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說起美宜佳便利店,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今天節目中的原告正是這家頗具知名度的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而它所狀告的,則是一家同音不同名的便利店,美宜佳的維權能否成功?
案件的原告是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美宜佳是知名的連鎖便利店品牌,2009年到2019年期間,該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共注冊了五個商標,其中包括“美宜佳”文字商標以及紅色底色+美宜佳文字+M型團的組合商標。2010年,該組合商標還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2020年5月,美宜佳方面發現在惠州大亞灣西區,有一家名為為“美益佳”便利店。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 帥:
被告叫大亞灣美益家便利店,這個便利店是成立于2015年,經營范圍主要是相關商品的零售業務。他就在自己店鋪的門頭招牌上使用了以紅色為底色,由美益家文字以及M型圖案組成一個組合的標識,在它的廣告燈箱上是使用了以紅色為底色,由美益家文字組成的標識。
同樣是便利店,讀起來同樣叫美益家,又是用形態相似的組合作為招牌,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認為,大亞灣這家便利店侵犯了自己商標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 帥: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似的標識的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審過程中,由于原告并沒有舉證證明該侵權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有多少,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到該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以及被告的過錯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2000元。不過,對于這個結果,被告卻并不認可,并向上級法院提起了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 帥:
上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是,他是2015年經過工商局登記注冊之后,合法取得這個店名的使用權,他認為他使用的這些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那么,二審過程中,便利店“美益家”的說法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呢?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 帥:
將被告的被控侵權標識和原告的注冊商標,在隔離狀態下進行比對,美宜佳和美益家的文字是構成近似。門頭招牌上使用的標識相比,一方面是使用了紅色的底色,而且也使用了美益家和M型圖案相組合的標識,跟美宜佳的相關注冊商標,在視覺效果上是沒有什么很大差異,它就容易使公眾對這個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被告提供的服務和原告提供的服務可能有特定的聯系。
此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被控的侵權標識中并未使用全稱,也就是“惠州大亞灣美益家便利店”,而且,該便利店成立的時間也晚于“美宜佳”注冊商標的注冊時間,被告一取得了合法營業執照為由提出的抗辯,法院并不予以采納,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該便利店的全部上訴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 羅 帥:
知識產權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商標它作為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之一,是承載著企業的商譽以及品牌價值的。我們加強對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對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還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至關重要的。作為廣大的經營者,在開展經營活動的時候,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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