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刑辯百人談》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傾力打造的刑事辯護實務交流專欄,聚焦中國刑事辯護領域的前沿動態與核心議題。本欄目以刑辯實務為脈絡,通過資深律師、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多維對話,深入剖析熱點案件法律爭議、疑難案件辦理策略、新型犯罪辯護技巧及刑事風險防控等關鍵命題,內容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應用、證據攻防實戰經驗、庭審實質化應對方案等專業領域,既呈現了刑辯藝術的思辨交鋒,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實務智慧。現將2024年百人談活動第1期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大家參閱。
主題研討
劉立杰
一、銀行、證券行業常見罪名分布情況
我們檢索了近五年來裁判文書網上的相關罪名,涉“銀行”的常見罪名中數量最多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類犯罪基本以信用卡詐騙罪形式存在。雖然此類罪名數量多,但案情相對單一且簡單,比如欠款數萬元,不具有償還能力但仍惡意刷卡消費,此類案件爭議不大,對刑事辯護律師而言,研究意義也不太大。數量次多的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實踐中經常涉及提供假資料、擔保等騙取貸款的情況。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從業者常見多發罪名,以銀行行長、信貸部主任及相關業務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為主要犯罪形式。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實踐中常與票據詐騙產生關聯。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雖不是銀行領域的專屬罪名,但比較常見的是銀行董事長、行長等領導挪用公款(資金)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余各罪相對案例較少,對刑辯律師而言,基本不屬于有參考價值的“常見多發”的罪名。
涉“證券”的常見罪名基本同理,從裁判文書網檢索的案件數量注定比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量少,對刑辯律師而言需要注意的“常見多發”的罪名是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罪,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后續其余罪名不再贅述,此類案件整體數量不多,但涉案金額一般都比較大。
二、銀行、證券行業常見犯罪指控特點
這一部分主要從相對感性的角度介紹此類案件外部顯現的特征,可大致歸納為卷宗數量多、審計報告細、行政規范碎、主觀故意推、法律適用難、涉案財產亂。
卷宗數量多。銀行、證券行業相關犯罪中,因行業的歸檔需求高,一筆貸款就會牽涉多本卷宗,這就導致卷宗的數量多,但對律師開展辯護工作的實際作用并不大,進行閱卷等工作時律師需要采取合適的工作方法,去粗取精。
審計報告細。審計報告會從多個方向體現每一筆交易,銀行、證券行業犯罪相關的審計報告更會凸顯這一特點。極盡詳細的審計報告背后也有出現差錯的可能,給律師辦案的細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雖然少數差錯有時帶來的數額差異并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明顯影響,但承辦律師能夠在審計報告中找到差錯并進行攻擊性辯護,是律師得到委托人、家屬乃至主審法官認可與尊重的一大助力。
行政規范碎與行業知識互相對應。銀行、證券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概念極多,即便是辦案法官和當事人也極有可能沒有完全掌握與案件直接相關的條文。對于主要研究法律的刑辯律師而言,如何精確理解案件中出現的銀行、證券業專業名詞,尋找對案件具有實質作用的法律規范實屬不易。
