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報道,《江蘇一盲人辦手機卡遇困境:無法睜眼如何“刷臉認證”?》,報道稱,近日,江蘇揚州的一位盲人管先生在某運營商營業廳辦理手機卡時,因無法完成刷臉驗證,無奈之下,只能以親屬的名義開通手機卡。管先生告訴央廣網,他的眼部殘疾狀況肉眼可辨,但營業廳以“相關規定”為由仍要求其刷臉驗證。
此報道被多家媒體廣泛轉載,甚至不乏各種批評聲。
首先,大家要了解一下背景。這背景并非517世界電信日快到了,而是《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將于十幾天后的6月1日正式施行。
這個《辦法》實際針對的是人臉識別技術的過度使用和信息安全問題,其中與本文輿情相關的有兩個內容:
一是第十條,“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的,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國家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是第五條最后的活話,“處理殘疾人、老年人人臉信息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規定。”央視網記者檢索發現,將殘疾人和老年人納入考慮范圍是該《辦法》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后新增的條款。
實際上,人臉識別被過度使用,且在很多場合作為唯一手段的例子在我們周邊很多,而且我們并不知道,這些識別人臉的硬件、軟件、平臺是否有能力保護我們的人臉信息,且是否真正做到。
“安全管理辦法”應該明確采集、管理人臉信息的資質要求,沒有獲得資質的不得采取,如果業務要求必須認證時,應通過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權威平臺(也可包括支付寶、微信或電信運營商等權威實體提供的認證通道),且不得留存用戶的人臉等生物信息。即將實施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的“安全度”仍不夠。
回到本文開頭的辦手機卡要求盲人“睜眼刷臉”案例。
①電信運營商營業廳、銀行營業廳、酒店、火車站、機場等場所,必須提供除了人臉識別外的第二認證通道。除法律允許的特殊情況外,不能僅提供人臉識別一個認證通道,這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實際上,幾年前沒有人臉識別時,大家辦手機卡、辦銀行卡、進火車站等都沒有問題。
例如,火車站進站時,如果人臉識別沒有通過,可從邊上的人工通道進入(核驗身份證、車票等信息),不能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通道。這樣還有一個好處,可提高了人臉識別的準確度,最大程度避免出現類似雙胞胎人臉互認的情況。
②如果有了第二通道,無障礙設施的含糊規定,自然也有了解決辦法。
③此案還暴露了另一個問題。按有關部門規定,手機號認證的實名信息應該和使用者一致,電信運營商有責任利用技術手段保證兩者一致。此案最終的解決方案“親屬代辦”,明顯出現了實名信息與使用者不符的情況。
要求“實名信息應該和使用者一致”,是反詐的要求,但在實踐中出現了新的問題。一是未成年人辦卡,現在兒童手表越來越普遍,但未成年人并不能以本人信息辦手機卡。二是有的運營商的部分套餐可以辦2張以上的副卡,但又要求主卡副卡為同一人實名認證,哪個用戶閑得沒事同時使用一個運營商的好幾個號碼(狡兔三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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