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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東認繳出資額比較大,面對出資期限快到了的情形,短期內有沒有實際能力繳足出資,這時候往往會采取用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方式來保證快速出資到位。資本公積金轉增公司注冊資本本是一種合法的操作,但這種賬面數字的騰挪到底能否算作股東的實繳出資、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呢?
經典案例
A公司設立于2015年2月17日,注冊資金為1,250萬元,出資方實為貨幣出資。經過股權轉讓,2017年12月20日,B公司取得A公司100%的股權,并作為唯一股東,將出資方式變更為貨幣資金和資本公積金轉增。12月31日,A公司2017年資產負債表顯示,資本公積由年初“1,950萬元”減少為“12,407,790元”;實收資本由年初“4,741,000元”增加至“1,250萬元”。
2018年12月12日,A公司因債權人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A公司破產管理人發現公司實繳資本不足,遂起訴股東B公司繳納全部認繳出資。B公司則認為,資本公積金的來源是股東的投資溢價款,而且是采用貨幣資金的方式投入的,并已轉增為公司注冊資本,其作為股東已經足額出資。
法院認為,資本公積金轉增公司資本,只是公司內部資本結構的調整,并沒有實際的資金在股東和公司之間流動。故B公司企圖通過資本公積金轉為未繳納的實收資本,并不能達到充實A公司注冊資本的目的,不能被視為實繳的出資。遂判決B公司向A公司補繳相應出資。
風險提示
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雖能快速提升賬面資本規模,但這一操作本質上是公司內部資本的結構調整,并不涉及股東向公司實際注入資金。故股東不能以此方式免除自己的出資義務,否則可能面臨需補繳全部認繳款項的后果,直接影響企業信用和股東個人財產安全。
公司治理建議
股東應如何避免出資不實,導致提前繳納出資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認繳出資需量力而行
隨著新公司法出臺,股東認繳注冊資本均需在五年內實繳完畢。故股東在認繳注冊資本時,應結合自身實際出資能力與企業真實經營需求,合理確定認繳數額與出資期限,切勿為追求表面資本規模而利用認繳制隨意拖延或虛增出資。公司資本顯著不足不僅會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更可能在面臨破產清算時觸發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導致債權人直接追索未繳出資,最終由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以貨幣出資和以非貨幣出資流程不同
股東需嚴格遵循法定流程確保出資合規。以貨幣出資的,須將資金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并注明款項用途為“注冊資本”;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合理作價,且在完成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后,及時將相關財產實際交付公司使用。
3、足額繳納出資
股東須以真實財產履行出資義務,嚴禁通過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轉增等未實際注入資產的方式沖抵出資。股東應明確區分資本結構調整與實際出資義務的界限,如需增資擴股,可依法定程序將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但絕不能將其作為規避出資責任的手段,確保公司資本與經營規模相匹配,否則可能會被法院因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判決股東需對出資不實承擔補繳責任。更多關于股東出資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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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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