主觀故意推。這屬于一個口語表達,以內幕交易類罪名為例,犯罪人一般行為比較隱蔽,早期案例有時尚能掌握到通話記錄等證據,近年來偵查機關能掌握的證據往往止于被告人在某時間、區間內接觸過交易人以及被告人以他人名義擁有多個交易賬戶等間接證據,且被告人一般不會直接承認自己傳達內幕信息的事實,最終只能以接觸時間、利害關系人與被告人之間接觸聯絡的相關性推定被告人具有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一般會以提前調研、了解過所購公司股票為由,辯稱其與公司內部人員的接觸僅是巧合,嘗試進行對其主觀故意的反推定,但往往不為檢方及法院所采信。
法律適用難。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為每個案件的法律構成要件都需要與數部法律法規進行對照,存在復雜的競合和取舍關系;二為相關案由的公開案例數量相對過少,從既往案例尋找法律適用指引實屬不易。
涉案財產亂。這來源于銀行、證券業涉案人員的資產背景都相對殷實,涉案數額會比較高,涉嫌刑事犯罪后與對其資產的查、凍、扣相對應的就是辯護工作中針對財產的分割、隔離、保全等巨大的工作量。同時,此類案件往往最終判處刑期較重,被告人家屬的訴求也會包括多爭取一部分財產,因此對股權、票據、證券、動產、不動產等多類型財產的處理,也是律師辯護工作的重點和難題之一。
三、銀行、證券行業的常見犯罪辯護的戰略與戰術
確定辯護戰略,是在銀行、證券行業相關犯罪辯護過程中極為重要的一環,這里我以自己承辦的兩個內幕交易類案件為例進行說明。這兩個案例的被告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都處于取保候審的狀態,但當地司法機關都給出了可能需要重判收押的答復。被告人方面關注的主要是兩個問題,一是能否做無罪處理并免除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二是萬一被判有罪,能否適用緩刑、避免收監。此類情況下,很多律師的辯點是嘗試說服司法機關認定被告人對內幕消息并不知情,或者請大量證券業專家論證被告人的交易與獲取內幕信息時間吻合度、交易背離度、利益關聯度較低,雖然這種辯護偶爾會有一定效果,但總體而言是很難被辦案法官采信的。并且,這些被告人的交易數額很容易超過250萬元即“情節特別嚴重”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故而能夠爭取降低量刑并最終達到緩刑效果的方式只有尋找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在這種大的司法環境下,如果與當事人交流時,只按照大多數人的觀點以時間吻合度、交易背離度、利益關聯度作為無罪辯護的切入點,大概率當事人會頻頻點頭但最終達不成辯護委托,因為僅僅從這些角度出發,當事人并不能得到一個比較明朗的辯護效果預期,甚至會讓當事人感覺律師是拿當事人的“自由和財產”進行“豪賭”。因此這樣的辯護戰略并不可取。我認為,結合具體案件情況,此類案件的辯護戰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重全局、輕局部。銀行、證券行業常見犯罪的被告人被追訴的往往不止一罪,辯護的重心應放在對被告人整體的量刑有無減少,而非簡單集中于某單一罪名的某個側面。
第二,重定性、輕定量。這一戰略來源于銀行、證券行業的犯罪一般犯罪數額較大的特點。以違法發放貸款罪為例,違法發放貸款數額上千萬元可能就已經跨過了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門檻,此種情況下5千萬元與5億元的犯罪數額之間并不存在明顯的量刑區別。故而在辯護策略和庭審技巧上,辯護律師可對一些存在問題的犯罪數額提出意見,但庭審的真正重點應放在案件的定性上,例如將票據詐騙罪的定性辯為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當事人的刑罰降低空間可能會遠大于單純對數額的辯護。
依據檢察機關指控的是一罪還是數罪制定辯護策略,這里也以一個案例進行說明。此案例當事人涉嫌三個罪名,其中違法發放貸款罪數額10億元左右,受賄罪、貪污罪數額均超過300萬元,單獨罪名的量刑應是受賄罪、貪污罪均10年以上有期徒刑,違法發放貸款罪則根據相似案例對比分析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當事人在會見時多次強調發放貸款的行為沒有違法,只是違反了當地政策。但辯護律師需要明白重點并不在此,真正戰略重點應是那兩個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如果能找到合適的量刑情節盡量壓低這兩個罪的量刑,最終數罪并罰時,違法發放貸款罪5年以下的刑期幾乎就被吸收得可以忽略不計了。
四、銀行、證券行業相關犯罪的辯護方法和技巧
(一)利用行業規范對抗刑事指控
