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發布的限令債務人履行支付義務或者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文書。
網友咨詢:
債權人想申請支付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廖廷常律師解答: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后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三)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六)收到申請書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七)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廖廷常律師補充: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只以債權人一方提出的主張和理由為根據,未經債務人答辯,所以法律允許債務人以異議的方式對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廖廷常律師
北京市盛廷(朝陽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碩士,武漢大學工學碩士。擅長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征地拆遷、房屋買賣、婚姻繼承、勞動工傷、交通醫療損害、民商事合同等領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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