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發端于古羅馬時期,在歐美發達國家普遍存在,是現代破產法的組成部分。深圳是我國第一個試水“個人破產制度”的城市。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2021年開始實施。目的是幫助那些“誠實但不幸”的人重新開始。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如在深圳居住滿3年、社保連續繳滿3年)可申請債務重組或破產清算,法院審查后可能豁免其原有債務,且未來收入無需用于償還這些債務。
據媒體報道: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個人破產信息網上發布了一則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公告。公告中申請人周某,女,37歲,每月工資收入為4784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1592.27元,其申報的債務總額卻高達2544萬余元,遠超其收入和可承受范圍。案情迅速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這種現象不僅關乎個人的債務困境,值得我們深入思考的是,個人破產清算制度將會對社會產生怎樣的利弊。如果守不住“誠實但不幸”的底線,個人破產制度很可能帶來加劇社會信任危機、淪為金融犯罪的“逃生門”。
個人破產清算制度,從積極的一面看,它為那些因突發重大疾病、自然災害或創業失敗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陷入債務困境的“誠實而不幸”者提供了重新開始的機會。當一個人因創業失敗而背負巨額債務,且無力償還時,個人破產清算可以對其資產進行合理清算和分配,豁免部分債務,讓債務人得以從沉重的債務枷鎖中解脫出來,重新回歸正常生活,再次尋找發展機遇。這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的穩定,避免債務人因絕望而做出極端行為。從宏觀角度看,個人破產清算制度還能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當債務人已無能力繼續經營或償還債務時,對其及時進行破產清算,可以使停滯的生產要素流動起來,重新投入到更有價值的經濟活動中去,提高經濟運行效率。例如,一些因經營不善而陷入債務危機的個體創業者,其手中的設備、技術等資源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能夠被更有能力的經營者利用,實現資源的有效再分配。
然而,個人破產清算制度也存在潛在弊端和不確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它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一旦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并依法獲得債務豁免,那么債權人就難以全額收回債權,甚至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這無疑會給債權人帶來經濟損失。深圳女子的這起案例中,若其債務得到豁免,眾多債權人的資金必將難以全額收回。這對于那些依靠債權維持經營或生活的個人和企業來說,同樣會造成嚴重的資金鏈斷裂等問題。另一方面,個人破產清算制度有可能進一步加劇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在傳統觀念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個人破產制度的出現,使債務人可以合法免除債務,無疑會使債權人對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產生懷疑。當社會中頻繁出現個人破產案例,人們在進行經濟往來時必然會更加謹慎,時刻擔心對方日后申請破產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對社會信用體系破壞的后果,是阻礙正常的經濟交往和合作。
更為嚴重的是,個人破產清算制度還存在被金融犯罪分子利用,里應外合逃避債務。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事先惡意借貸并大肆揮霍,然后通過個人破產來逃避債務;或者通過關聯交易讓自己背負巨額債務,將資產轉移給子女或親朋好友,再利用個人破產制度豁免債務。還有,一些企業主或自然人與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勾結,虛構債務,騙取貸款后申請個人破產,然后合伙分贓。為避免個人破產清算制度淪為不法分子的工具,在實施這項制度前,必須先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審查制度。在審查個人破產申請時,應全面、深入地調查債務人的資產狀況、負債原因、消費記錄等信息,守住“誠實而不幸”的底線。合理運用這一制度,在保障 “誠實而不幸”者的權益的同時,更要警惕其負面影響。這樣才能確保個人破產清算制度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起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穩定經濟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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