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對《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進行介紹、解讀。《條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更加注重生態保護,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條例》共六章七十三條,較此前的《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增加了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三水統籌保護,森林和草原保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相關規定。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 副廳長 趙世德將近年來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行之有效的措施政策和改革的成果納入地方法規,增加了應對氣候變化、推進“雙碳”行動、發展綠色產業等相關內容。完善了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綠色產業發展等制度措施。
《條例》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強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的規劃和建設,規范排污口設置,規定重污染天氣采取差異化分級管控等應急措施,增加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數字化、網絡化、可視化和智能化。
來源 | 內蒙古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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