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庫
【裁判要旨】
夫妻雙方互相負有忠實義務,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未經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贈與合同無效;另一方主張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案例】
2023-07-2-076-016 / 民事 /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5.26 / (2017)川01民終6008號 / 二審
【相關觀點】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首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同居者,顯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且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作者名稱:吳曉芳
文章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
來源:《法律適用》2014年第1期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糾紛,比如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為了保持或解除這種同居關系,瞞著配偶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發生糾紛后訴至法院應如何處理,實務中的做法不一。我們認為,現行《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異性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同居關系屬于違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于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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