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并證明行為的性質?
【原創】文/汐溟
電影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有向對方當事人轉賬的行為,也有自該方當事人的收款行為,哪些是個人行為?哪些是公司行為?如何區分和證明?
案情
2023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簽訂制片人聘用合同,約定甲聘用乙為其投資拍攝的影片的制片人,酬金為80萬元。簽約后,甲公司以公戶向乙轉賬30萬元,備注為酬金。6月5日,影片殺青。6月10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向乙轉賬30萬元,未備注轉賬性質。同年4月,乙向丙轉賬160萬元,也未備注轉賬性質。
爭議
甲、乙因酬金的結算產生爭議,乙認為甲公司向其支付酬金共計60萬元,其中,甲公司向其轉賬30萬元,其余30萬元通過其法定代表人丙代付,故尚有20萬元未支付。對于乙認可的60萬元,甲并無異議。但涉案合同履行期間,丙也收到過乙160萬元轉賬。丙既有對乙的轉款行為,也有對乙的收款行為。如何證明其行為的效力?如何區分系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
評析
丙既有對乙的轉款行為,也有收款行為,轉款和收款均無備注信息,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對于其行為效力,可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予以認定。
第一,對于丙向乙轉賬30萬元的性質,乙明確認可且雙方無爭議,甲無需舉證。理由如下:
首先,對于丙向乙轉款30萬的行為,因為乙認可該筆轉款系代甲公司的付款行為,甲公司對此也予認可,雙方對該行為的性質并無爭議,對此,甲無需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甲乙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乙訴請甲給付酬金,對于丙支付的30萬元,乙認可系代甲履行付款義務的事實,前述事實的自認于乙不利,對該事實,甲無需舉證。
其次,對于丙向乙支付的30萬元,甲乙雙方并無爭議,如無法定例外情形,當事人通常無需舉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因此,即便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人民法院視審理案件的需要也有權調查收集,要求當事人對該事實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甲乙之間是勞務合同糾紛,并非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類案件,無關公共利益及身份關系,也無其他需要提交證據的法定情形,因此,甲對于丙代付30萬元酬金的事實無需舉證。
第二,對于丙對乙收款160萬元的行為,系案件無關事實,甲也無需舉證。乙向丙轉賬160萬元,丙自乙處收款160萬元的行為無論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其效力的承擔者系丙或甲均與案爭事實無關。首先,對于乙向丙轉賬的160萬元,乙并未提出任何主張,未提出抵銷等要求。其次,涉案合同項下,乙的酬金總額為80萬元,而乙向丙的轉賬為160萬元,即便丙系代甲收款,其款項性質也與涉案合同的履行無關。對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甲無需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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