有些公司出現問題后,管理層會直接讓公司的法務人員做辯護人,但在溝通交流過程中,我們可以明顯感覺到很多法務人員沒有參與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更沒有庭審對抗經驗,有的甚至連刑事案件的基本訴訟流程都不知道。但是,他們了解所處行業的各種法律規范,提出的一些觀點也是有可采之處的。比如,在證券領域存在兩個市場,一個是作為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的市場,另一個是普通的交易所市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發布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修改為欺詐發行證券罪,證券的范圍就比債券和股票要擴大了,比如說發行100億債券,50億是普通債券,50億是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此時認定的欺詐發行行為的數額就存在辯護空間。在這基礎上我們還可以提出另一個問題,債券和證券的定義有什么區別?這個問題看似很簡單,但是銀行業有銀行業的內部規范和定義,證券業也有它的行業規范和法律規定。但目前關于證券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又沒有明確的定義,這個問題是真實存在爭議的。雖然基于行政管理規范,證券和債券可以作統一理解或者可以解釋為統一的概念,但是當這些定義進入刑事領域,基于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則,就不能隨意擴張解釋,恰恰應該作限縮解釋。包括違法發放貸款中的“違法”兩個字,看似很簡單,但咬文嚼字一下“違法”的定義是什么?《貸款通則》中規定貸款應審查真實性、堅持審慎原則。但《貸款通則》的性質是部門規章,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國家的法律規定,那么僅違反審慎原則的貸款是否應認定為違法?這里顯然也存在解釋的空間。通過檢索案例,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判決都認為《貸款通則》可以視為《商業銀行法》的具體細化,在援引論證的時候一般會說《貸款通則》與《商業銀行法》一脈相承,但不會直接引用《貸款通則》作為認定貸款“違法”發放的法律依據。
(二)用行業知識削弱刑事推定
舉例說明,檢察機關以內幕交易罪對當事人進行追訴,現有證據是當事人在內幕交易前后與內幕知情人員有頻繁的通話記錄和見面交流,通話記錄結束后一周,當事人先小批量地購買幾十萬元的股票,過幾天又購買了1000多萬元的股票,緊接著該股票的內幕信息發布、股價下跌,當事人持續持有,之后該股票經過幾次波動后當事人賣出獲利。當事人辯稱買入行為是自己通過專業分析判斷做出,他和內幕知情人員見面只是談到了股票并未獲知內幕信息。但是這樣的辯解不一定能夠得到司法辦案人員的采信,此時行業知識就成了一個可行的辯護入手點,比如當事人講述清楚涉案的內幕信息屬于典型的利空而非利好消息,當事人自己不久前就曾因同類利空消息損失慘重,所以當事人更不可能違背市場規律,在獲知利空消息之后還繼續買入該股票,從而破除辦案人員僅僅根據敏感期內的接觸、聯絡就推定其獲知內幕信息的判斷。
(三)用刑法原理質疑指控邏輯
比如當事人虛構財務報告并欺詐發行了股票,發行后為了持續交易繼續偽造財務信息進行披露。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首先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在后續持續披露階段又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這里就可以利用罪數原理,以兩個罪名的根源都是上市時偽造的財務報告為由,爭取按照一罪處理,如果這條辯護思路被否認,那么可以考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論,爭取量刑時從寬處理,這都是可行之法。再講一個利用共犯理論的例子,比如某銀行行長違法發放貸款,借款人存在買通行長為其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此類內外勾結的違法發放貸款應只對銀行行長認定違法發放貸款,還是認定行長和借款人構成騙取貸款罪共犯?銀行行長明知違規還發放貸款,行長并不存在被騙的情況,那借款人還能不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這都是極具爭議的問題。