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非AI生成,與內容有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新聞。
近日,知名演員劉曉慶被深圳市民王先生實名舉報涉嫌偷稅漏稅,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并啟動調查。
王先生的舉報內容顯示,劉曉慶通過名下小微企業上海弈熙文化傳媒中心,以“形象代言費”名義將330萬元借款轉為個人收入,并開具6%稅點的增值稅發票規避27%以上的個人所得稅。該企業被指無實際經營場地、員工和社保繳納記錄,涉嫌虛開發票逃稅。
看到慶奶又被舉報偷稅,我非但沒有那種義憤填膺的感覺,甚至有一點想笑。
因為,人怎么可能在同一個地方跌倒兩次?
更何況是我們的慶奶?
早在2002年,慶奶(那時候還不是慶奶,叫慶姨比較合適)的公司就已經因涉嫌偷稅上千萬元被羈押422天。
最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曉慶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于1996年至2001年期間,違反稅收征管規定,偷逃各種稅款共計人民幣667.9069萬元。被告人靖軍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單位任總經理的職務,主管財務工作,對任職期間單位實施的偷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曉慶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攝電視連續劇《逃之戀》《皇嫂田桂花》過程中,將已代扣的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共計人民幣41.8574萬元隱瞞,不予代為繳納。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曉慶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無視國家稅收征管法規,采取偽造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且各年度的偷稅數額占當年度應納稅額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單位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
被告人靖軍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與實施被告單位大部分偷稅行為亦構成偷稅罪。鑒于被告單位曉慶公司已在法院判決前將偷稅款全部補繳之情節,故對被告單位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靖軍予以從輕處罰。
2004年4月7日,該案一審判決曉慶公司及其總經理靖軍偷稅罪成立,靖軍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曉慶公司被判處罰金710萬元人民幣。
而我們的慶奶,則在檢察階段,因為犯罪情節輕微,并能積極籌款補繳稅款等諸多因素,由朝陽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不管是不是“丟車保卒”、還是真的對公司偷稅行為不是很清楚,慶奶在2002年都逃過了牢獄之災。
我的朋友小文有些不理解,為什么2018年,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人的企業追繳2.55億元,滯納金0.33億元,以及各種罰款近6億元,總計將近8.8億元的罰單,范冰冰為什么不用坐牢?
我只能說,范冰冰趕上好日子了。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是沒有“首違補稅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的。
《刑法修正案(七)》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慶奶”的案件發生在2002年,當時的《刑法》對逃稅罪的規定比較嚴厲,所以 “慶奶”也非常慘痛地遭受了422天的羈押。
而且,由于該刑事案件已經是20多年前的事情,遠遠超過了五年的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就算這次 “慶奶”或其公司被查出來發生了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逃稅事件,只要在 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依然可以享受政策紅利,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更何況,當時接受處罰的是主體是“ 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現在接受調查的是“ 上海弈熙文化傳媒中心 ”,兩者完全是不同的主體。
既然違法主體不同,以上對是否超過五年的考慮,甚至都是多慮。
周樹人犯法,跟我魯迅有什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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