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在咱們的生活里,時不時會聽到 "貪污罪" 這個詞,感覺離我們有點遠,但又和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緊密相關。作為專攻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咱就好好嘮嘮貪污罪,從概念到那些容易讓人迷糊的非貪污行為,再到辯護思路,最后結合實際的辯護成功案例,讓大家明明白白。
首先貪污罪到底是啥?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手里握著管理公共財物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這個便利,把公家的錢或物據為己有。這里的國家工作人員范圍可不小,像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還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都算在內。而且,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也以貪污罪論處。
這些行為可不是貪污,別搞錯啦!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為看著和貪污有點像,但其實不是。咱來看看那些容易混淆的非貪污行為。
(一)誤拿或暫時借用未及時歸還
比如小張是某單位的科員,有一次出差,順手拿了單位的一支鋼筆,想著出差用,結果回來忘了還。這種情況就不屬于貪污。因為小張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暫時使用且忘記歸還,不符合貪污罪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這一要件。
(二)正常的業務往來中的折扣、回扣
有些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會給交易對方一定的折扣、回扣。如果是按照商業慣例公開進行,并且如實入賬的,就不是貪污。比如某國企采購人員在采購原材料時,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給予了 10% 的折扣,并且該折扣在財務賬目上明確記載,這就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不是貪污。
(三)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共財物損失
比如財務人員小李在做賬時,因為計算錯誤,導致賬面上少了 5000 元。后來經過核查,發現是計算失誤,錢并沒有被人拿走。這種情況屬于工作失誤,而不是貪污。貪污罪要求行為人是故意實施侵吞、竊取、騙取等行為,而工作失誤是過失造成的。
如果涉嫌貪污罪該如何辯護?辯護思路,這些點要抓住
當面臨貪污罪指控時,辯護思路至關重要。下面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給大家講講常見的辯護思路。
(一)主體資格辯護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如果被告人不具備這個主體資格,那么就不構成貪污罪。比如在某個案例中,被告人只是某國有公司的臨時工,負責打掃衛生,根本沒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職責。公訴機關指控其貪污公司的辦公用品,辯護律師就可以提出被告人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被告人無罪。
(二)主觀故意辯護
貪污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如果行為人沒有這種故意,比如是因為誤解或者疏忽而使用了公共財物,就不構成貪污罪。比如前面提到的小張誤拿鋼筆的例子,如果能夠證明他確實是忘記歸還,而不是故意占為己有,就可以進行主觀故意方面的辯護。
(三)行為性質辯護
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比如在一些案例中,行為人雖然使用了公共財物,但屬于正常的職務行為或者經過了合法的審批程序,就不能認定為貪污。比如某單位領導為了開展業務,用單位的錢招待客戶,并且按照規定進行了報銷,這種行為就是正常的業務支出,不是貪污。
(四)數額認定辯護
貪污罪的定罪量刑與貪污數額密切相關。如果公訴機關認定的貪污數額不準確,辯護律師可以通過核對賬目、證據等方式,提出正確的數額認定。比如在一個案例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貪污了 100 萬元,但辯護律師經過仔細核查,發現其中有 50 萬元是正常的業務費用,并非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最終法院認定的貪污數額為 50 萬元,被告人的量刑也相應減輕。
實際辯護成功案例,看看律師們都咋做的
案例一:主體資格不符,無罪釋放
2020 年,某縣檢察院指控王某犯貪污罪,稱其在擔任某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侵吞土地補償款 20 萬元。王某的辯護律師經過調查發現,王某在協助政府工作時,雖然參與了土地征收補償工作,但并沒有管理、發放土地補償款的職責,只是負責宣傳和協調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某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定王某無罪,當庭釋放。
案例二:主觀故意存疑,從輕處罰
2021 年,某市檢察院指控李某犯貪污罪,稱其在擔任某國有公司財務經理期間,通過偽造發票的方式,騙取公司資金 50 萬元。李某的辯護律師在查閱案件材料時發現,李某騙取的資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的業務拓展和員工福利,并沒有將資金據為己有。而且,李某在案發后主動交代了自己的行為,并積極退賠了全部贓款。辯護律師提出,李某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公司的財務制度,但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最終,法院認為李某的主觀故意存疑,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20 萬元。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對貪污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知道了什么是貪污罪,哪些行為不是貪污,以及在面臨貪污罪指控時可以從哪些方面進行辯護。在生活中,咱們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同時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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