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也是農民老百姓賴以生存的基礎,所以對于土地,我國實行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簡單點來說就是,由農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土地并耕種。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為三十年,但是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之后,會再延長三十年,相應的林地、草地的承包期相應也會延長三十年。
不過實踐過程中,有的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趁土地承包到期之際,便打起了土地的主意,也就是開始以各種理由隨意調整土地承包。近日陜西省的一位當事人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近日,陜西省的陳某咨詢律師說,自己家的承包地相對于來說比較的集中,并沒有特別的分散,而且,絕大多數耕地都在比較平坦的地方,現在發包方要以建設高標準農田為由調整自家的承包地,可是建設高標準農田的事情,村里其他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家已經種了幾十年的地,突然要被調整,這讓自己心理非常的不舒服。后來,自己又去打聽了一番,說是有開發商要占用這些土地,所以,發包方才決定要調整土地的,那么實踐過程中,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調整承包地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發方包都有哪些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其次,在承包期內,發方包應當要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便、隨意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另外,該《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還明確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同樣也不能擅自收回農民承包的承包地,對于后來已經進城落戶的,其也不能強迫老百姓交回土地,更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對于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土地的,或是發包方因村內公共事業建設收回農村承包地,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發包方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除此以外,只要土地還在承包期內,那么發方包,也就是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調整承包地。所以,實踐中,要是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負責人以建設高標準農田為由,以土地征收為由調整承包地,那么村民一定要格外的注意。
一旦遇到村委會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征收、建設高標準農田為由要調整自家承包地,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并要求他們對村委會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負責人的行為進行查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對于土地的調整 ,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在發生了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時,才能對個別農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或者是林地進行調整,而且在調整時,還必須要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土地是我們農民老百姓的生活基礎,所以一旦遇到土地糾紛,包括村委會肆意調整土地,分配土地等,那么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若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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