼承規則涉及多種情形,繼承人需準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明晰自身權利義務,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喪偶兒媳繼承權的嚴格認定:法律對 “喪偶兒媳盡主要贍養義務” 的認定標準嚴格,需長期、持續且實質性地照料被繼承人。主張繼承權時,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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