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昆明市尋甸縣公安局
七星派出所民警
開展交通查處時
被一輛 無牌三輪車 引起注意
民警立即上前檢查
發現 駕駛員吳某柱
身上有 濃烈酒氣
隨即依法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
但吳某柱卻 多次上演“假吹”
試圖蒙混過關
當民警告知其要到醫院抽血
進行檢測后
吳某柱及同乘人員吳某友突然情緒激動
拒不配合
嚴重干擾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
面對吳某柱、吳某友的違法行為
民警經 警告無效后
迅速采取行動
依法將二人
強制傳喚 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查
駕駛人吳某柱
呼氣檢測為67mg/100ml
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待“酒勁”過后
吳某柱、吳某友對其
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深感后悔
目前
吳某柱、吳某友
因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已被依法 行政拘留
案件正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如果對執行職務行為有異議
可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但切莫沖動
公然挑釁公安機關執法權威
妨害公務或者阻礙執行職務
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來 源:昆明警方發布
編輯:沙蘭梅
編審:許滸
終審:周健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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