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作為被告,不僅沒有被歧視,還能得到法院這么大的幫助,真的感謝你們。”近日,昌寧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時,對被告給予了免交訴訟費的司法救助措施。
案情 15萬元貸款未如期歸還
2024年,施某向昌寧某銀行申請貸款15萬元。同日,其丈夫魯某簽訂《共同還款人承諾書》,自愿對該筆債務與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施某借款后,未按約定支付借款利息,后該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施某夫婦歸還銀行該筆借款本息。
辦理 引導被告申請免交費用
在案件調解過程中,被告施某、魯某當庭兌清了利息4380.35元,并承諾今后將按時支付利息和借款本金。在談到1694元訴訟費時,二人表示自愿承擔,但希望能寬限一段時間再交納。
經承辦人了解,被告施某屬二級殘疾,無法完全獨立自主生活,其丈夫魯某患有嚴重腦梗,需長期藥物治療,家庭十分困難,即時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
綜合考慮二人實際情況后,承辦人秉持“如我在訴”理念,引導二人提交“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匯報,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依法批準了二人的免交申請。
在領取到《昌寧縣人民法院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審批表》后,夫妻二人激動不已,拉著承辦人的手連連感謝。
釋法 司法救助保障公平正義
在法律程序的運行中,訴訟費是參與訴訟活動時必須交納的費用。然而,為確保每個人都能平等地接近司法正義,我國對于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尤其是殘疾人、家庭困難人群,提供了訴訟費減免的司法救助政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該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該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司法救助不是紙上的刻板條文,不僅為困難群體點亮了司法之光,還是保障公平正義的有力武器,讓弱勢群體在面對法律問題時,不再因經濟壓力而卻步,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溫暖與關懷。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楊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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