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該法系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我國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制度保障,是我國預防和懲治黑惡犯罪的盾牌和利劍。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9章77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接下來我們一起來學習《反有組織犯罪法》。
01
三個概念
Q
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有組織犯罪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Q
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Q
什么是“軟暴力”行為?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軟暴力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02
六大亮點
依法從嚴打擊黑惡犯罪
《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對于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等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在線索核查階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涉案財產可以依法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臨時扣押的緊急措施;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對特定有組織犯罪罪犯異地執行刑罰、嚴格減刑假釋。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
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
《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作了規定,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組織犯罪法》落實各方責任,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此外,為加強對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懲治,《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防止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涉案財產處置是掃黑除惡案件辦理中的關鍵環節,為鏟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實現“打財斷血”,防止黑惡勢力死灰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規定。具體包括:規定了財產調查制度,辦案機關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明確追繳、沒收被告人涉案財產的認定標準;明確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保障涉案單位個人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對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異地羈押措施的,應當依法通知其家屬和辯護人;規定涉案財物處置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并對涉案財物處置涉及的利害關系人的有關訴訟權利作出專門規定。此外,還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舉報人等的保護措施了專門規定。
法律亮點頻現的背后體現了黨和國家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彰顯濃濃的為民情懷,期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堅強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會安定有序,環境風清氣正,國家長治久安。
來源:青浦檢察微信公眾號
初審:趙 洋
復審:張 韓
終審:湯革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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