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橋下躲冰雹致堵:
是緊急避險還是自私自利?
律師解讀責任邊界
5月13日晚間,北京多地突發冰雹天氣。豆大乃至如鴿子蛋、雞蛋般大小的冰雹,裹挾著呼嘯的風聲,噼里啪啦地從天而降。出于對車輛和自身安全的擔憂,有些司機在行駛到橋區下方時,便停駛不前,導致后方車輛無法前行,被迫長時間暴露在冰雹之下,也因此引發了多處路段擁堵不堪。
如此行為,是緊急避險,還是自私自利?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盈科全國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懷向陽律師。
要說清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什么是緊急避險。
何為緊急避險?
依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稱為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一種合法行為,是在兩種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時得到保護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犧牲其中較輕的利益,保全較重大的利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 必須是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危險的損害。這是緊急避險的險的要求。
(2) 必須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緊急避險行為。這個危險是需要正在發生的,而不錯誤認識危險行為的主觀臆想。如果是錯誤認識造成他人損害,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即該避險行為有現實緊迫性,不緊急采取措施,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緊急避險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盡可能小的損失來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緊急避險行為所引發的損害要輕于該危險所帶來的損害。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才構成緊急避險。
基于以上前提,我們來看為躲避冰雹,龜縮于橋下堵路的司機的行為。對此,懷向陽律師表示:車主不構成緊急避險行為。
從避險車主的角度來說,誰都不愿意看著愛車被砸成蜂窩煤,以及危及自己人身安全。但不意味著下冰雹就能隨便停車避險。
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原因有二:
1、 車主采取的避險行為,并非不得已采取的緊急措施。如果當時冰雹達到嚴重危害車輛及車內人員的嚴重程度,比如冰雹都可能擊穿風擋玻璃,那停在橋下具有正當性基礎,任何人都不能道德綁架避險司機,停在橋下就是緊急避險。但是當時的所在區域的冰雹災害,沒有達到這樣的危險程度,司機可以采取緩慢行駛的方式降低危險,以避免交通堵塞,他人車輛長時間暴露在冰雹災害之下,就說明避險行為,沒有達到緊迫程度,并非必須采取緊急措施。
2、車主采取的避險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車主因一己私利,將路堵死導致交通癱瘓,更多的車輛暴漏在暴雨冰雹中,原本可以讓更多的車主到家或進入地下停車場躲避或駛離冰雹區域,卻因幾位司機自私自利的行為,長時間暴露在冰雹之下,造成了更大的危害。不符合緊急避險行為所引發的損害要輕于該危險所帶來的損害的構成要件。
避險不當造成損害應擔責
懷向陽律師進一步表示,車主將車堵在橋下的行為,與后續被堵車輛車主的損失,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車輛損失主要是遇到極端天氣,因此自然災害是車輛受損的主因,有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但是車主將車輛堵在橋下,確實造成了交通癱瘓的客觀事實,后續車輛造成的損害與司機堵路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根據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難點在于法官很難確定司機堵路、與自然災害對后續車輛受損的原因力大小,很難確定各自所占的比例,司法實踐中,往往需要由法官根據各方提供的證據,行使自由裁量權,一般會判堵路司機對其他車輛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補充賠償責任。2021年鄭州暴雨中,某車主為避險堵塞地下車庫出口導致多輛車輛被淹的案例,即為此類情形的典型警示。
此外,堵路司機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也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來源:BRTV新聞(記者:宋晨)
編輯:霍天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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