我查找了檢察機關公布的典型案例,其觀點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銀行具體經辦工作人員受騙,銀行領導和借款人都知道真實情況,仍然構成騙取貸款,銀行領導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騙取貸款罪的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判處。如果具體經辦人員和銀行領導都知道自己發放貸款的行為違規,則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單純對銀行責任人員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進行追訴,這種情況下借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用量刑情節突破刑檔限制
比如違法發放貸款罪,比較低的數額就達到了5年以上的量刑檔,且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這種情況下辯護工作如何開展?很多客戶找到律所都是因為這個原因,覺得自己沒有轉圜的余地了,這種時候就要尋找是否還有法定的量刑情節可用。比如自首,可以通過各種細節查當事人是否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可能性。在某內幕交易案中,當事人知道自己被證監會調查并且移送公安機關,但不敢面對并且心存僥幸,所以一直沒有前去自首。但他請了一名律師,讓律師帶著材料去公安機關說明情況,表達了如果構成犯罪會隨叫隨到的態度,公安機關并不接受這樣的自首,但律師留下了打車的記錄。后續當事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覺得自己被認定自首肯定是沒有任何希望了。但我問前邊委托的律師,是否保留行程記錄?是否有工作人員接待記錄?這些記錄如果都存在,雖然爭議很大,但至少還有一絲幫助當事人爭取認定自首的機會。同樣地,包括警方電話通知后自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是否應認定自首?很多人會忽略這一點,實際上此類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可以認定為自首的,可以成為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與自首并列的量刑情節是立功,但這一情節的運用需要注意風險。比如有的當事人會說自己認識某公安干警,讓律師去見一下、送一點禮,可以拿到一些立功線索。這是絕對不可以做的!立功線索審查是很嚴格的,立功信息與當事人的關聯度夠不夠高?信息鏈是否閉合?如果不閉合,辦案律師和當事人就都會涉嫌新的犯罪。還有一種情況,當事人檢舉、揭發自己的行賄對象,這種對合型犯罪往往很難成立立功。我之前遇到過一些案例,比如當事人揭發、檢舉自己鄰居販賣假的品牌鞋,營業額還比較大。或者當事人的親屬是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中的被害人,舉報募集資金的公司,都屬于立功情節。除此之外,立功存在一種特殊情形,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既是揭發檢舉人,也是被害人。舉例說明,當事人說自己到案之前有人詐騙他300萬元,說用這300萬元可以幫他免受刑罰,現在的情況說明被檢舉人肯定是詐騙,當事人把錄音、取款記錄也都保存著,將這個線索交給檢察機關既可以認定為立功,還能將300萬元追回。這種情況很特殊,也存在一定爭議,權威期刊上有一篇文章專門寫同時具備揭發檢舉人和被害人身份的人,是可以成立立功的。我曾將這個案例發給很多法官看,結果不同法官給出的結論也是不同的。所以,這個問題看似很小,實則也是有爭議、有討論空間的,后邊我們有機會也會對這個案例進行一下研討。
(五)用關系圖表引導法官裁判
在很多金融案件中會涉及特別復雜的通道業務模式,各種法律關系難以用三言兩語厘清,如果能做出一個圖表幫法官理解其中的邏輯關系,就會有助于說服法官,這里不再贅述。
因為銀行、證券行業涉及罪名特別多,不可能做到每個罪名面面俱到,而且其中涉及很多特別專業的概念,所以今天主要是從方法、策略以及這類案件的整體辯護思路出發給大家做了一個分享,接下來有請與談人發表精彩演講,謝謝大家!
多元視角
張啟明
我覺得劉立杰律師的想法非常好,“刑辯百人談”一人主講、多人與談的形式,為我們開辟了一個共同研討疑難問題的園地,我也預祝“刑辯百人談”欄目能談出感情、談出智慧、談出實效。我非常榮幸,作為一個與談人來為大家做分享。
我今天主要從兩個維度談一下關于證券行業案件的親身體會,首先是從不同視角看證券行業案件,其次是回到主題,談一下證券行業案件辦理的經驗、技巧。
