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上訴狀
上訴人:王如僧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是被告人包**的辯護人。
上訴請求:撤銷甘肅法【2024】刑裁字第**號刑事裁定書,責令**法院將本案退回**檢察院。
事實與理由:
甘肅法【2024】刑裁字第**號刑事裁定書駁回申請人異議的的理由是,**縣是犯罪行為發生地,所以**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具體理由如下:
補充偵查卷一第10頁的《**市公安局關于包**、王**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管轄權的批復》[酒公(經)發【2024】**號]批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公通字【2017】25號](以下簡稱《經濟犯罪規定》)第八條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經濟犯罪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也就是說:
1.本案是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即網絡犯罪。
2.**縣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具體言之,**縣要么是犯罪行為發生地以及最初發現、受理地,要么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并且是主要犯罪地。
辯護人認為上述理由不成立。
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是網絡犯罪,即不是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
本案雖然使用了手機(主要是使用了微信),但本案不是“主要”通過微信實施的,微信在本案中沒有起到主要作用。
辯護人認為不能在案件實施過程中使用到了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就一律認定為網絡犯罪。
根據唯物辯證法,事物的性質是由主要矛盾決定的,這就是《經濟犯罪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在定義網絡犯罪時使用了“主要”一詞,對網絡犯罪的范圍進行了限縮的原因。
舉一個例子,張三、李四在**某個飯館吃燒烤,約定第二天早上一起去打架。第二天早上的時候,張三打了個電話給李四,叫李四起床,并且吩咐李四要記得帶上刀具。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人張三、李四使用到手機了,難道這個案件是網絡犯罪嗎?
二、本案不符合“犯罪行為發生地,并且是主要犯罪地”的地域管轄條件
根據事實可知,包**、付**、王**在到案之前,沒有到過**縣,本案的發票不是由**縣的公司開具的,發票也沒有開具給**縣的公司,因此本案的主要犯罪地明顯不是**縣,即不符合“犯罪行為發生地,并且是主要犯罪地”的地域管轄條件。
三、那本案不符合“犯罪行為發生地以及最初發現、受理地”的地域管轄權條件
根據訴訟文書卷第2頁的《受案登記表》、第3頁的《立案決定書》,本案是“近日,我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多名外地人員持大量加油卡,在我轄區高速服務區加油站為過往貨運車輛加油套現,建議查處。經查,發現多名不明身份人員持大量加油卡在我轄區高速服務區加油站,以低于市場價0.2元的價格為過往車輛加油套現,涉嫌洗錢犯罪。建議受理初查”,**公安于是以洗錢罪進行立案偵查。
事實上,本案之所以案發,那就是公安機關在**縣**鎮**高速**服務加油站發現有人倒賣加油卡套現。
1.辯護人經過查詢,**服務區有兩個加油站,分別在高速公路兩邊,這兩個加油站均是中石化公司的(詳見附件1),本案的加油卡是從中油北斗公司購買的,中油北斗公司是中石油公司的,不是中石化公司的。
2.辯護人在企查查進行查詢,**縣內一共有87個中石油的加油站,通過與卷宗材料對比,均沒有在這87家加油站里找到本案相關物流公司名下的消費記錄,即本案的相關加油卡沒有在**被刷。
既然這些不明分子刷的是中石化的卡,不是中油北斗公司的卡,說明這些不明分子刷的卡不是本案的相關油卡,所以這些不明分子的行為與本案無關,**縣的司法機關不能據此取得地域管轄權。
3.本案沒有這些不明分子向涉案物流公司打款,再由物流公司轉給中油北斗公司的記錄,這進一步印證了此處所謂的刷卡套現行為與本案無關,**縣的司法機關不能據此取得地域管轄權。
4.根據本案的肅檢刑訴【2024】**號起訴書的表述,本案的被告人中沒有包含相關的刷卡人員,指控的事實中也沒有包含相關的刷卡行為,這也可以證明的這些刷卡行為與本案無關。
綜上,**公安據以立案的“刷卡套現”行為與本案無關,就算**的司法機關最初立案、受理的,也不能取得地域管轄權。
四、這些刷卡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符合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條件
辯護人認為,不能隨意對“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內涵作出擴大化解釋和運用,把一些與本案沒有實質關聯的節點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涉嫌濫用權力。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是通過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域管轄的依據,是因為這些地點與案件關系密切,以這些地點的司法機關偵辦、審理案件,有利于查明事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辯護人認為應本著地域管轄的立法目的(查明事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對犯罪地的內涵進行限縮的解釋。
所謂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強調的是“犯罪”,即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成立條件是這些行為是“犯罪行為”,即“多名不明身份人員持大量加油卡在我轄區高速服務區加油站,以低于市場價0.2元的價格為過往車輛加油套現”這個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
退一萬步,就算這些油卡是中油北斗公司的,這些刷卡行為與本案有關,那么這些刷卡行為是不是犯罪行為呢?
這些不明人員是處于下游的往物流公司的私戶打錢的卡販子,或者從卡販子那里買油的人員,這些卡販子或者從卡販子那里買油的人知道相關物流公司與包**、付**之間的內部約定嗎,本案沒有任何證據對此進行證明。
如果不知道的話,這些卡販子或者從卡販子販子那里買油的人的行為就不是犯罪行為;既然不是犯罪行為,那么刷卡地就不是犯罪行為發生地。
五、退一萬步,就算這些刷卡行為是犯罪行為,**市公安局也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這些刷卡行為是犯罪行為,那么**司法機關取得管轄權的依據是包**、付**、王**與這些刷卡人員一起構成共同犯罪。
可是本案中,**司法機關根本就沒有指控這些刷卡人員,更沒有將這些人員與包**、付**、王**并案處理,如何證明這些刷卡人員跟包**、付**、王**、一起構成共同犯罪呢?
本案中,按照公訴機關的思路,包**、付**、王**是介紹他人虛開。這些刷卡人員只是處理處理油卡,根本就沒接觸過發票,單純的刷卡行為根本就不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更不用說與包**、付**、王**、一起構成共同犯罪。
另外,**市公安局適用的條款是《經濟犯罪規定》第八條第一款,即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但是**市公安局沒有注意到該規定第八條的第五款,該規定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經濟犯罪的一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經濟犯罪之間是特殊與普通關系,《公安機關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通字【2004】12號](以下簡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與《經濟犯罪規定》之間也是特殊規定與普通規定的關系,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的規定與《經濟犯罪規定》不一致的,應優先適用特殊規定,即應優先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的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第四條規定:“為他人虛開案件,由開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為自己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由受票企業稅務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介紹他人虛開案件,可以與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并案處理。 ”
根據該規定可知,介紹他人虛開附屬于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只能由開票地或者受票地管轄;介紹他人虛開,原則上應與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并案處理;介紹他人虛開不是在開票地、受票地管轄的,考慮到介紹他人虛開的附屬性,應該以為他人虛開案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案件已經判決生效了為前提。
譬如,根據本案的起訴狀第4頁的記載,17家受票公司中,進項轉出的稅額為411萬余元,沒有進項轉出的稅額為463萬余元,為什么還有463萬余元沒有進項轉出呢,這說明當地的稅務機關認為這463萬余元屬于真實交易啊。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不是真實交易,這463萬余元怎么可能不進項轉出?如果介紹他人虛開的,罪名成立了;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卻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豈不是自相矛盾了。
因此,辯護人認為,**市公安局不應適用《經濟犯罪規定》,應該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本案應該由開票地或者受票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法院駁回辯護人的申請,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該撤銷**法院的裁定,責令**法院將本案退回**檢察院。
此致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如僧 律師
二0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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