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級是個老話題了。很多年前,就有人推動這項所謂的改革,并已形成分級及分級出庭的初步方案稿,開始征求中央各部門意見。印象中,是要根據執業年限、社會影響、頭銜等因素,把律師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再把出庭律師分為一二三等,一等可以在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出庭,二等可以在高級法院及下級法院出庭,三等僅可以在基層法院出庭。當時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各方面的態度既是堅決的也是鮮明的:斷然拒絕,并感覺匪夷所思。“這種稿子是誰推動的,怎么還能拿出來征求意見?”
前段時間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律師法修改列入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修法過程中,一定還有意見會倡導律師分級及分級出庭。對此大可不必擔心。法律不是誰家的私人領地,更不會成為哪個人壟斷既得利益工具。律師分級及分級出庭,決不會成為立法的考慮因素和內容。
但考慮到律師分級涉及到對律師本質、律師職責定位等方面更深層次的認識,且倡導分級的意見還會時不時冒出來擾亂視聽,作為曾經的立法工作者和現在的律師,我認為我有義務,就這一問題寫篇稿子,刪繁就簡的明確問題,由表及里的擊破實質。
一、律師要不要分級?
我們的社會很復雜,復雜的不僅是利益,更是人心。對于再簡單的社會現象,總能生出千奇百怪的不同意見。對于律師分級這樣涉及重大利益的問題,更是如此。
推動和贊成的意見總是以道貌岸然的形式呈現的:
比如:現在有些年輕律師,玩的轉互聯網,但沒有辦案經驗也不會辦案子,通過互聯網截流了案源。案子做不好,還擾亂了市場。
比如:有些年輕律師到高級甚至最高法院開庭的表現不好,整體不利于維護律師形象。
再如: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需要時間累積和經驗積累,分級以后,有利于律師間的傳幫帶和青年律師的培養。
又如:現在律師市場混亂,律師出庭表現雜亂不齊,分級以后可以發揮高等律師的示范作用,維護律師市場秩序。
還如:分級是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步驟和方法。法治發達國家,如美國、歐洲等,均有律師分級和分級出庭制度。
以上,統統是胡說八道。我原來認為,對于人的判斷,“不僅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經受了市場歷練后,我更傾向于,“不要聽其言,而只要觀其行。”因為,只有行動才會不背叛利益。而語言,會,經常會!
判斷律師要不要分級,就只看一點就行:保障了誰的利益。
我們的社會有個最大的問題,就是“贏者通拿”:掌握了一個領域的話語權后,不僅要為自己攫取利益,而且還要掌握別人命運和利益。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滿足私欲。
律師分級的話:
“由誰分級?這個“誰”怎么選出來,靠的住嗎?”
“依據什么標準分級?標準由誰定?定的標準是不是合理?”
“分級與收費高低間有沒有關系?怎么確定這個關系的配比?”
“分級與招攬案源有沒有關系?怎么防止以分級之名,行招攬案源之實?”
“分級與律師意見的高低有沒有關系,級別高的律師的意見,是不是就比級別低的律師的意見高?如果不僅不高,反而低了怎么辦?”
“分級與平等是什么關系?市場機會平等,提出意見的權利平等,以及對待意見的態度平等,怎么實現?”
以及最終的,“分級到底是悖離了法律要求還是滿足了法律要求?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
通過上述正反兩方面的意見對比,可以清晰看出,律師分級,說著好聽,實際就是既得利益者,上車以后焊死車門的霸車運動。“車在往前開,司機是我的,售票員是我的,車上的人都是我的。想上車,那得看我怎么分配站點和車上坐席。”這是市場該有的樣子?這是法律該保障的形態?這是應該追求的方向?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二、律師能不能分級?