第一個視角是指證券市場和證券監管的視角。我們中國人炒股的不算多,但股票的總市值大概80萬億元,其實算一個比較大的總盤子,但股市更多的是一個融資平臺而非投資平臺。有股民把企業IPO比喻成是企業的ICU,當然這是一句玩笑話,從股民的視角看:一個企業缺錢了就能上股市圈一波錢,而股民的切身感受是在股市上也很難賺到錢。所以,春節后股市發生的熱點事件是從3000點保衛戰一直到2700點保衛戰,股市的整體情況不容樂觀,股市是負面消息的一個凝聚地、集散地。我們國家的主導思想是以人民為中心,面對股市上存在大量的負面消息,監管機構的壓力是很大的,監管態度是零容忍,是非常堅決的。
第二個視角是證券案件辦理的視角。證券案件的辦理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首先從偵查來看,早年間的證券案件很少,對證券案件的偵查是歸公安部的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檢察機關則是各省指定一個地市級檢察院集中管轄;司法機關也是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總的來說是各個機關的精英會被選定負責證券案件的辦理流程。從辦案的角度來看,證券犯罪多存在行刑銜接的特點,案件都是從證監會的稽查局出來,到經偵、檢察院、法院,即從行政到公檢法的一套流程,所以它存在層層嵌套的情況。比如公安機關收到一個案件,可能證監會已經對這個案件下過處罰了,到辯護律師介入時,反向去解鎖這個已形成的嵌套結構就比較有難度。我經常打比方說證券行業犯罪推進到律師手中的時候,一般第一道鎖已經鎖上,第二道鎖在第一個鎖的基礎上又鎖了一道,律師想要一道一道地解開是很難的,所以辯護證券案件能取得一些成績甚至無罪的其實并不多。
第三個視角是客戶的視角。這個視角又有三個獨立的特點。一是客戶普遍對行業犯罪不是很懂,比較容易陷入自己的邏輯。二是客戶對證券類犯罪嚴重程度的認知反差很強烈,比如非常不理解為什么一個他認知中無關緊要的事情卻在量刑時可能達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客戶相對高端,見識、視野也比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客戶要廣。
第四個視角是案件整體數量。證券行業犯罪整體的體量確實不大,除內幕交易外其他案件數量很少,比如老鼠倉的案件北京范圍內就一兩個,后來就沒有了,全國范圍內屈指可數。總體上我檢索了一下,2023年全國的證券行業案件是一百二三十個,保持的是每年10%到20%的增長,但再怎么增長總量也沒有多大規模。
接下來我就簡要結合劉立杰律師前面的一些要點,講一講關于證券案件辦理的經驗、技巧,總結來說就是三個有“shù”。
第一個有“束”,就是約束的束。律師辦理證券案件要有風險意識,要有自我約束,要先給自己上一個枷鎖,才能防止辦理的案件將來給自己上一道枷鎖。因為證券案件辦理的層級高、對抗性強,高層級的辦案機關也在琢磨對抗的律師是什么層級,有沒有過界的行為,如果有所過界可能就會有執業風險。所以我覺得第一個需要強調的就是約束自己,一定要守規矩。包括出庭過程也是一樣的,辯方證人出庭的話,辯護人不可避免地要與證人有一些溝通,公訴人也很聰明,在庭上會抓住一點,不停地問證人接觸了哪些人、經歷什么樣的過程,其實這個問題就是在指向辯護人。因為辯護律師是在有一些證據鋪墊的情況下制作對證人的輔導,在這個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技巧和邊界,不要違法違規。
第二個有“數”,數學的數。就像滑雪的時候能不能上高級道,對自己要有數。作為辯護律師心里要明白,如果你對證券案件的判斷和客戶在同一個認知層面,你和客戶一起覺得自己特別冤枉、抱頭痛哭,那你對這個案件的認知層次可能就比較低了。雖然證券案件確實要特殊一點,但比如劉律師講的泄露內幕信息,你可以理解成為一個泄密犯罪,把泄露內幕信息按照和泄露國家秘密、泄露商業秘密相同的邏輯去理解。而內幕交易,就是侵犯商業秘密,其實是一個意思。所以內幕交易成罪有特殊的一個規則,我們把它稱為a加b減c,一個推進規則。a為存在接觸聯絡,b為股票交易異常,比如時間背離、額度背離、交易習慣異常,c為合理理由,如果找不到那就構成內幕交易犯罪了。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到底有沒有利用內幕消息交易,對刑辯律師來說,事實層面的信息是可以不去考慮的,法院會通過證據推理來推定。比如,法院已經出具了很多這樣的判決,判決之后還提出了“因口供認定內幕交易罪”的方法并且大張旗鼓地宣傳,現在已經成為一個裁判規則。所以這些情況作為辯護律師心里是要有數的,不能客戶說那天我們只是去一起參加了一個論壇,并沒有交流內幕信息,律師就認為這不能認證了,因為這在實務中就會被認定為存在接觸聯絡,客戶在這之后買了相關的股票,那這就是構成交易異常,就可能會被判刑了。這個認定的邏輯可能比較難懂,客戶也不明白為什么會這樣,但是我們作為辯護律師心里要有數,無論是和客戶洽談的過程中還是實際辦案過程中,做到心里有數,才好跟客戶對接,才能解讀控方的思維。
第三個有“術”,技術的術,對證券行業犯罪的辯護當然也是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的,但迷信方法和技巧,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過度推廣,給律師帶來的反而是災難性的影響。對證券行業犯罪的辯護可用的技巧,有些是刑事辯護中通用的,比如某一個案件時,如果存在核心的程序漏洞,即便不足以支持直接做無罪辯護,也可以成為辯護點。再如前邊提到的內幕交易類案件中,口供非常重要,接到這種案子后,我一般會第一時間檢查口供的問題,因為有很多當事人不懂口供的要點,口供做得很差。就比如因內幕交易接受調查,存在接觸聯絡和交易異常,那當事人就應該在錄口供的時候提出合理的理由,這個合理的理由不是“我分析過”“我試驗過”,這些理由在法官的推定中是無效的,合理的理由一定是外部的理由,比如網絡上流傳了相似的內幕信息。還有一點就是發掘新證據,很多證券案件如果沒有發現新證據是很難推動辯護進程的,僅憑控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辯護,按照我的經驗來說,可行性極低。因為本身檢方是根據客觀證明去推定的,他們的思維是看到當事人拿1000萬元出來買股票了就覺得當事人異常,后續如果發現其與內部人員的接觸聯絡,在法官心里這個邏輯鏈基本就已經閉合了,這種時候辯護律師就需要找到新的證據將法官從先入為主的視角中拉出來,以便后續辯護效果的擴大。當然這方面并不需要過于強求,因為前邊說過這方面的空間本就不大,在實戰層面也需要條件完備才有將邏輯徹底打通的機會。
以上就是我簡單地就劉律師的講課內容,分享一些我的想法,謝謝。
王馨仝
尊敬的各位同仁,下午好!今日,我有幸在此就涉外刑事辯護問題進行匯報。我將重點介紹在打擊跨境證券犯罪領域中的司法實操問題,并從四個層面進行詳細分享。
一、打擊跨境證券違法犯罪活動
跨國合作機制在此領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陸家嘴論壇,一個旨在打造中國金融中心的官方金融論壇,便是其中的一個例子。證監會前主席易會滿曾明確表示,證監會將繼續加強與境外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在證券和金融行業,打擊跨境犯罪的合作尤為頻繁。
2021年發布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特別強調了加強跨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體任務。根據證券法,證監會及相關國務院主管機構負責執行這些任務。這表明我國政府對打擊跨境證券違法活動的決心是明確的。
在國際層面,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是一個由各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組成的國際組織,旨在促進各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證券監管、打擊犯罪和信息互換方面的合作。此外,內地與香港自2016年起建立了跨境執法合作會議機制,至今已舉行15次雙邊合作會談,涉及700余件跨境執法事項。滬倫通則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之間的互聯互通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產品在上海和倫敦兩地上市。2019年,首只通過滬倫通上市的產品以存托憑證的形式出現,這是一種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
二、實際案件分享
接下來,我將分享一個2016年查處的典型案件,這是首例利用滬港通交易機制實施的跨境反向操作A股的案件。滬港通提供了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香港股票的途徑;反之亦然。該案件中,交易所監控發現滬港通標記的股票小商品城成交量異常放大,股價漲速異常。調查發現,這是一起由香港證券賬戶與內地多個省份證券賬戶配合,通過自買自賣、掛單后撤回的形式捏造虛假交易量以抬高股價的操縱行為。最終,該案件被認定為虛假申報型的交易操縱,并作為典型案例。