前面談了律師要不要分級的問題,答案是確定的,就是倆字:不要!這個問題還是淺層次的。僅靠兩方面意見的對比,沒有觸及問題實質,還會陷入實質性爭論。“你說分級不能規范市場,我偏說能。而且各自還都能舉出些個例來。”這樣就陷入永無休止的無效爭論。
抓住律師能不能分級的關鍵,需要既明確制度上規定的律師本質,又把握實踐中律師工作的特點。
首先,從制度層面看,律師不能分級。律師是市場主體。而市場的最基本要求是自由競爭。為律師設置的一切標簽,均為自由競爭的障礙。
我常感慨律師市場的混亂,也曾對此憤憤不平。但現在回頭想想,自由競爭就該有一定程度的亂象。沒有亂象,就不叫市場了。“你會鐵腚開磚,我會銀槍鎖喉。”而后,“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需要開磚的,用你;需要鎖喉的,找我。
開磚和鎖喉的過程,本該是用行動彰顯實力的過程。但貼上“一等鐵腚”或者“二等鋼喉”的標簽,你讓別人怎么再收門票?更重要的是,用標簽、包裝和封號替換“實力彰顯”,這分明是在擾亂市場,而不是維護市場。
其次,從實踐中律師工作的特點看,律師也不能分級。
講到實踐,就必須講個實際的案子,否則沒有說服力。
前段時間,我們有個民事案件在調解。這個案子,初始看是必輸的。經過多輪的過招和折騰,現在換來了調解空間。法院積極做調解,原被告雙方也都同意調解。但因對調解數額的要求差距太大,而導致調解過程舉步維艱。
對這種情況,該怎么辦?是嚴格依照己方當事人的意見,堅持數額不變,還是洞察形勢后,及時說服當事人降低預期數額?當事人不同意,而且很堅持怎么辦?當事人的心理預期與他給你說的具體數額不一致,而他又不給你說出心理預期怎么辦?怎么判斷法院在調解中的態度,法院認為哪邊的數額更合理?怎么判斷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和實力?對方當事人能不能拿得出預期數額?拿不出來,法院會怎么判?判決后,如果輸了,還有沒有補救空間?補救的成本有多高?
最關鍵的是:當事人疑神疑鬼怎么辦?律師要求他降低調解數額,他就認為律師被對方買通或者被法院施加壓力,怎么辦?如遇這種情況,還要不要要求當事人降低調解數額?通過什么方式來實現?
上述這些所有的疑問,均是因案因人因事時因勢而變的情況。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案子,更沒有兩個相同的當事人。正因為有這兩個“不同”,所以才有律師工作的個體化、個人化、個性化特點。
律師工作的特點就是個體色彩極濃,你有你的辦法,我也有我的手段。今天你贏了,到了明天,即便是類似案件,你會被我斬于馬下。
這種工作特點,誰高誰低?誰是一級、誰是二級?對這個工作,怎么分級?
對律師不僅不要分級,而且也不能分級。分級既缺少制度依據,更與實踐情況完全相悖。
三、律師分級的前提能不能為人接受?
我看到有學者在研究律師分級的問題,并提出:凡是帶有“師”這一稱呼的,好像都有些分級。比如:醫師、教師。當然,這位學者我很尊重。立法征求意見過程中,見過一面,感覺上是出于真心而說真話的。他沒有得提出“凡是有“師”的稱呼的,都該分級”的觀點;反而從獨立辯護的角度,得出不宜分級的結論。
但我認為,因保障獨立辯護權而不宜分級的觀點,還沒有觸及靈魂和實質。等哪天分級的意見占了上風,而后大嘴一咧說:“分級也可以保障獨立辯護權嘛。身份分級,而意見不分對錯與高度,不就可以了嘛。”你還真不好應對。
所以,刨一種錯誤的觀點,摒棄一種扭曲的現象,你得“刨根兒”。的確,醫師、教師都有分級。醫師分為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等等。教師也有類似的分類。
但醫師和教師都是事業編制,屬于體制內。這還真需要分級,以保證上傳下達、統一標準、組織有序。而律師是市場主體,屬于體制外。律師分級,不是不可以,只是要加個前提:那就是轉回公辦律師,領取體制工資,分級只與工資的略微區別有關。而與市場沒有任何關聯。今后我們分為局級律師、處級律師各主任科員律師。也挺好。關于分級的這個前提,你能否接受?不能接受的話,就是要與市場掛鉤。那不還是利用分級,擺脫競爭和壟斷市場嗎?
得有多大的危機感,多大的生存壓力,多大的競爭恐懼感,又是多么沒有實力和競爭力,才能提出律師分級這樣荒唐的觀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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