另一個案件則是國際合作的典范。涉案的江蘇鹽城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為金屬屋頂及其他高科技企業建筑材料。該公司偽造他國政要信函,虛構跨境貿易,數額巨大。該案件在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被提及,引起了國際關注。該公司公告中提到的與巴基斯坦某省公交項目的合作,涉及金額5個多億,后經審查發現項目中存在問題,合同直接虛構。該公司制作了齊全的海關手續、資金流證明,顯示有一百多個集裝箱的貨物運輸出口,但實際上只有6個集裝箱到達目的地。這些是通過國際聯合執法發現的問題。另外有關部門發現資金流轉也是虛假的。該案件最終導致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并被移送到證監會和公安機關,兩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上市公司合規與刑事風險意識
從這些案例不難看出,上市公司在表面上合規的行為,實際上可能涉及違法。在法律嚴格規定和各機關嚴格執行的背景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養刑事風險意識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上市公司及管理層不應存在僥幸心理,認為表面合規的行為就不會被追究責任。刑事執法一直強調穿透原則,通過聯合調查,當事人將承擔應有的懲處。
四、律師的角色與責任
對于律師而言,分辨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及時收集證據,審時度勢制定辯護戰略是至關重要的。在此,我要感謝之前兩位律師的分享,他們已經詳細闡述了這些細節,我在此不再贅述。
感謝大家的聆聽,期待與各位進一步交流。
彭吉岳
大家好,上周我作為銀行訴訟代理人正好開了一個庭,在今天這個場合跟大家談一談感受,其中既包含涉及銀行類案件的訴訟策略,也包括對某些技術上的微觀分享。
這個案件,說起來其實并不復雜。案件事實層面上,存款企業把錢存到銀行,用款企業想拿存款企業的存款做質押、開承兌匯票,最終達到融資目的。問題在于存款企業不想承擔存款被質押給銀行的風險,但又想收取用款企業支付的高額貼息費。某些信息顯示,存款方和用款方存在私下暗中配合進行了存款質押開票,明面上并沒有存款企業的同意。
在這樣的模式下,案件就爆發了。爆發的原因是在某一筆款項的放款過程中,有一個銀行的工作人員發現質押流程中有不合理的地方,并經過核對發現質押材料中的相關印章可能是偽造的。
案件爆發后,存款企業宣稱對質押毫不知情,自稱沒有同意把存款給他人用過,更沒有在質押協議等材料上蓋章。所謂的質押手續都是別人盜用存款存單、盜用公章。這件事經由媒體報道,當事人各方都開始不認賬,刑事、民事的訴訟就都爆發了,我作為銀行的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上周開完庭后,我結合過去對銀行類案件的辦案經驗產生了幾點感受,為大家做一個分享。
我發現銀行犯罪已經不再局限于我們原來腦海中的違法發放貸款、騙取貸款等簡單形式。犯罪手段在隨著時代發展升級變化,在我剛剛講的這個案件中,我最直觀的感受就是犯罪分子也在借助高科技來完成犯罪行為。為什么這么講呢?銀行體系中的管理系統和技術手段都是比較嚴密的,他們的驗印系統是國家統一研發出來的,用于各個地方的驗印工作,但我在剛剛提及的這個案件里就發現,當事人制造的假章,銀行竟然驗不出來,假章和真章的效果是完全一樣的,而當事人的造假成本不超過200塊錢,就是在淘寶上網購的,利用某些軟件、某些材料,就能造出和真章幾乎一模一樣的假章。所以我第一個感受就是社會在發展,犯罪的技術也在發展,犯罪的手段在翻新。
第二個感受是涉及銀行的犯罪,越來越涉及復雜的多方主體。以我前面提到的案例為例,案件中存在多方主體,比如資方、用款方、資金掮客,還有各類人員組成的第三方主體出現,絕對不是局限于某兩個、三個主體。
第三個感受是這些犯罪參與者的分工太細致了,很多犯罪手段極為隱秘,以至于我們在這個案件中花費了一年多時間,就為了證明資方企業暗中參與了質押,一群律師找證據,但是一直很難找到直接證據。他們用所謂“太空號”溝通,幾乎“閱后即焚”,很難找到太空號的背后是什么人,不同的號碼背后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是資方還是哪一方的,都不清楚。公安機關鎖定了一個關鍵賬號,但是連真實姓名都確認不了,線索斷了。
現在的部分銀行類犯罪已經演化到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的程度,相應地也給了我們刑事辯護律師很多啟發。從保護銀行利益的角度來講,犯罪分子可能使用極為隱蔽的手段,建立好多道防火墻。這就給我們辯護律師提出了新的挑戰,怎么在這些隱蔽的行為中尋找證據和線索,以客觀證據推斷主觀意圖?剛剛劉立杰律師在分析的時候也講到,銀行犯罪也好,證券犯罪也好,“推定”二字可能是在主觀認定上面都要涉及的一個問題。
第四個感受是這些案件利益糾葛很大,沒有小數字、小標的。我們怎樣在辦案過程里邊做到收放自如,這是我們真實面對的一個挑戰。數額大、利益糾葛大,緊隨而來的就是媒體、社會面的關注度很高,我剛剛辦的這個案件就在多個媒體上有過報道、有過炒作,我們在開庭前司法機關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雙方簽承諾保證都不能炒作,因為涉案主體都是具有這樣的能力的。
在銀行案件的宏觀角度我還有一個感受,就是這種案子無法被單純地定義為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是刑民交叉的案件。我感受非常深刻的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這類案件中要相互配合,所以這給我們提出的一個挑戰,就是接觸這些案件,要民事、刑事的律師合在一起去辦,這是最佳搭檔,也是委托人非常看重的。
從相對細致的角度看,我作為銀行方的代理律師,我要重點對一個罪名發表意見,就是違法票據承兌罪,各方對這個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爭議。我們查閱相關法條,相關概念都是文字上的大白話,但并沒有結合金融業務進行表述。比如承兌匯票的“開具”,它是有很多階段的,從開戶到授信,再到辦理質押,一直到放款、開匯票這一系列的過程,哪一個范疇是我們刑法打擊的范疇?“開具”包含哪幾個階段?或者說這個罪名規制的范疇是什么?面對這些問題,法律的專家說不清金融,金融的專家又解釋不了法律,當然這樣恰恰給我們刑事律師提供了展現專業能力的空間。
另外這種類型案件也需要律師非常了解銀行業務,比如貸款、票據行為。如果律師把銀行里面的這些業務步驟搞清楚,把銀行職員的職責弄清楚,最后結合法律在法庭上進行陳述,我們能感受到合議庭是愿意聽的。因為合議庭對銀行業的業務本身比較陌生,再加上專業詞匯,是給辯護提供了爭取空間和形象分的機會的,所以我們在代理金融犯罪案件的時候一定要深入到業務本身。我們辦這個案件時開會開了有100多次,各個部門的人聚起來,陳述做了什么行為,怎么理解這個行為,去做最深層次的剖析。如果大家接觸到銀行的這種業務,一定要深入銀行實際業務層面,自己操作一下,一定會有更深的感受,這樣再進行法律上的表達時,一定能說服大家。
這個案件中還有一個很有爭議的地方,也是這個案件中特別詭異的地方,就是存款企業印章的印模是怎么來的?這是我們整個法庭爭議的焦點之一。這個印模在犯罪過程中原則上只有兩個途徑可以獲取,其一從存款企業獲取,其二從銀行開戶的過程中獲取。這也是這個案件從一開始呈現給我們的跡象,也是大家剛開始一直在指責銀行的原因。甚至在正式開庭之前,我們律師團隊也認為是從銀行開戶流程中獲取的印模,但經過法庭發問和其他流程,我們了解到這個印模是經過很多個中間人層層轉出來的,這是當時爭議的一個焦點。這和辦理證券犯罪是一樣的,我們要把關鍵證據、材料結合案件信息進行比對。我們發現案件中的一些印章不是來自銀行的開戶材料,我們又去看筆錄上的信息,看筆錄上的陳述是蓋了幾個章?蓋了什么章?最后發現這些也不匹配。我們通過開庭,終于把沒有從銀行途徑流出印模的這一系列事情講清楚了,法官也確實聽進去了。所以在這些案件里,律師一定要結合法律規定回到銀行業務本身,經過這些流程之后,你會比別人更加胸有成竹,將業務和法律結合的陳述也將更有說服力。
今天就先給大家分享這么多,謝謝大家!
提問環節
Q
向張啟明律師提問:
作為刑事律師,特別是刑事辦案經驗不是特別充足的年輕律師,如何跟高端的客戶打交道,如何用自己的人品和專業知識抓住他,抓住案子?
A
張啟明:這個問題確實很尖銳,特別不好回答。我的客戶也不全是高端客戶,其實各個層次的客戶都是我們的服務對象。
但是,對于一些高端客戶而言,年輕律師可能存在一些劣勢:我們第一個是年齡的劣勢,有些高端客戶比你年長20歲,人生閱歷在那擺著,第二個是財富的劣勢,客戶的財產可能是以億元為單位的,我們可能是萬元戶。
首先,我經常講我很喜歡王陽明的那句話,就是我還是致良知、講真話。像我的一些客戶,他會說張律師你說話很難聽,有的會說張律師你這個人很個性,但我總覺得人得講真話,很多所謂的難聽的話其實也單純因為它是真話。
其次,我覺得還要關注細節,因為我們不僅是解決法律問題,甚至有很多法律問題很難解決,我們的工作中會涉及很多包括情感、人性關懷在內的其他問題。
最后,我覺得在學問上要多跟人家拉近距離,要多讀書,當我們面對他覺得財富上劣勢,心里怯怯的時候,我們可以心里想我還是看了很多你沒看過的書,心里給自己多少加點分、多一點自信。
注:摘自劉立杰主編:《刑辯百人談·專業篇》(2024年特輯)第1~22頁,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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